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電瓶車被電身亡,家屬向車主索要20萬元,你覺得合理嗎?

律政青年


家屬索賠,需要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說,該小偷的死,與電動車的車主行為有沒有直接的連繫。如果沒有直接的連繫,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談不上對小偷的賠償。

從車主與小偷的行為,以及小偷的死亡結果來看,小偷的死亡與車主行為並沒有關係,反而是小偷在實施偷竊的過程中,因自己的不慎,導致觸電身亡。所以,小偷必須為自己的死亡承擔責任,而不是讓車主承擔責任。

所以,車主首先拒絕小偷家屬的任何要求,讓他們到法院起訴,讓法院按照法律維護公平與正義,不讓無過錯者受不白之冤。


魚人私語


這個問題,昨天已經回答過了,不知小秘書為何又邀請回答。既然小秘書邀請,那就再答一次,希望我的回答,能有所幫助。

題目描述:

最近,家住武漢的劉先生,因為自己放樓下充電的電瓶車被小偷盯上了,小偷在偷電瓶的時候,意外觸電身亡,劉先生反而遭到了死者家屬高達20萬的索賠,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冉兄點評:

小偷歷來就被人們所痛恨,他們四肢健全,其身手敏捷。他們不是用自己健康的身體,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來換取報酬,養活自己和家人。

而是,把目光盯向了他人的財物。把他人辛辛苦苦賺來的財富,據為己有。給他人的財物造成損失,他們的偷竊行為是可恥的,也是違法的行為,情節嚴重者還會構成犯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小偷的偷竊行為是可恥的,也是違法行為,是為社會所不齒的。他們的偷竊行為,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嚴重的影響了社會風氣,應該嚴厲打擊他們的偷竊行為。

在本題中,小偷在偷竊充電的電瓶車時,意外觸電死亡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小偷偷竊他人財物是可恥的行為,其家屬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不反思自己的錯誤行為,反而向財物的擁有者,提出索賠二十萬補償。他們的這一做法,嚴重的挑戰了我們的價值取向。

所以,冉兄認為,小偷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意外觸電死亡是咎由自取。小偷家屬提出的索賠二十萬的要求,不予支持。

如果,給小偷家屬賠償,將嚴重影響人們的價值取向,社會正義也將蕩然無存。相反,小偷家屬應該對,劉先生的電瓶車進行補償。


冉兄說事


小偷偷電動車被電死,又要求賠償二十萬,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正義。描述中的小偷是去偷電瓶的,意外觸電身亡。我不太懂電,但咱們可以類比,比如一個小偷去偷公用供電設備,被電死的可能性更大,讓供電部門賠,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劉先生樓下充電的電動車被小偷偷電瓶,意外造成小偷死亡,小偷應自己負責。

小偷的家屬要劉先生賠償二十萬,弄到法庭的話,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小偷的家屬必須找出賠償的理由,也就是說小偷家屬必須找出劉先生存在的錯誤。劉先生可能存在什麼錯誤呢?①車子放在了不該放的地方充電。這樣可能會存在隱患,特別是有明確規定,不讓在該地充電時。劉先生就可能會因錯有責任。②劉先生在車上按置了危險設置,比如裸露電網。③劉先生明知自己的電動車有漏電現象,不作警示標誌的。大概這些情況劉先生都要擔責的。

為什麼這樣的情況劉先生可能擔責呢?首先是劉先生有錯在先,比如充電的地方不被允許,有危險裝置,自己知道又不作警示,有明白的故意。其次,假如劉先生認為小偷是去偷電瓶的,劉先生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估計這種情況劉先生也拿不出確鑿的證據,也只是猜測無已。這樣在庭審認定中,一方面劉先生有錯,另一方面,說小偷是偷電瓶的證據又不足。多種原因可能會使劉先生要擔一部分責任。但,劉先生如沒有以上過錯,而完全是小偷瞎鼓搗造成了事故,劉先生應是沒責任的。


天太2


——你也還別說,類似的事情,還真不少。

“小偷偷電動車被電死,小偷家屬向電動車車主要求索賠20萬”,小偷家屬文化水平不低啊,不然不會那麼懂法啊!

——這時候會有人說了,他們可以找律師。不錯,我想說的就是律師。

相信無論是在電視劇裡,還是在生活中,大家對律師都有認識,“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這話看起來說的沒毛病。可是我覺得吧,做什麼行業,做什麼事都要有職業道德,都得有底線嘛。如果一場官司打贏了,律師卻把心裡面那份良知丟了,我覺得這樣的行為是無恥的。






中華國學苑


謝謝悟空邀請;小偷電瓶車被電身亡,家屬向車主索要20萬元,我覺得就是不知廉恥。

首先,車主人居樓上,在樓下正常衝電,是為了騎時備用,沒有害人之心;小偷潛入小區行竊,到處尋找下手目標;看到電瓶車後,電瓶車就成了下手對象,急匆匆走過去,四顧無人就去推車,撥電線時,出現意外,觸電而亡。


小偷家屬向車主索要20萬,沒有這種道理,小偷就是家人縱容,疏於管教,從小好吃懶做,小偷小摸成習慣,到入室盜竊成為慣偷等等,以盜竊他人財物來供自己揮霍,是把他人財物佔為已有為目的行為,出現意外,自作惡,不可活。

他的死,車主應該沒有責任;因為他不是在發現他偷盜在後面追打至死造成,偷竊他人財物違法,因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應自行承擔;車主真賠錢給你,就等於承認他偷盜行為合法。


所謂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人在做,天在看,他的行為連老天爺都不能容忍,天要收他,別責怪他人。


靜遙遠的星


我不知道小偷家屬究竟是怎麼想的,竟然能夠厚著臉皮讓車主賠償,也不怕社會公眾笑掉大牙?明明是死者在深更半夜偷人家電瓶車不小心觸電身亡,其家屬非但沒有一臉緋紅地把屍首搬回去,還反過來厚顏無恥地要求車主賠償,真是不知道誰給了他們那麼大的勇氣。


從法律上來說,死者家屬的索賠請求是沒有根據的。因為車主既沒有做出侵權行為,也沒有過錯,怎麼能承擔侵權責任呢?車主將車停在小區樓下充電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也並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妨害。況且,把自己的車放在自家樓下充電哪有什麼錯?既然沒錯又如何應該承擔責任?

事實上,這一切都是小偷咎由自取。他去偷人家的電瓶車就應當預見車子可能在充電,他也應當清楚盜竊正在充電的電瓶車具有觸電風險。但他在明知道這些風險的情況下仍然盜竊電瓶車,並且沒有仔細操作,導致其最終觸電身亡。因此,這一切都是他自擔風險的結果,不能怪在任何人頭上

雖然死者家屬恬不知恥地向車主索賠,但即使告到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持。如果這種索賠都能支持,那整個社會還有公序良俗和基本公德嗎?


冰焰


謝邀請。這個問題在昨天已經回答過了。當然不合理啦,如果每一個小偷在行竊作案的過程中出現意外身亡都要失主來賠償的話,這不是在鼓勵小偷偷東西嗎?小偷在偷電瓶車時觸電身亡其實就是咎由自取,是報應,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憑什麼還要電瓶車主賠錢20萬元,天理難容!他的家屬還有臉問車主人要錢,臉皮真夠厚的!一毛也不能賠,豈有此理!聽著都讓人氣憤!

這件事在地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是不會讓車主人賠錢的。在神的侓法的天規天條中更是不可能讓電動車主人賠錢的。按照神的侓法他已經是遭到報應啦!他的偷盜行為其實是已經遭到神的懲罰,咒詛啦!如果不是老天爺的咒詛,哪個人能把人從神的手中奪去性命!

想想看有的人明明被大車從身上軋過去卻毫髮未傷,有的人明明得了癌症了,卻奇蹟般的又活啦!我們村一個男人喝了《百草枯》劇毒農藥卻治療好啦。有的人在晴天卻被雷劈死了!

這些事情難道都是偶然的的嗎?這世界上哪件事情臨到不是有背景的?都不是偶然的!都有一定的原因!事情背後的真相是天知,地知,當事人自己知道。就是天上的神和天使知道,地獄裡的鬼知道,當事人他們自己心裡清楚,還有許多的靈界的靈魂都知道。還有就是明眼人都能看明白是怎麼回事!所以我說小偷在偷盜車主人的電瓶車時觸電死亡活該!他的家屬讓車主賠錢是不合理的,是無理取鬧,是拿著不是當理講。


開心每一天5084564509184


現在都拿法律說事,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受到傷害的時候,擱到70.80年代,對於這樣的人吐沫星子把這樣的人淹死,不過那時候的人做了這樣偷雞摸狗見不得人的事也默不作聲,對自己的受到的傷害道德這一屏障也就足矣,也不再折騰其他的賠償的事了!自己都恨自己捉雞不成反蝕一把米,恨不得鑽褲襠裡死了。

現在不同了,自己幹了不好的勾當,幹不好,受了傷,反而要賠償。如果回到幾十年前,這樣的人整個村子都沒法待,更別說娶一媳婦了。另外也說明了人們的法律觀念是進步了,遇事能從法上去考慮,官話就是有了法治思維。有了這樣的思維不錯,但是要區分看你乾的什麼事,這事對方有沒有過錯。如果對方有過錯,你拿起法律武器,還可以保護你,如果說對方沒有過錯,那白搭,請再好的律師也沒用,除非法官腦子或行為有問題。

言歸正傳,對於該事件的小偷的行為不是去幫助車主修車,是在為自己謀利,就想秘密竊為己有。在這過程中,車主沒有任何錯誤,除非一是車主為了防止偷車,面對不特定的人設了電網而電死人了,二是車主拿著武器逼迫小偷去偷他的車而被電死。也許小偷家屬說你車主應該把車藏在不易發現的地方,如果這個理由成立,那麼全國電動車車主就錯在買車!

拿起法律武器沒錯,法院的判決結果更能給社會一正能量!!!


精英精靈


唉,什麼人都有,什麼事都有!小偷偷人家電瓶車被電身亡,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這是天然報應!小偷違害社會,擾亂治安,人心浮動,惡氣盛行,小偷不亡誰亡?有人要偷小偷家的物品和女人,不知小偷家有何感受?

小劉家存放電瓶車,按說應有地下車庫,或者放在統一的樓房專用的停車區域,進而充電。小劉給車充電不能是任意一個地方都可充電!它應有樓房劃定區域。

小偷偷車被電死,顯然小偷負主要責任。小劉的充電是否在專用區域,也值得懷疑。沒在專用區域而佔用公共區域,顯然要負次要責任。小偷家索要20萬賠償,顯然是惡人告狀,敲詐行為,應該嚴打。小劉要未在專用區域充電,付個一兩萬喪葬費也情由可原。

前20多年秋天,有人澆地偷國家電線杆上的電被電死,屍體掛在電線杆上,也沒聽說死者家屬去敲詐電力局!人呵,要憑良心說話!


苗萬平談情感


憑什麼賠償小偷,小偷儘管罪不至死,可失主並沒有給小偷造成任何傷害?小偷純屬意外死亡,咎由自取?失主為何要為死者擔責,為死亡買單?

小偷的死亡,無論從哪個層面上分析,與失主毫無關係。要說能扯上一點關係的也只能說是小偷的父母或家人,與外界牽扯不上任何的聯繫。

邪不壓正,如果本案申請法律援助,也只能是失主,失主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是的,社會上是有那麼一些壞人惡人,為非作歹,魚肉百姓,壞事幹盡,得逞了受害的是普通居民和廣大的老百姓!未得逞犯罪分子倒成了受害者,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

殊不知犯罪分子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的違法犯罪,只是犯罪未遂或犯罪行為過程中造成了意外的傷亡。這個時候卻反過來用法律武裝自己,真不懂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家屬是在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在踐踏法律的公平正義?

法不容情,本案中小偷死有餘辜,死者家屬無任何理由向失主索要賠償。否則,只會助長社會的罪孽與邪惡?讓正義和善良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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