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溺亡三玩伴不求救不告知

中國江西網訊 四個小夥伴相約去玩,一人發生溺水,其他三人既未向附近的路人求救,也沒有向大人告知,而是隱瞞事情。

死者父母知道真相後,向三個小孩及其監護人主張賠償,調解未果後,選擇起訴,要求9名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75%,即266951.25元。日前,浮樑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三名未成年被告共同承擔10%的經濟損失。因三人系未成年人,其經濟賠償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據悉,原告已提起上訴。

據統計,在各種意外死亡事故中,溺水死亡是兒童的“頭號殺手”,為此,預防溺水教育一直是青少年安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一案件,再次敲響了警鐘。

男童溺亡三玩伴不求救不告知

事發河段

男童溺亡同伴未求救不告知

四個多月了,兒子的臉龐時常浮現在韋千眼前。

如果有可能,他希望時間能回到2018年3月9日,停止下來。

韋千兩口子都是廣西人,現居住在景德鎮市浮樑縣三龍鎮某廠宿舍內。3月10日17時許,韋千下班回家後,發現兒子韋小毛還沒到家。詢問常與韋小毛玩的小朋友,都說不知道。

與親友多方尋找未果後,韋千和妻子鄧蓮連夜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第二天,一個消息傳來,讓這對夫妻崩潰了。

原來10日10時48分,韋小毛和小區內的三個夥伴劉小海、盧小旭、莫小夏一起相約到一草莓園去玩,四人看到草莓園有人看管和摘草莓,就轉而相約去漢景達(三龍鎮)附近的河裡游泳。

走到河邊後,河裡一個竹排吸引了他們,四人把竹排拉到身邊,韋小毛與劉小海上了竹排,盧小旭、莫小夏則下河游泳。在玩耍的過程中,韋小毛不慎掉入水中,他恰恰不會游泳。

讓韋千無法釋懷的是,經過事後瞭解,他得知事發時劉小海手上拿著竹竿,這在他看來,無疑是最好的救生工具;但是,這根竹竿並未派上用場,韋小毛最終沉入了河中。

因為擔心受到責罰,三個孩子事發後未向附近的路人求助,回家後也未與家人說這件事。

其間,韋千曾上門詢問盧小旭、莫小夏有沒有看到韋小毛,兩個小孩依然沒有告訴真相,還與其父母一同參與尋找韋小毛,直至深夜。

次日,在當地派出所,幾個孩子仍沒有說出一同外出游泳發生了溺亡的事故,直至刑警介入,才說出實情。

隨後,刑警帶著家屬來到河邊,韋小毛的遺體被打撈上來。

死者家長起訴三玩伴及其父母

據瞭解,事發時劉小海9歲,系劉玉和張玉鳳之子,浮樑縣人。

盧小旭11歲,父母盧大紅、莫素紅都是廣西人;莫小夏,11歲,父親莫大榮、母親莫金紅也系廣西人。兩家人也與韋家一樣,租住在三龍鎮某廠宿舍。四個小孩子都在一個小學讀書,因住在一個小區,平日裡經常在一起玩。

事發後,韋千夫妻認為幾個孩子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他們及其監護人對韋小毛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當地鎮司法所和派出所介入調解未果。

7月18日,劉玉受訪時說,當時死者父母要求三家人賠償幾十萬元,他們沒有同意。莫素紅、莫大榮受訪時稱,他們在事後支付了一筆錢給韋家,畢竟這樣的事情,誰都不希望發生。

在協調不成的情況下,韋千開始尋求法律幫助。

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朱錫新及鄭燁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著手調查取證,其中在走訪盧小旭及莫小夏的家長時,對方均對孩子一起相約出遊、隱瞞溺水事情給予了證實。

在接受新法制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莫素紅、莫大榮也證實小孩子沒有告知他們發生過溺水的事,當晚還一同參與找人。不過莫素紅也強調,盧小旭曾下到深水處去救人,但沒有成功。

隨後,死者家屬向浮樑縣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將三個孩子及其父母共9人列為被告,訴狀中稱,(去游泳)這一共同危險行為導致韋小毛溺水死亡,所有參與人員均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劉小海、盧小旭、莫小夏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13242元∕年×20年=2648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喪葬費28735元、辦理喪葬誤工費156元∕天×30天×2人=9360元、交通費3000元等共計355935元,由各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75%即266951.25元。

5月16日,法院對此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

三玩伴一審被判擔責10%

作為劉小海的監護人,被告劉玉辯稱,其子劉小海對韋小毛之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因為韋小毛溺亡結果並非劉小海侵權行為所導致,因此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而且事發時劉小海僅8歲,而韋小毛、盧小旭、莫小夏都是11歲,事發時劉小海處在被脅迫狀態,不去就會捱打。而且事發過程中,他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試圖讓韋小毛抓住他的腳,但最終沒有把人救上來。上岸後,劉小海準備向路人救助時,被另兩個小夥伴制止了。

劉玉辯稱,韋小毛雖然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事發時已經是小學在讀學生,應當對河中游泳具有充分的預見和識別危險的能力。原告系韋小毛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承擔其子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原告應承擔被告具有侵權行為、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

另兩位孩子家長則稱,是劉小海要求不要把事情說出去,否則會被警察抓起來。

法院審理後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本案中,韋小毛是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其父母,原告未盡到法定監護職責,對造成韋小毛溺亡的結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即60%的責任。韋小毛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應該懂得自己不識水性在沒有成年人陪同下前往溪中游泳的危險性,基於自身有重大過錯責任,應擔責30%。三個未成年被告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對同遊玩伴韋小毛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但應相互關照,不因為擔心受責而不去向路人求救,也不應該隱瞞韋小毛溺水的事實,三人的行為不當,也應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共同承擔10%的經濟損失。因三人系未成年人,其經濟賠償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

6月2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34985.1元,且互負連帶責任(各家賠11661.7元)。

原告對此判決不服,於日前提起上訴,稱劉小海、盧小旭、莫小夏有拿竹竿救助的能力,有呼救的能力,有報警的能力,但是他們選擇了不予救助,其中劉小海更是手拿著竹竿不予施救。被上訴人劉小海、盧小旭、莫小夏有救助能力,不予救助的行為,與韋小毛的死亡結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被上訴人劉小海、盧小旭、莫小夏應當承擔法定責任,其中劉小海的阻礙、阻止行為應承擔30%的責任。

原審判決認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原審判決認定死者韋小毛的父母韋千、鄧蓮因未盡到監護責任,對造成韋小毛溺亡的結果承擔60%的責任,而三個未成年被告的父母依法也應當承擔未盡到監護職責的過錯責任。

應加強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據統計,在各種意外死亡事故中,溺水死亡是兒童的“頭號殺手”,為此,預防溺水教育一直是青少年安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在未成年人出現危險的情況下,其餘未成年人有救助的義務。當有同伴溺水時,不能苛求同為未成年人的玩伴捨己救人,但是,他們在面對同伴需要幫助的時候,是否可以採取無視、冷漠或一味自保的態度呢?

據瞭解,其他省市也曾出現過類似“玩伴溺亡同伴隱瞞”的事件,最後因賠償問題鬧上法院的判例也有。

在溫州市永嘉法院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判決認為,徐甲(12歲)、徐乙(10歲)作為死者吳某的玩伴,親眼看見吳某溺水身亡,因害怕家長責罵而隱瞞事實,即使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共同承擔10%的經濟損失。

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曾作出的一審判決則顯示:三個未成年中學生慫恿不會游泳的同學一起去游泳,在嬉水中造成其不幸溺水身亡。事故發生後,三少年不僅不及時求救同伴,還藏匿其衣服並隱瞞不報,致使死者失蹤一個月後才被發現。2010年9月15日,死者父母把其他三個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35萬。法院一審判決三少年按責任大小各賠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13萬、10.8萬、2萬,死者自擔30%責任。

南昌市經開區法院法官陳豔平認為,忍心看玩伴溺亡,絕不該是孩童們與生俱來的天性,恰恰暴露了安全教育上的缺失,防溺水教育中,應當教會孩子們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報警、向路人求救等方式開展救援,而不能因為怕被責罵隱瞞實情,以致錯失最佳救援時機。推而廣之,家長及教師們,可以對孩子們日常生活中容易發生的危險以及應對方式,分門別類地教給孩子們。尤其要告訴孩子們,在生活中如何有效地規避危險,在面臨危險時,該自救與正確施救。

據瞭解,6名來自廣西的被告已經全部離開景德鎮。莫素紅證實說,要帶孩子離開當地,避免造成心理上的影響,希望事情就此結束。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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