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和服務分別核算才合規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一些公司在同一筆業務中需要提供多項服務,由於各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相同,這些企業為了圖省事,並未將這些服務分別核算,僅以其中一項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這種做法雖然並未造成稅款流失,但存在稅務風險。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工貿企業,在生產工業品的同時,還會委託其他廠家貼牌生產產品並回收銷售。自2016年5月1日起,甲公司在委託其他廠家貼牌生產時,不再採用原有的簡單購銷方式,改為由甲公司設計產品委託生產,回收產品對外不加價銷售。相應的,盈利方式從賺取差價變為收取研發服務費和代銷服務費。由於上述兩種服務類型的增值稅稅率均為6%,甲公司在開具發票時並未將兩種服務分別註明,賬務處理也比較籠統,未將研發服務費和代銷服務費分別核算。5月~12月,甲公司累計從貼牌廠家收取了研發服務費和代銷服務費1000萬元,甲公司按研發服務以6%的稅率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由於甲公司的部分產品進銷一個價,導致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負低;同時甲公司沒有申報代銷貨物手續費的增值稅,並且收取的研發服務費比例較高——這些都引起了稅務機關的質疑。

分析

上述問題之所以引起稅務部門的質疑,主要還是由於納稅人在財務及稅務處理上不夠精準。案例中,甲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涉及兩項服務:研發服務、經紀代理服務。雖然兩項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相同,甲公司的做法不會造成稅款流失,但由於其業務涉及代銷貨物及返利問題,該做法容易引起徵管歧義。

歧義一,是否存在平銷返利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且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甲公司收取的研發費比例較高,且代銷貨物沒有收取手續費,容易被懷疑其中是否存在平銷返利行為。

歧義二,是否提供無償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同時規定,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銷售額。甲公司由於平銷貨物收取的手續費併入研發服務費申報納稅,造成平銷貨物收取手續費沒有申報納稅的假象,很容易讓人懷疑無償提供服務沒有申報納稅。一旦被認為其提供無償服務,稅務機關將確定其銷售額,這樣會造成重複徵稅。

提醒

企業既提供研發服務又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但在申報繳稅時卻沒有加以區分,出現稅收徵管質疑也在情理之中。對於企業而言,應該把規範財務和稅務處理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儘可能對不同的業務單獨核算,分別申報繳稅。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稅務風險。(王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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