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中的專項扣除項目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能實現?

博文微金融


非請自來。

怎麼實現?想到一句話:“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這次個稅改革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作為專項附加扣除。送福利,關懷滿滿,大家都很期待,真正實施起來,或許會突顯很多問題。

具體範圍與標準如何確定,如何保證公平?總不能高收入、多支出多扣除;低收入、少支出少扣除,無支出無扣除吧。“白富美”,高收入,存在貸款買房、高租金租房等等費用支出,如果符合個稅扣除項目規定,豈不是高收入高消費少交稅甚至不交稅;而單身屌絲,工資低,扣除項目支出少,抵扣少,還要交稅。這可不是段子,別笑!

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扣除信息,該扣繳義務人有沒有鑑別真偽的能力呢,如何確保扣除信息真實有效呢?而納稅人總不能在甲地區工作提供一次資料,在乙地區工作又提供一次,換一次工作提供一次資料啊,那得多累!要知道,證明原件有時只能取得一份。更恐怖的是,現實中被結婚、被貨款等還真存在!

……想想都是醉了!怎麼一碗水端平呢,拭目以待!


艾特迷


終於有人問正事兒啦。人們熱議的起徵點5000元,根本不是本次改革的關鍵。最大亮點在於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

在實施方面,可以想象,這對大家都是考驗。

這裡指的大家,包括每一個需要享受這個福利的居民,包括企業人事部負責薪酬的工作人員,更包括稅務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辦事人員。

對於某一個普通的工薪族(在北京工作的小朱)而言,若在2018年7月產生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等支出,理論上,他所在的企業人事部,為他計算7月個稅時,先用工資收入減去前述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用剩餘的收入去計算應繳稅額。但操作上,至少涉及以下幾點挑戰:

1、扣除哪些項目?扣多少合適?誰來核定這些信息?

小朱讀中歐MBA的60萬學費——放心,基本不可能列入扣除範圍。

小朱的孩子讀公辦幼兒園的學費——全部還是多大比例被納入扣除範圍?

三環內的高檔小區房貸利息扣除,是按定額上限,還是階梯比例限制?

為了符合“基本生活費用不必繳稅”的原則,將會涉及諸多定性、定量的細則需要公佈。員工的消費單據,通過什麼形式提交給代繳企業?還是員工親自跑n趟稅務局交材料再補交材料?會不會有個網絡辦事大廳?

2、家庭差異。

目前的個稅政策是:收入越多的個人,繳稅越多;不考慮家庭支出的差異。

改革後,家庭的固定支出也被納入抵扣。先將收入扣除社保公積金費用、扣除5000元起徵點、再扣除三大類固定支出,剩餘的部分才是個稅徵收的基礎。個稅也真正意義上回歸了其“可支配收入”的屬性。

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這些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都可能涉及家庭層面的支出;實操中,可能涉及到夫妻之間、甚至長輩晚輩之間的分配。

例如,小朱在北京有房,他與妻子共同償還房貸利息,雖然房子是記在妻子名下,但實際的利息支出是雙方一起承擔。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採用的是因城而異的限額抵扣方式。

假設北京的抵扣標準是3000元,按照社保、專項附加扣除、起徵點的抵扣順序,如果妻子的收入不足以完全抵扣這3000的貸款利息,那麼就應該由小朱來繼續抵扣剩餘的額度。

更為複雜的可能——如果小朱的收入超過妻子,是否應該讓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誰來優先使用專項附加抵扣額度?這會影響累進稅率適用問題。

本次專項附加扣除的引入,也在實質上推進了家庭聯合徵收制度。針對這個家庭差異,大家準備好了嗎?

3、地域差異

改革後的各地起徵點仍一樣,但是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卻可以因城而異。

現階段的勞動力跨地區流動非常頻繁,有大量的人口的收入地和消費地是不同的,例如在北京工作的小朱,其子女教育費用可能在其戶籍地武漢發生。這樣的話,收入端代扣個稅的時候是在北京,但是支出端的專項附加扣除在武漢,年終匯繳就需要跨地區銜接。住房貸款利息的專項抵扣同樣也存在類似問題。

一線城市的教育、大病醫療以及住房支出,相對其他城市都更多。未來的專項附加扣除,很可能不是全國統一額度,而是根據各地支出標準有所差異。以住房貸款利息為例,你會期待享受全額扣除?也許按人均面積按比例扣除,或者針對各地設定不同的定額上限,從而體現不同地域的生活成本差異。

4、稅務局這次改革中的專項扣除要落地,需要稅務部門發揮極大的信息整合能力。稅務部門需要聯合社保、銀行、教育、房管等部門,獲取納稅人在這些部門的相關信息。

個稅改革看上去是稅務部門自己的事情,實際上需要很多其他部門的配合。不知道有關部門是不是真的準備好了?會不會又發明出很多奇特的證明和辦事流程,讓老百姓跑斷腿?

期待中國的跨部門信息整合工程,能夠藉助此次改革得到實質性的改進。讓工作在普通崗位上的大多數人,都能真的享受到實惠。

請問,你有沒有跟社保、銀行、房管等機構打過交道?因為流程複雜而(差點)放棄權益的經歷,你有過麼?歡迎評論留言,給點可操作的建議。


祝你前程無憂


專項扣除中除了大病醫療及繼續教育費用屬於個人支出費用外,房租及購房利息支出,子女教育費用支出都是屬於家庭支出,也就是說屬於兩口子或一家人的共同支出,要是扣繳義務人進行各月個稅扣繳計算時,每個單位員工都必須在單位財務人員或人事勞資部門人員對本單位所有員工當月應納稅額計算前提供相關支出憑據及數據,工作人員獲得這些憑據及數據進行計算的工作量是巨大的,之後還需要保管保存好這些憑據。問題是,一家人的共同支出究竟放在家庭成員中誰的名下進行抵扣呢?假如兩口之家可以規定一人抵扣一半,可,問題又來了,必須先證明該兩人已經結婚了吧?要是有孩子,三口之家,又必須證明他們是一家人吧?接下來,如本單位很多員工都不能及時完全地在單位個稅扣繳計算的工作人員計算之前提供專項附加憑據及數據下,計算個稅定然是未進行專項附加扣除而獲得應扣繳個稅的稅額數據,並按照預交原則進行了扣繳申報及扣繳,一個月是如此情況,那麼各月均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最終,全年定然是多扣繳了本單位所有員工的個稅,接下來,年度結束了,按照規則,納稅人可以在次年5月30日前進行彙算清繳,也就是自行對上年度自己應該繳納多少個稅及已經繳納多少個稅,應該補繳或者稅務機關應該在多繳納的情況下退回多少個稅進行年度清算!按照上面的論述及出現的情況,想一想,這個單位的所有員工是不是大多數都是被單位多扣繳了個稅,年度清算後多數員工都把全年獲得的專項扣除項目憑據及數據終於可以完全提供,在這個基礎上計算的結果都是需要退稅!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多數納稅人需要與稅務機關進行具體的申報,審核過程,請問稅務機關有那麼多人手在規定的時間內面對千千萬萬的納稅人所要求的年度清算及退稅申請嗎?個人認為這些專項附加扣除在實際工作中是難以操作的,或者是不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則,至少也是一個搞死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工作人員及稅務基層工作人員的規則!增加了納稅人的申報成本,增加了稅務機關征收成本,當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面對一個人數眾多的單位開展個稅納稅評估或稽查的時候會有一種想跳樓的想法,因為工作量實在是太巨大了,即使利用信息化手段也需要對某個人及所有人的專項附加扣除進行一一審查,數據確認,耗時費力,做的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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