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認識執行難:港北法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1——對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置而導致「執行不能」

理性认识执行难:港北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1——对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而导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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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認識執行難:港北法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1

——對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置而導致“執行不能”

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

案情

關於韋某等申請執行莫某、廣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莫某為廣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開發房地產項目,莫某以房地產公司經營房地產項目低投入、高回報為賣點,以高額利息吸引多次向其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莫某、房地產公司無法償還借款本息,產生糾紛成訴,涉案金額共4800萬元,並陸續進入執行階段。

執行

情況

(1)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莫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2)執行階段,法院拍賣了被執行人莫某名下的貴港市金港大道(財富中心)X幢XXXX號房,拍賣所得款優先償還銀行抵押貸款後,不足以支付訴訟費。

(3)執行階段,法院查封了房地產公司名下的車輛。因無法進行扣押,無法處置變現。

(4)執行階段,法院查封了登記在房地產公司名下的位於港南區新塘鎮一宗土地使用權。據查,該宗土地被房地產公司分割成四十餘塊,分別賣給不同的案外人,案外人在上面建設房屋並實際佔有使用,法院無法處置。

(5)執行階段,法院查封了房地產公司在港南區八塘鎮一宗土地使用權。據查,該宗土地在法院查封前已經在興業縣賣酒信用社辦理抵押手續,抵押本金2000萬元,且土地開發過程中,房地產公司將土地一部分分割私下賣給案外人,案外人已經在上面建設房屋並實際使用;一部分用於住宅和商鋪開發。據查,房地產公司在辦理預售證之前就將大部分住宅和商鋪私下賣給周圍村民,周圍村民佔有並實際使用。2016年,140餘名案外人集體向港南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買賣合同有效,獲得支持。因該宗土地在賣酒信用社的貸款尚未還清,且地上建築物尚未辦理產權證,亦不具備處分條件。

典型

意義

本案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多項財產,但因不具備處置條件,造成本案“執行不能”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申請執行人被被執行人低投入、高回報吸引提供借款,所產生的商業風險應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end

審核:潘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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