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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一宅”是針對農村村民擁有宅基地數量的規定,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該部法律並未對戶應當如何界定予以明確規定。一戶多宅在全國也是普遍現象,在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之中,拆遷方基本會以兩方面入手,用地不合法和房屋違建。用這種手段可以有效的降低拆遷成本。在農村擁有“一戶多宅”的情況下,拆遷時按一宅還是按多宅補償?
一戶多宅什麼情況下合法?
《土地管理法》不僅規定了農村居民要實行“一戶一宅”,同時也規定了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可因流轉(買賣、贈與和繼承)等合法原因而獲得兩處以上宅基地使用權。法律法規的制定針對一戶多宅合法化的認可,關鍵詞:買賣、贈與、繼承,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認為:通過此途徑取得的宅基地屬於合法,遇到拆遷時必須按照合法合理給予補償,並不能按照一戶一宅原則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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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清一戶多宅合法
1、買賣雙方必須是本村村民戶口也在本村;
2、買方到法定年齡並未依法取得宅基地;
3、依法繼承的宅基地;
4、買賣需在本村公式。
一戶多宅最高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例:宅基地使用證不能簡單以“一戶多宅”為由予以撤銷——張XX訴XX縣政府土地行政登記案。王XX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家中人數較多,住房困難,經村集體同意,出資購買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合法。且2002年頒證時,王XX的長子王XX已滿16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視為成年人,已具備分配宅基地的資格。現王XX雖早已結婚成家,達到分戶標準,但是與其父王XX仍沒有分戶。因此,王XX雖然存在的一戶多宅問題,但是符合分戶條件,撤銷其宅基地使用證無實際意義。
最高院的判例認為:年齡達到分戶條件而未分戶的,通過合法流轉自行建築房屋,致使一戶多宅情況出現,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權屬來源合法,對此應區分形成原因分別處理,而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因此,此種情況一戶多宅遇到拆遷時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遷時,拆遷方以一戶多宅為由,只給一處宅基地補償的話,及時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尋求幫助,爭取補償利益最大化。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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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解答
因為各地經濟水平不同,相關政策不同,地塊自然條件及容積率等等因素存在差異。具體的補償安置方式,應當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徵收補償方案來確定。因此,詳情可參考徵收補償方案或諮詢當地徵收主管部門。
二、詳細解析
1、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2、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3、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彙總測定並公佈。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4、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由於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於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儘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5、結合型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三、相關法規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徵收評估辦法》
第十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