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老赖”躲债翻窗坠楼死亡,法院说无罪无责无需赔偿

「关注」“老赖”躲债翻窗坠楼死亡,法院说无罪无责无需赔偿

被执行人在消失3年后偶遇债主,为求脱身在翻窗过程中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债权人讨债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并导致其坠亡,遂诉至法院索赔。

近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债权人的讨债行为属于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

债务人为求脱身翻窗坠亡

曹杰(化名)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3年,因借款逾期不还,债权人陈某将曹杰及其前妻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曹杰及前妻没有按时还款。

2014年10月,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方案。但协议达成后,曹杰及其前妻却依旧没有如约履行。

不仅如此,二人还就此不见了踪影,陈某的借款也就一直没能要回。

3年后的2017年9月某天晚上,陈某和朋友周某、李某等人在KTV唱歌时,陈某无意间在前台发现“消失”已久的曹杰正在结账,于是赶紧上前要求还款。

曹杰声称“我不欠你钱”并想要离开。陈某一边拉住曹杰的胳膊一边给丈夫吴某打电话,朋友周某则拨打了110报警

不久,吴某带着案件材料赶到了KTV,双方再度陷入僵持。

僵持中,陈某给执行法官打了电话,但没有接通。

后来,双方一致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协商处理

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便商定等到天亮后,一起到渝北区法院作进一步处理。

随后,陈某、周某相继离开,只剩下吴某、李某二人与曹杰留在派出所。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曹杰先后两次到派出所隔壁医院二楼的卫生间上厕所。

为防止曹杰“金蝉脱壳”,吴某、李某一直紧紧跟随,并在卫生间外的走廊里守候。

清晨5点,曹杰给现任妻子发短信,说了天亮要去法院的事情,并让妻子赶紧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

随后,曹杰第三次去医院上厕所,吴某、李某依旧在走廊等候。

曹杰为求脱身,尝试通过卫生间窗户脱离“险境”,却在翻窗过程中不慎坠楼。

久久不见曹杰出来,吴某二人进入卫生间,却发现空无一人。几经寻找,最终在卫生间窗外楼下的马路上发现了一动不动的曹杰。

两人赶紧通知民警联系了医护人员,但曹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曹杰的家属主张,吴某、李某等人的行为系非法追债,变相限制了曹杰的人身自由,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致使其在摆脱限制的过程中从楼上坠落,应当承担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李某的讨债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不存在侵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曹杰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杰家属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老赖”躲债翻窗坠楼死亡,法院说无罪无责无需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刘长军介绍,本案中,曹杰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毫无主动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行为,遇到债权人陈某时甚至矢口否认。

而事发当晚,法院和公安机关均无法即时解决债务纠纷,如果陈某此时不拉住曹杰,债权的实现很可能将再次陷入无尽等待。

根据监控视频和在场人员的陈述来看,陈某、吴某、李某等人拉住曹杰胳膊要求还款以及全程跟随守候等行为,目的是为了确保天亮后共同到法院解决债务问题,并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他们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且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曹杰全程都可以自由活动和收发手机短信,债权人一方均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事发地的派出所和医院均有人员值班,如果曹杰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第一时间寻求保护和帮助。

而曹杰在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明知危险仍试图借上厕所之机翻窗离开现场,不慎坠楼致死,其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责任。

刘长军介绍,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而私力救济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其中,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即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施加合理限度的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本案的诱因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法院的判决、执行,债务人曹杰却仍然逃避还款责任,甚至玩起了“躲猫猫”。

时隔几年后双方偶然相遇,为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以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在扭住他的同时电话求助,以及后续过程中的时刻关注、跟随守候,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多年难觅踪影的曹杰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曹杰发短信叫妻子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以及最终从卫生间翻窗逃离的事实,恰恰证明了这些“扭拽、跟随、守候”的措施确有必要。

曹杰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被人跟随和从二楼翻窗,哪种行为的损害后果可能更严重,应该有足够的认知比较和理性判断。

纵观全程,债权人一方采取正当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超出法定的合理限度,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因此,讨债行为与曹杰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老赖”躲债翻窗坠楼死亡,法院说无罪无责无需赔偿

公力救济应是债权人首选

在“老赖”横行、胜诉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盯梢、损坏名誉等方式讨要债务,甚至委托“讨债公司”雇请社会闲杂人员,采取威胁、恐吓、哄骗、骚扰、敲诈勒索甚至拘禁绑架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追讨债务,成为许多人自认为“不得已”的选择。

刘长军介绍,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了追债,自行或雇人跟踪、骚扰、威胁债务人,甚至借助社会黑恶势力进行暴力追讨。

这些讨债方式十分容易演变为民事侵权行为,使用不当反而会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