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政府敗訴!以「拆危」代拆遷屬違法拆遷!

法院判政府敗訴!以“拆危”代拆遷屬違法拆遷!

聖運律師

近些年來,拆遷領域出現了一股歪風,一些城市為避開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定程序,違法地將公民或企業所有的房屋作為“危房”予以拆除,製造了許多不應有的社會矛盾。這便是眼下常發以拆“危”代拆遷的做法,本質上是濫用職權,損害公民的房屋產權的行為。今天聖運律師為大家講解的案例便是以拆危代拆遷的典型案例,當遭遇此種違法拆遷時究竟該如何維權,接下來聖運律師將為大家做詳細講解:

以案說法

原告宋先生系蘭州市城關區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宅基地。2008年6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蘭州市2007年度城市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覆》,同意將宋先生所在的村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2017年8月31日,蘭州市某街道辦事處發出《緊急避險通知》,認為原告涉案房屋存在嚴重隱患,需要立即拆除,並將該通知進行了張貼。2017年12月1日,被告組織相關單位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涉案房屋。宋先生認為,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為依據、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房屋拆除搬離的行為違法,故以街道辦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聖運律師認為,根據被告的答辯意見和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被告拆除涉訴房屋的主要依據是甘肅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於2017年9月28日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鑑定報告》,但該鑑定報告的委託鑑定時間為2017年11月28日,內容相互矛盾,且違反鑑定程序,缺乏真實性、客觀性。同時,該鑑定報告也未按照法定程序送達原告,故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使用。被告未向法院提交其拆除涉案房屋前履行相應法定程序的證據,也未向法院提交實施該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依據,故應視為被告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維權提示

徵地拆遷糾紛本質上其實就是被拆遷人與拆遷方之間的博弈。在這個博弈的過程中,拆遷方時常屢出奇招,打對手一個措手不及。將被拆遷人的房屋鑑定為“危房”,就是他們逼遷時常用的一個手段,也是使拆遷方的暴力強拆行為合法化的“好辦法”。這種可以規避補償程序,構成程序濫用,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此種借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行為,彰顯了行政訴訟保護公民產權的制度功能。

法院判政府敗訴!以“拆危”代拆遷屬違法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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