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基本法》69歲了

德國《基本法》自1949年5月23日起生效,如今已經69年了,其實這部法律當時只是作為臨時方案。今日五問五答,幫你認識德國《基本法》。

“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

德国《基本法》69岁了

《基本法》是在怎樣的歷史背景下誕生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勝國英國、法國和美國與蘇聯就被佔領的德國發生爭執。為了推進建設一個軍政府監督下的非完整主權西方國家的計劃,盟軍軍事長官將一些具體任務全權委託給西德各州州長。這些授權書被稱為“法蘭克福文件”。第一份,也是最重要的一份文件要求召集一場立憲大會,制定一部聯邦制的、民主的憲法。

為何它至今都被稱為《基本法》而非“憲法”?

西德各州州長擔心,作為建立一個新國家的基本文件的憲法可能會加深德國東部與西部之間的分裂。這部憲法必須帶有臨時性,並只在克服分裂、實現統一之前有效。因此它只是被稱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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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起草了《基本法》?

文本是由一個專家和政府官員小組起草的。1948年8月,這個制憲小組在巴伐利亞的海倫基姆湖宮召開了近兩週的會議。此外,州議會也發揮了核心作用:個別議員被任命為議會委員會成員,對制憲小組起草的文稿進行修改,並表決通過《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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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核心要點是什麼?

一位權力強大的總理、一個權力強大的聯邦州代表機構、一個權力強大的聯邦憲法法院、一位權力較弱的總統 --- 這是制憲小組已經確定的《基本法》核心要點。由聯邦州代表組成的議會委員會強化了基本權利,並要求女性享有平等權利。這樣,一部現代化的憲法文本就誕生了。其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包括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49年5月8日,議會委員會表決通過了該文本,並於5月23日在波恩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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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否自此保持不變?

不,它經歷了62次修憲,尤其是在聯邦德國與西方結盟、歐洲一體化和兩德統一的進程中。有關避難權的條款也被修訂過。《基本法》的修訂必須經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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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deutschland.de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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