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陝西渭南市21歲女孩網購銀環蛇,被咬後腦死亡這件事?

澳洲陽光


這件事已經過去好幾天了,幾天前各大小媒體還爭相轉載,都拿"女孩養銀環蛇當寵物"當賣點,吸引讀者眼球。但沒過兩天,熱度就下去了(國內新聞無不如此,三分熱度)。今天,又有媒體發佈了這件事,不過這次的"賣點"是:追責。

先是女孩親屬表示要索賠,然後又有專家出面說明:賣家、網購平臺、快遞都要為此事負責。之前,就"養銀環蛇當寵物"這新聞,我就淡然看之,心想: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旁觀者權當飯後談資,一看而過。今天,看到"責任"問題,出於職業敏感性,我覺得有必要發表一下自己的觀點。

聲明:本觀點是本人站在比較客觀中立的角度、以法律的視角發出的。因未接受當事任何一方的委託,自然沒有替當事任何一方說話。

女孩現在"腦死亡",是不可能再說話的。據媒體報道,"網購銀環蛇當寵物"這一說法是女孩親屬說的。而據最初接診女孩的醫生所說,女孩對他說的是,她買銀環蛇是用來泡酒。女孩與賣家的聊天記錄也清楚地表明,女孩聲明是用來泡酒的。

女孩親屬跟此事具有利益上的關聯,其證詞缺乏客觀性,而醫生跟此事沒有利益瓜葛,因此,應該採納醫生的證詞。結合聊天記錄和醫生證詞,應該認定:女孩買銀環蛇,是用來泡酒,而不是女孩親屬說的"當寵物"。PS:作為親屬,女孩把銀環蛇當寵物,你這些"吃鹽比過路多"的老人都不管管?任她去作死?這不合常理。

女孩喝蛇藥酒嗎?女孩喝蛇藥酒的恐怕不多。所以,本案,我在其他媒體上曾發表過這樣的觀點:有可能是其家屬想要買銀環蛇泡酒,由於不懂網購,便要求女孩負責從網絡上購買。可能在開箱過程中,一個不小心被咬了。

新聞發生的最初時間裡,女孩親屬並沒有發表索賠之意。現在想追責了,估計是受網絡上"應該追債"的網友意見的影響。大膽猜測:女孩親屬最初並不打算追責的。為什麼?恐怕此事本就是他們自己的過錯。

言歸正傳,迴歸"責任"本身,誰應該為此事負責?我的觀點是:女孩或其親屬,責任自擔。

就有專家發表的"賣家、平臺、物流"應該承擔責任的觀點,現一一予以駁斥:

1、賣家。

先是刑事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銀環蛇不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此事跟刑法無關,賣家自然沒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賣家的蛇哪裡來的?如果賣家也是買的,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是買的,即可免責;如果賣家是自己野外抓的,則需要有"狩獵證",否則就涉嫌"非法狩獵",可能會被罰款或拘留;如果是賣家自己繁育的,也得說清楚種子哪裡來的。

民事責任,這也是女孩家屬"追責"的標的。賣家需要負賠償責任嗎?我認為不需要。賣家在交易之前,已經明確並反覆告之,銀環蛇有劇毒,須小心對待,並詢問了用途。買家對銀環蛇有毒是知曉的,並且告訴賣家自己是用來泡酒的。這說明,賣家已經盡到了"知情權告之"的義務。在此消費事件過程中,賣家沒有任何過錯。即便賣家的蛇來源不合法,也不是此消費事件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負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裡的"過錯",應該只算到賣家"知情權告之"這一層面,不能繼續往上推到"蛇的來源"這一層面,這一層面最多算有間接因果關係。因此,賣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網購平臺。

網購平臺沒有刑事責任,這個無需多言。網購平臺允不允許賣銀環蛇這種東西?不知道,我也不想去查相關規定。即便有規定明確禁止平臺不能賣這種東西,那平臺最多也就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民事責任,前面賣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恐怕平臺也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了。

3、物流。

道理同上,即物流因為沒有開箱視驗和運輸活物,需要承擔行政責任。而民事責任,一來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情況快遞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郵政法》裡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不適用於本案這種情況,理由略),二來物流運輸了活物跟女孩被咬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無需承擔民事責任。(PS:如果是運輸過程中,快遞員或者代收人員被咬了,那物流就有責任了)

總結:賣家、平臺和物流,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罰款等),但就女孩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責任,不應該支持。這裡再重複一下:此案無論適用《侵權責任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人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對此損害結果有過錯"。這個過錯不宜做擴大解釋,不宜追責到"間接因果"關係層面。如果賣家沒有向買家盡到"知情權告之"義務,則賣家有過錯。但本案,賣家已經盡到了義務。已經盡到了義務,便無過錯。至於賣家蛇來源是否合法,不在侵權行為的"過錯"評判範圍之列。換言之,如果蛇的來源不合法的,其過錯是行政責任的過錯,不是侵權責任的過錯。

PS:真有養銀環蛇當寵物的人嗎?這匪夷所思的事情,實在不合常理。媒體不經調查就發表文章,很不負責任。各位讀者可不能被不負責任的媒體牽著鼻子走,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媒體報道是"當寵物"就是當寵物。大家要有自己的事實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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