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蔣某甲,另一名涉案人員蔣某乙尚未歸案。該案是恭城縣「首起」因涉嫌非法捕撈犯罪被批准逮捕的案件。
案件
經過
2018年6月21日晚8時許,犯罪嫌疑人蔣某乙與蔣某甲為準備第二日的生日宴,二人商議到茶江河弄些魚。當晚10時許二人攜帶抄網、魚簍、增氧泵、電瓶、竹排及大功率逆變器機頭駕車來到恭城鎮渡雷村至樂灣村河段,蔣某乙負責撐竹排蔣某甲負責電魚。二人從渡雷村的老渡船頭處開啟電魚機一路往上游電魚,至樂灣水牛窪後又原路返回繼續電魚至渡雷村老渡船頭。二人在渡船頭上岸後就被聞訊趕來的公安民警
當場抓獲,同時將電魚工具和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一併查獲。經清點二人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包括草魚、鯉魚、鰹魚、黃蜂魚、石豪魚、馬尾骨魚,共計23.59斤。犯罪嫌疑人蔣某甲夥同他人違反水產品保護法規,在禁漁期內用大功率電捕魚設備非法捕魚,嚴重破壞自然生態鏈,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廣西自治區海洋與漁業廳關於內陸水域實施禁漁期制度的公告》的規定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為禁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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