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夫妻都有名字,离婚了房子会分割吗?

用户2670313618290


根据题目的描述,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并且房产也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原则上双方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同时我看到了题目的描述当中还特别注明,老婆没有工作,还贷都是有老公进行。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会认为如果婚后只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来偿还贷款,那么房产就应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说,对于这种认识是存在法律误区的。

首先,夫妻双方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无论是哪一方所获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不是说,一方的收入只是一方的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工作,另一方有收入而且用其收入所还的贷款,房产依然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本题目当中其实并不涉及到这一问题,因为房产证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所以不论是双方共同还贷,还是只是由一方还贷,显然都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其实争议性是不大的。


任律师工作室


现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都会要求分割房产,分割房产的前提是,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在离婚时就能分到房子的财产。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实践中很多父母都会表示房子只是赠与儿子,与儿媳无关。这样房产就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对于房产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表示必须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并确认,否则该表示对另一方不产生效力。

且看下面的案例:

刘某与王某与2010年6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160万是由王某的父母支付,贷款部分由王某偿还,该房屋登记在刘某和王某的名下。2018年,刘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庭审中,刘某称该房屋登记在刘某和王某名下,且贷款是由二人共同偿还的,王某父母的对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王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出资专门为其购买的,他与父母签有赠与协议,该协议内容显示,本购房款只赠与其一人所有,且贷款也均由其一人偿还,故不同意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虽然和父母签有协议约定首付款只赠与王某个人,但该协议是王某与父母单独签订的,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约定之事实有第三方知晓,故该证据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该协议书签订于房屋登记之前,事后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和刘女士两人名下,视为变更了上述约定。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85万元。

既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与父母有明确的协议约定,首付款160万只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为什么法院还会这么判呢?

这是因为,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其父母与其签署的赠与协议书,内容虽写明系其父母的出资,且赠与王某一人,但该协议内容未经刘某确认并同意,且双方争议之房屋登记在王某和刘某名下,故本案综合上述事实认定王某与其父母单方签署的赠与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刘某,不能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故王某父母出资的部分,应认定为王某和刘某夫妻共同所有。

既然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起诉离婚时,当然有权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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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在夫妻婚姻登记之后购买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当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要进行分割。

老婆没有工作,还贷都是有老公进行,也就是说该房产的还贷是由男方用个人工资来偿还贷款。这并不会影响对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是作为共同财产界定的。所以该房屋贷款也是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该房产依然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重要的一点是,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而双方又无其他特别约定,所以该房屋会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李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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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夫妻婚后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标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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