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二户拆迁,应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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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针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数量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一户多宅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之中,拆迁方基本会以两方面入手,用地不合法和房屋违建。用这种手段可以有效的降低拆迁成本。在农村拥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拆迁时按一宅还是按多宅补偿?

一户多宅什么情况下合法?

《土地管理法》不仅规定了农村居民要实行“一户一宅”,同时也规定了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可因流转(买卖、赠与和继承)等合法原因而获得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一户多宅合法化的认可,关键词:买卖、赠与、继承,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认为:通过此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属于合法,遇到拆迁时必须按照合法合理给予补偿,并不能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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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清一户多宅合法

1、买卖双方必须是本村村民户口也在本村;

2、买方到法定年龄并未依法取得宅基地;

3、依法继承的宅基地;

4、买卖需在本村公式。

一户多宅最高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例:宅基地使用证不能简单以“一户多宅”为由予以撤销——张XX诉XX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王XX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人数较多,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王XX的长子王XX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现王XX虽早已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标准,但是与其父王XX仍没有分户。因此,王XX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

最高院的判例认为:年龄达到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通过合法流转自行建筑房屋,致使一户多宅情况出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权属来源合法,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因此,此种情况一户多宅遇到拆迁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迁时,拆迁方以一户多宅为由,只给一处宅基地补偿的话,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寻求帮助,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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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因为各地经济水平不同,相关政策不同,地块自然条件及容积率等等因素存在差异。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来确定。因此,详情可参考征收补偿方案或咨询当地征收主管部门。

二、详细解析

1、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3、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4、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5、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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