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哪些人可以對執行提出異議?

東友律師事務所


提執行異議主體不僅包括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還包括案外人和執行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具體情形如下。

第一、案外人提執行異議。以執行房產為例,申請執行人在查封、拍賣被執行人房產時,案外人主張其是該房屋實際所有權人或者對該房產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租賃權等排除法院執行。實踐當中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情形,即被執行人僅僅是名義所有人,案外人實際所有權人。

第二、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實踐當中,被執行人為了拖延執行,有時以法院執行程序或者行為違法為藉口,向提起執行異議拖延法院執行,還在此期間轉移財產等。

第三、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於執行法院怠於執行或者執行行為違法法律規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糾正某些執行法官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當事人以外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協助義務人和受到執行行為侵害的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法律知道


在執行程序中,有多方主體,其中比較常見的包括:執行申請人、被執行人、案外人、第三人。案外人與第三人有重疊部分,多數與案件表面無關,實際有關,均有救濟途徑。

下文將簡單列舉案外人執行異議的部分救濟途徑。

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案外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註釋:破解輪候查封。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註釋:執行分配之訴。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註釋:以物抵債的法定條件。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註釋: 控制型執行措施與處分型執行措施的範圍區別。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註釋:行為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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