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給網絡主播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江蘇鎮江一男子因為痴迷於網絡直播,不斷的給喜歡的女主播打賞,甚至是挪用單位公款,最後竟然挪用了930萬元人民幣用於打賞主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7年有期徒刑,沒收財產20萬元,並責令該男子退回被害單位人民幣930萬。

據報道該男子實際上每月的工資僅有3000元,在其挪用公款打賞期間,該男子每週都瞞著妻子家人,以出差為名到上海與女主播幽會,每次多則揮霍數十萬元。

有網友說該事件的女主角是馮提莫,真實與否我們無法去考證,但該事件一出,立刻在各大論壇炸鍋,什麼樣的魔力使得直播可以有如此強大的吸金能力和誘惑力,能讓人成癮。

事實上,這種因打賞引發的各類家庭矛盾層出不窮,早已經成為社會熱點問題而備受大家關注。

據報道,今年2月份,一女子小樓突然發現自己支付寶中的3萬元不翼而飛,與之同時不見得還有自己銀行卡里得10萬元,急得該小樓不知所措,該女子剛剛生完孩子,這13萬元是自己辛苦攢下留給孩子得奶粉錢和教育經費,在丈夫和家人的安慰下,小樓選擇報警。誰知,警方經過調查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這起案件居然是監守自盜。原來,該小樓的丈夫沉溺於網絡直播平臺,在短短的幾個月裡,便將13萬元全部用於打賞平臺的主播,花光了小樓辛苦攢下的錢。

無獨有偶,甘肅西吉縣李某在迷戀上網絡直播後經常會給女主播送出各種禮物,並私下給女主播發微信紅包,兩個月的時間將家庭存款2萬餘元係數送出,其妻子馬某回家後發現存款不見,多次追問,李某隻得如實相告,馬某氣急之下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

諸如此類的案件正呈現出井噴的趨勢,而被揮霍出去的金錢也由於沒有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都無法被討回。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法律規定均賦予了配偶一項重要的權利,即家事代理權,這項權利就是防止夫妻一方在在對方不瞭解或者未知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超出家庭生活的處理,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

因此,在上述的幾個案件中丈夫將家庭財產用於打賞女主播,既不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遠遠超出應日常生活這一範圍,更是在妻子未知的情況下發生的,作為妻子的一方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自己應有的財產權利。

所以,任何事情都有解決的辦法,法律永遠有著滯後性,不能因為沒有法律的明確針對性規定就茫然不知所措,以至於放任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我們要做的是崇拜法律,使用法律,保護自己。

同時,我們也勸解各位沉迷於網絡直播的朋友,有喜愛的東西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但它們永遠都只是生活的調味品,不要讓它們變成你生活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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