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到7瓶假茅台起訴要求3倍賠償獲支持

男子買到7瓶假茅臺起訴要求3倍賠償獲支持

消費者周某去蘇州某酒店用餐時發現該處的茅臺酒比市面上便宜許多,便當場花費2.9萬餘元一下子購買了7瓶,次日又至該酒店購買了6瓶相同的酒水。後經鑑定,這13瓶酒均系假冒貴州茅臺酒。周某遂將酒店訴上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5.4萬餘元,並要求被告以第一次購酒金額為基數進行3倍賠償。近日,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判決支持了周某的訴請,被告退還原告全部貨款並賠償其8.7萬元。

法院查明,去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原告周某在被告蘇州某大酒店以每瓶4171元的價格購買了7瓶53%vol貴州茅臺酒(15年),合計29197元,次日,原告再至被告處購買了6瓶53%vol貴州茅臺酒(15年),花費25026元。後原告將該13瓶酒送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由該局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定,結果顯示原告購買的13瓶酒均不是公司生產、包裝出品,為假冒貴州茅臺酒。周某認為涉案酒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乃知假買假

庭審期間,原告周某向法庭陳述稱,他本人並不在蘇州居住,當時是和朋友一行三人來無錫、蘇州等地旅遊,正好在蘇州當地的一個好友住在涉案酒店附近,於是請他們去該酒店用餐。“用餐過程中,我們詢問服務員有無好一點的酒,服務員就推薦了我所購的酒,據服務員所講,由於其購貨渠道比較好,酒店售出的要比市場上便宜七、八百元,所以當天就買了7瓶酒。”

周某說,待到晚上回到住處通過詢問熟悉該酒的朋友,才瞭解到酒店的價格要比市場上便宜千元左右,所以第二天才又去買了6瓶。由於購買時部分使用現金付款,遂最終提出退還貨款,並對第一次購買行為以29000元為基數進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至於如何發現買到假酒,據周某陳述,當他把這些酒帶回住處後發現,其中有一瓶出現滲漏現象,心裡便覺得不妥,遂通過電話查詢防偽碼,結果查出是假冒酒。於是周某便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執法部門隨即查扣了原告從被告處所購買的上述酒,並委託相關酒企進行鑑定。查明確是假冒茅臺後,公安機關前往該酒店倉庫收繳了這一批酒。

被告方面則辯稱,原告當日買酒後並沒有品嚐,純粹是知假買假。“我們這批酒從來沒有對外銷售過,只用於酒店內部招待,由於公司老闆更換,新接任的老闆不清楚這批酒的情況,所以造成了現在這一事故。”原告方面表示,這批酒也是前任老闆5年前到貴州茅臺鎮買來的,由於時間太久找不到發票了。目前涉案的同一批次的酒也已經全被被派出所收繳了。

提起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在本案中,涉案酒店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的行為構成欺詐,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退還貨款54026元並對第一次購買行為要求以29000元為基數進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隨後該酒店提起上訴,認為周某一次性購買7瓶茅臺酒並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其行為系知假買假行為。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涉案酒店向周某銷售的產品經鑑定屬於假冒產品,周某針對其第一次購買行為所發生的費用要求酒店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合法有據。涉案酒店以周某一次性購買7瓶酒為由主張周某不具有消費者主體身份並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本案中,涉案酒店以假充真向周某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周某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遂予以支持。

而對於“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張凌雲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法律尚未做修改,這也是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遏制假冒偽劣氾濫勢頭。但她同時稱,法院亦對於相關當事人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否成立保持嚴格的事實和證據審查標準。

“以虎丘法院為例,由於知假買假牟利行為不再被法院支持等原因,去年消費類糾紛數量明顯下降,收案量同比驟降達八成。”不過法官也提醒: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可取,但消費者平時在購買價值較高的商品時,應注意留存證據。如可在購買商品的單據上寫清楚具體的編號等,以免後期出了問題後方便維權。中國法院網訊 (張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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