作爲天使投資人,這些應該了解

作為天使投資人,這些應該瞭解


一個很久以前的當事人現在主要從事天使投資工作,主要投一些童裝行業的創業企業。

天使投資人的角度,他與筆者聊了聊他的困惑,並委託我量身定製他們行業的投資合同

這倒是大大出乎我的意料,在筆者看來,一般股權投資合同或者說股權融資合同主要是創業者需要了解和把握的知識。作為投資人,應該相對會有更多的主動權,對於投資合同的條款和尺度更應是駕輕就熟。看來,我還是想當然了些,其實如今的創業時代,誰都不是傻子,無論是創業者,還是投資人更多地瞭解投融資知識,並在具體的領域、行業恰當運營才是關鍵。

站在投資人的角度,製作或者設置一份股權投資合同的前提是必須瞭解標的公司的

行業,摸清和熟悉這個行業的商業模式和投資規則;其次就是要弄清楚投資目的,是長期整合運作上市還是實現短期套現;另外就是要合理地設置好投資人的保護性條款,必須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設計。

站在創業者的角度就是要全面瞭解投資合同核心條款的基本內涵和要旨,尤其是涉及估值調整條款(對賭條款)、創業者限制條款、領售權條款等等涉及創業者股權調整的條款;同時對於投資合同中的投資人保護條款要有一個基本的接受理念,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又不實際經營管理公司,保護條款的設置是應該的,畢竟人家憑藉你的一份商業計劃書或者腦海裡的項目藍圖就把真金白銀投給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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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互聯網

下面談談股權融資合同中,一些核心條款的關注事項:

一、 估值條款

該條款主要關注的是企業估值的測算依據,一般有三種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

成本法是在目標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基礎上,通過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從而確定評估對象價值,一般適合實業企業

市場法是將目標公司與可參考企業或者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等資產進行對比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

收益法是通過將目標公司預期收益(現金流量、各種形式的利潤或現金紅利等)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一般收益法主要適合於

輕資產,依賴人才、知識產權的科技企業、影視娛樂企業等。

二、創始人限制條款

該條款主要是創始人要注意的,一般投資人早期投創業企業主要是投人,所以對於創始人的股權權益會有限制,一般都會要求創始人持有限制性股權,分期成熟,並且對於創始人的股權轉讓也會有所限制。同時,為了達到制約創始人和關鍵員工以及保證標的公司良好發展的目的,投資人一般還會要求創始人、關鍵員工和公司簽署令投資人滿意的保密、競業限制、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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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治理條款

我認為這個條款對於規範標的公司非常有用,無論是投資人還是創業者都比較認同這個條款。但是要注意的是,投資人一般會在這個條款中爭取一些自己的權利,比如董事會的一票否決權。而創業者也不要過分排斥這些權利,態度應該是儘量談判爭取減少這些限制,對於一些核心事項,比如增資、減資、變更主營業務、標的公司擔保等事項應當給予投資人一票否定的權利。

四、反稀釋保護條款

這個條款是典型的投資人保護條款,一般的投資合同中都會涉及。主要指標的公司將來發行新股的時候,如果新發股的價格低於投資人投資時的購股價格,投資人有權將所持有的股票數量按照約定的方式(

完全棘輪或加權平均)進行調整。一般完全棘輪對於創始人壓力大一些,加權平均的方式更溫和,也對創始人有利一些。

五、優先清算權條款

這個條款對於創業者來說,要注意清算事件的約定不限於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一般公司合併、被收購、出售控股股權、解散等都視為清算事件。另外,就是要明確投資人獲得優先權後還參不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通常分為不參與分配優先權、完全參與分配優先權、附上限參與分配優先權,具體哪種優先權是可以和投資人談判磋商的。

六、 領售權條款

這個條款非常厲害,很多創業者因為忽視這個條款的威力,被趕出了自己辛苦創辦的企業,對於創業者來說一定要重視。領售權條款

通常指一定條件下,如果投資人提出或批准公司整體出售給第三方,則其有權要求其他股東跟售以及批准交易,以完成交易。這個條款一定要注意設置限制,比如企業估值、年限的限制,另外最好爭取創始人團隊一定股權比例的同意才能啟動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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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賭條款

這個條款可以說百分之九十的投資合同都會涉及,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的一個條款。目前的法院判例通說認為,與原始股東賭有效,與標的公司賭無效。關於這個條款主要涉及兩部分:對賭條件、股權回購或者現金補償

關於對賭條件,提醒創業者一定要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承諾。條件主要是:

1、非財務性指標——比如上市、用戶數量、專利數量、網點……(一定要注意條件設置要合理、具體、可量化、可評測);

2、財務性指標——比如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淨利潤增長率……(注意:一定要定義清楚、統一會計準則、明確審計機構)。

關於股權回購,要注意關於股權回購的價格:必須明確計算公式,對於溢價率可以談判,一定要設置合理。另外很容易忽視的一點是股權回購的時間節點,對於投資人的股權回購權利一定要設時間限制,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回購就失權,要麼一起留下同甘共苦,要麼拿錢走人,不能無限制拖延。

關於現金補償,一般就是要注意方式,可以是固定金額,或者差額補償,也有投資合同約定以投資總額為基數,以未達標部分進行補償。總之,對於創業者而言,要明確是否理解,並且可接受。


對於上述條款的理解和解讀僅僅是我在服務創業機構或者投資機構時候的一些心得體會。希望拋磚引玉,能夠引起大家的一些

思考和共鳴,以期大家能夠在投融資實務中加以運用,真正實現資本和產業的聯合,共創輝煌!

也歡迎大家的“關注”和收藏,“股權觀察室”,關注股權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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