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老賴」躲債翻窗墜樓死亡,法院說無罪無責無需賠償

「关注」“老赖”躲债翻窗坠楼死亡,法院说无罪无责无需赔偿

被執行人在消失3年後偶遇債主,為求脫身在翻窗過程中墜樓身亡。死者家屬認為,債權人討債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並導致其墜亡,遂訴至法院索賠。

近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兩級法院均認定債權人的討債行為屬於合理限度內的私力救濟,不構成侵權,無需賠償。

債務人為求脫身翻窗墜亡

曹傑(化名)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2013年,因借款逾期不還,債權人陳某將曹傑及其前妻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償還陳某借款本金47萬元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後,曹傑及前妻沒有按時還款。

2014年10月,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借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了分期還款的方案。但協議達成後,曹傑及其前妻卻依舊沒有如約履行。

不僅如此,二人還就此不見了蹤影,陳某的借款也就一直沒能要回。

3年後的2017年9月某天晚上,陳某和朋友周某、李某等人在KTV唱歌時,陳某無意間在前臺發現“消失”已久的曹傑正在結賬,於是趕緊上前要求還款。

曹傑聲稱“我不欠你錢”並想要離開。陳某一邊拉住曹傑的胳膊一邊給丈夫吳某打電話,朋友周某則撥打了110報警

不久,吳某帶著案件材料趕到了KTV,雙方再度陷入僵持。

僵持中,陳某給執行法官打了電話,但沒有接通。

後來,雙方一致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協商處理

民警瞭解情況後,告知經濟糾紛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雙方便商定等到天亮後,一起到渝北區法院作進一步處理。

隨後,陳某、周某相繼離開,只剩下吳某、李某二人與曹傑留在派出所。在等待天亮的過程中,曹傑先後兩次到派出所隔壁醫院二樓的衛生間上廁所。

為防止曹傑“金蟬脫殼”,吳某、李某一直緊緊跟隨,並在衛生間外的走廊裡守候。

清晨5點,曹傑給現任妻子發短信,說了天亮要去法院的事情,並讓妻子趕緊將銀行卡里的錢取出。

隨後,曹傑第三次去醫院上廁所,吳某、李某依舊在走廊等候。

曹傑為求脫身,嘗試通過衛生間窗戶脫離“險境”,卻在翻窗過程中不慎墜樓。

久久不見曹傑出來,吳某二人進入衛生間,卻發現空無一人。幾經尋找,最終在衛生間窗外樓下的馬路上發現了一動不動的曹傑。

兩人趕緊通知民警聯繫了醫護人員,但曹傑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曹傑的家屬主張,吳某、李某等人的行為系非法追債,變相限制了曹傑的人身自由,給他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致使其在擺脫限制的過程中從樓上墜落,應當承擔責任。

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李某的討債行為屬於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濟,不存在侵害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駁回了曹傑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曹傑家屬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一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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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承辦法官、渝北區法院民一庭審判員劉長軍介紹,本案中,曹傑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毫無主動償還債務的意願和行為,遇到債權人陳某時甚至矢口否認。

而事發當晚,法院和公安機關均無法即時解決債務糾紛,如果陳某此時不拉住曹傑,債權的實現很可能將再次陷入無盡等待。

根據監控視頻和在場人員的陳述來看,陳某、吳某、李某等人拉住曹傑胳膊要求還款以及全程跟隨守候等行為,目的是為了確保天亮後共同到法院解決債務問題,並不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

他們的行為屬於私力救濟,且沒有超過合理的限度,雙方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曹傑全程都可以自由活動和收發手機短信,債權人一方均不存在侵權行為。

此外,事發地的派出所和醫院均有人員值班,如果曹傑認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體、精神受到傷害或威脅,完全可以第一時間尋求保護和幫助。

而曹傑在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明知危險仍試圖借上廁所之機翻窗離開現場,不慎墜樓致死,其過錯明顯,應自行承擔責任。

劉長軍介紹,公民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兩種途徑實現,而私力救濟主要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助行為三種。其中,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現,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即公力救濟)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施加合理限度的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本案的誘因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經過法院的判決、執行,債務人曹傑卻仍然逃避還款責任,甚至玩起了“躲貓貓”。

時隔幾年後雙方偶然相遇,為防止債務人再次隱匿以保障債權實現,債權人在扭住他的同時電話求助,以及後續過程中的時刻關注、跟隨守候,所有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讓多年難覓蹤影的曹傑履行法定還款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曹傑發短信叫妻子將銀行卡里的錢取出、以及最終從衛生間翻窗逃離的事實,恰恰證明了這些“扭拽、跟隨、守候”的措施確有必要。

曹傑作為一名成年人,對被人跟隨和從二樓翻窗,哪種行為的損害後果可能更嚴重,應該有足夠的認知比較和理性判斷。

縱觀全程,債權人一方採取正當方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沒有超出法定的合理限度,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因此,討債行為與曹傑的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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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濟應是債權人首選

在“老賴”橫行、勝訴權益難以實現的情況下,通過上門催討、死纏硬磨、跟蹤盯梢、損壞名譽等方式討要債務,甚至委託“討債公司”僱請社會閒雜人員,採取威脅、恐嚇、哄騙、騷擾、敲詐勒索甚至拘禁綁架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追討債務,成為許多人自認為“不得已”的選擇。

劉長軍介紹,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為了追債,自行或僱人跟蹤、騷擾、威脅債務人,甚至藉助社會黑惡勢力進行暴力追討。

這些討債方式十分容易演變為民事侵權行為,使用不當反而會激化矛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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