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尻」的學問

“笞尻”,俗稱“打屁股”。近來,一些書院用戒尺來懲罰學生,引發了不少爭議。有人認為,像“戒尺教育”這樣的古代流傳下來的教育方法,還是有意義。也有人認為,只要是體罰,就不可取。但是說起來,古代書院裡的老師,真的要用戒尺來打學生嗎?

“不打不成材”,大家都認可

說起戒尺,大家應該馬上想到私塾先生用戒尺懲戒淘氣的孩子的場景。魯迅筆下的三味書屋裡的壽鏡吾先生,就有一條戒尺。但魯迅接著說,“但是不常用。也有罰跪的規矩,但也不常用。”

那麼,戒尺通常只是一個老師手中的威懾性武器?其實也不然。周作人後來回憶道,像三味書屋這樣的私塾是極其難得的,“平常所謂私塾總還是壞的居多,塾師沒有學問還在其次,對待學生尤為嚴刻。”

嚴厲苛刻到什麼程度呢?周作人曾引用一首清末的兒歌說明:“《大學》《大學》,屁股打得爛落,《中庸》《中庸》,屁股打得好種蔥!” 看來,古人推崇“嚴師出高徒”還是有道理。沒有能力的私塾老師,只能依靠“戒尺教育”教出好學生。

《禮記·學記》中曾記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便是老師最早用以懲戒學生的木板、樹枝等物。後世的戒尺便是夏楚的變種。用夏楚打學生,歷史上很常見。東漢的王充曾回憶道:“八歲出於書館,書館小童百人以上,皆以過失袒滴,或以書醜得鞭。”清代詩人蔣士銓在回憶他的母親的文章中寫道:“兒怠,則少加夏楚,旋復持兒而泣曰:‘兒及此不學,我何以見汝父!’”

“笞尻”的學問

20世紀初,華北農村私塾,先生教孩子識字。圖/FOTOE

由此可見,“不打不成材”,確實是那個時代大家認同的準則。普通人家是這樣,帝王家也是如此。《明史》記載,隱居不仕的大儒李希顏受朱元璋徵召,來到京城教導皇子。李希顏是嚴師,對皇子也不客氣,有不服管教的,直接敲打他們的腦袋。朱元璋聽說之後大怒,然而馬皇后卻在一旁說,他這是用聖人之道教訓你兒子,有什麼好生氣的。朱元璋覺得有道理,不僅不責怪李希顏,還升了他的官。

這裡所謂的“聖人之道”,跟孔聖人無關,指的是《尚書·舜典》中的“樸作教刑(用木條抽打作為學校的刑罰)”之語。正因為有這句話,“不打不成材”也成了古代中國人奉行了幾千年的教育理念。

打屁股,也要體面一點

打人的也不限於塾師和家長,在官辦學校中,這可以說是形成了一種制度,以“笞尻”最為常見,就是“打屁股”。

明代提學官和清代學政,每年都要給所屬府、州、縣的生員舉行考試。成績分為六個等級,排在第四等的學子就要被打屁股。既然是讀書人,打屁股也要講究體面,不扒褲子,不摁地上,讓學子趴在條凳上打,也不會打得太重太狠。照說這還是很丟人,但有時學子為了避免落到第五、第六等(這意味著被降級或者直接開除,領不到國家補貼的錢糧),還會主動央求主考官來打自己的屁股。所以才會有吳復庵在《詠歲考生童》詩中所說的“求打聲如沸,賜打甘如醴”。

到了國子監這樣的高等學府中,還是要打。明清兩代,國子監都設有“繩愆廳”,這裡是糾正過失的地方,凡有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都歸繩愆廳處罰。廳內有兩隻紅條凳,就是讓受罰者趴在上面用竹條抽打的刑具。

趴在板凳上打屁股,這樣的體罰方式一直延續到了清末民初。沈從文在自傳中回憶道,他逃學失敗,就得自己把板凳搬到孔夫子牌位前,伏在上面受笞。處罰過後還要對孔夫子牌位作一揖,表示懺悔。

在古代,老師體罰學生確實常見,但這其實並不是先賢們所倡導的。中國古代大教育家,從孔子到韓愈、朱熹,強調的是“有教無類”“教學相長”,教師的職責是“傳道授業解惑”,他們都不主張體罰。

體罰不是目的,只為“示威”

明清時代的蒙學(幼兒啟蒙教育)專家,也不主張體罰。比如崔學古就在《幼訓》之愛養篇中說道,教育六七歲的小學生,打沒有用,要好言相勸,“使知讀書之高,勤於教導使不憚讀書之苦”。學生年紀再大一點,可以稍微打一下。但是不能過分,如果經常打,學生習以為常,必然會“恥心喪盡,頑鈍不悛”。

王陽明談及兒童教育,也說到了這個問題。他說如今的蒙學老師對學生“鞭撻繩縛,若待拘囚”,這樣學生就會“視學舍如囹圄而不肯入,視師長如寇仇而不欲見”,天天逃學,也就日趨下流了。他提倡教育兒童要順其自然,用對付囚犯一樣的辦法對待兒童,其結果只能與施教者的願望相反。

但還是有比較人道的老師。比如明代理學家、曾位極人臣的沈鯉,他主張“學生勤學者、有進益者、守學規者,給免帖一紙,遇該責時,姑免一次”。這相當於“免打條”。但沒有免打條,學生不聽話,老師也只能用戒尺打學生手心。

總而言之,他們的觀點就是體罰不是目的,只是一種顯示教師威嚴的手段。當然了,這樣的觀點放在現代社會是無法讓人接受的,但在家長對孩子、老師對學生有絕對支配權的古代,已經很難得了。

這樣的略顯進步的想法,要真正實施,還要等到1904年。清廷在《奏定學堂章程》中提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輕施,尤以不用為善。”

但是不用戒尺了,也還有其他的體罰方法。根據一份1935年的調查顯示,當時一般教師所施行的體罰分為11類:一為罰站;二為面壁;三為罰跪;四為打手心;五為捏耳朵;六為“關飯學”,即中午放學不準回家吃飯;七為“關夜學”,即下午放學時遲放兒童回家;八為罰做工,如抄寫小字、罰做值日生等;九為罰黑屋;十為罰“對面抵手”,用於兩兒童相打或相罵;十一為罰背紅布條,於布條上寫明犯錯緣由,如“我遲到”“我打人”,令兒童在學校或教室內走一圈或數圈。不得不說,這都是些變相體罰的手段。(來源|看歷史 作者|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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