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夫妻都有名字,離婚了房子會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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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該房產是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並且房產也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麼該房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原則上雙方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同時我看到了題目的描述當中還特別註明,老婆沒有工作,還貸都是有老公進行。對於這種情況,很多人會認為如果婚後只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來償還貸款,那麼房產就應當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我們說,對於這種認識是存在法律誤區的。

首先,夫妻雙方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婚後無論是哪一方所獲得的收入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不是說,一方的收入只是一方的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沒有工作,另一方有收入而且用其收入所還的貸款,房產依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其次,本題目當中其實並不涉及到這一問題,因為房產證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所以不論是雙方共同還貸,還是隻是由一方還貸,顯然都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這一點其實爭議性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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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都會要求分割房產,分割房產的前提是,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認為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在離婚時就能分到房子的財產。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實踐中很多父母都會表示房子只是贈與兒子,與兒媳無關。這樣房產就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房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對於房產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表示必須經夫妻另一方同意並確認,否則該表示對另一方不產生效力。

且看下面的案例:

劉某與王某與2010年6月登記結婚,二人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款160萬是由王某的父母支付,貸款部分由王某償還,該房屋登記在劉某和王某的名下。2018年,劉某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上述房產。

庭審中,劉某稱該房屋登記在劉某和王某名下,且貸款是由二人共同償還的,王某父母的對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王某辯稱,該房屋是其父母出資專門為其購買的,他與父母簽有贈與協議,該協議內容顯示,本購房款只贈與其一人所有,且貸款也均由其一人償還,故不同意分割該房屋。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故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王某雖然和父母簽有協議約定首付款只贈與王某個人,但該協議是王某與父母單獨簽訂的,並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約定之事實有第三方知曉,故該證據對第三方不發生效力。該協議書籤訂於房屋登記之前,事後該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和劉女士兩人名下,視為變更了上述約定。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向劉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85萬元。

既然《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與父母有明確的協議約定,首付款160萬隻是對王某個人的贈與,為什麼法院還會這麼判呢?

這是因為,一方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出資的,一般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一方。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其父母與其簽署的贈與協議書,內容雖寫明系其父母的出資,且贈與王某一人,但該協議內容未經劉某確認並同意,且雙方爭議之房屋登記在王某和劉某名下,故本案綜合上述事實認定王某與其父母單方簽署的贈與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劉某,不能視為“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形,故王某父母出資的部分,應認定為王某和劉某夫妻共同所有。

既然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在起訴離婚時,當然有權請求法院對房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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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是在夫妻婚姻登記之後購買且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應當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要進行分割。

老婆沒有工作,還貸都是有老公進行,也就是說該房產的還貸是由男方用個人工資來償還貸款。這並不會影響對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收入是作為共同財產界定的。所以該房屋貸款也是用共同財產進行償還的,該房產依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最重要的一點是,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而雙方又無其他特別約定,所以該房屋會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李紅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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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描述,夫妻婚後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標準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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