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鑑定後房屋的處理方法

據不完全統計,現全國各地還普遍存在著相當部分七八十年代修建的結構簡易、超期服役、年久失修或因各種原因引起的安全隱患的陳舊房屋,這些房屋往往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需及時的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確定房屋建築的安全性,同時對已嚴重損壞的房屋應及時的進行修復或拆除處理。

房屋安全鑑定後房屋的處理方法

房屋安全鑑定

房屋安全鑑定中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方面分為幾類:

結構安全的房屋:該房屋通過正規設計、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沒有受損的房屋。

結構危險的房屋:存在整體、局部倒塌或柱、牆體、梁存在破壞風險的房屋。

房屋安全鑑定後房屋的處理方法

房屋安全鑑定

可以正常居住的房屋:除了以上的兩種類型房屋,還有部分房屋存在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安全的但表面已出現裂縫、損傷等。這部分房屋,在整體結構上是安全的,是可以正常居住的。

房屋安全鑑定後房屋的處理方法

房屋安全鑑定

通過房屋安全鑑定後的房屋可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是否危及相鄰房屋和周邊人員安全採取如下措施:

觀察使用: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處理使用: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停止使用:已無修結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房屋安全鑑定後房屋的處理方法

房屋安全鑑定

整體拆除:整幢建築危險且無修結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當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對房屋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房屋所有人對經過房屋鑑定後的危險房屋建築,應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公司的處理建議,及時修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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