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金融科技創新帶來的風險?

近期網貸風險背後暴露出來的問題是金融科技創新帶來的風險防範和監管難題。近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常務理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行長劉信義指出,真正的監管對象應當是金融機構應用金融科技的行為。金融科技作為金融行為,從行為監管來講,監管的對象自然包括金融行為者,此外還包括對機構的監管,也即發生金融行為的機構都屬於被監管的對象。

互聯網金融具有不對稱性、快速擴展性及跨區域等特點,劉信義認為,除了中央監管之外,還需要委託地方金融機構監管,包括地方金融局、金融辦等。 是否有可能實現“統一行業監管+地方金融辦配合”的模式,把跨區域的行業監管集中統一到中央監管或者是中央監管的派駐機構。例如對小貸的監管,權力可以放在地方,但是一旦涉及跨區域業務,就要納入中央監管,或者禁止其跨區域業務。地方政府監管在風險處置上有自己的優勢,包括擁有公檢法等方面的配合等,但是同時需要考慮到,鑑於這些業務的跨區域性、不對稱性和快速擴散性,把全部的監管職責落實在地方政府會超出其能力和資源的承受程度。如果能夠實現中央統一監管,基於當前越來越集中的信用信息,包括銀監、人民銀行等各方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交流交互,其優勢明顯大於地方政府監管。

如何防范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风险?

關於金融科技這一概念的定義眾說紛紜,不過對於學術界或者金融界而言還是比較清楚的。將金融科技定義為一種金融產品和模式,屬於金融行為,是科技在金融上的應用,其最終落腳點是金融,不是科技,是科技在金融中的運用,對於這一點的認知非常重要。

第二點,關於金融科技公司,這個問題也很重要。如果說應用科技從事金融活動就可以定義為金融科技公司,那麼銀行、證券和保險就都可以劃歸金融科技公司,那麼這個定義也就沒有什麼意義了。關鍵點在於金融科技公司應該落腳在科技上。科技主要指金融科技的研究與開發。金融機構當然也有二次開發及應用層面的開發,但是在基礎層面的研究與開發非常少。因此,應當把科技以應用在金融領域為主要目的公司稱為金融科技公司。所謂金融科技公司,並非持牌金融機構,而是科技機構,也即涵蓋那些應用技術的非持牌金融機構。釐清這個概念還是很重要的。

第三,監管的對象及主體是什麼。金融科技作為金融行為,從行為監管來講,監管的對象自然包括金融行為者,此外還包括對機構的監管,也即發生金融行為的機構都屬於被監管的對象。這並不涉及監管科技的問題,如果相關科技沒有在金融領域予以應用,無論科技本身是否有漏洞,其實都不應該屬於金融監管的對象。畢竟科技只有應用在金融行為上之後,才有可能引發各類金融風險。綜上,真正的監管對象應當是金融機構應用金融科技的行為。

至於監管主體,金融科技監管既是理論問題,更是實踐問題。其中最為關鍵的在於誰來監管以及何種監管機制效率最高。效率又關乎意願、能力和資源。例如,金融科技有開放性、互通性、跨區域性,同時也有快速擴散性與不對稱性。雖然科技的發展使人們接觸到更多之前獲取不到的信息,但與此同時對金融機構和自身業務對手的不對稱性也在同步增強。舉例而言,之前辦信用卡都是在線下面對面審核,而現在多數流程都可以在網上進行,雖然對個人信息交叉認證的能力大大增強,但是許多面對面的審核被取代,也就增加了不對稱性。對監管部門而言,不對稱性增加,再加上互聯網金融的不對稱性、快速擴展性及跨區域等特點,都會造成更大的金融風險。

除了中央監管之外,還需要委託地方金融機構監管,包括地方金融局、金融辦等。筆者曾在地方金融辦曾任職三年,個人認為如果由地方政府金融辦負責監管,責任是落實的,但是能力和資源有沒有落實是存疑的。金融科技本身也可以作為我們監管的資源,推動監管更加數字化、集約化。是否有可能實現, “統一行業監管+地方金融辦配合”的模式,也即把跨區域的行業監管集中統一到中央監管或者是中央監管的派駐機構。例如對小貸的監管,權力可以放在地方,但是一旦涉及跨區域業務,就要納入中央監管,或者禁止其跨區域業務。地方政府監管在風險處置上有自己的優勢,包括擁有公檢法等方面的配合等,但是同時需要考慮到,鑑於這些業務的跨區域性、不對稱性和快速擴散性,把全部的監管職責落實在地方政府會超出其能力和資源的承受程度。如果能夠實現中央統一監管,基於當前越來越集中的信用信息,包括銀監、人民銀行等各方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交流交互,其優勢明顯大於地方政府監管。

如何防範金融科技創新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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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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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旗下有四十人和新金融兩大實體型智庫系列,分別包括四十人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四十人金融研究院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北方新金融研究院、上海浦山新金融發展基金會、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此外,CF40與國家開發銀行、清華大學、絲路基金、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共同發起成立了“絲路規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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