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林地里大便,竟被逼著當場吃回肚裡,當事人陸某被行政拘留9天,你怎麼看?

明樹維言


看到標題,讓人心中莫名一團火。法官你給我出來,這種帶有侮辱性的令人髮指的行為,你給判刑9天,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為,我讓你把你的排洩物吃掉,我就將要面臨9天的行政處罰,如果是這樣,那好,你倆過來,把在小男孩身上發生的你倆重新演一遍,我情願在裡面呆一個月。



人有三急,更何況是在樹林裡,你沒在外樹林裡方便過,難道你在樹林裡玩,還要跑回家裡去方便。欺人太甚,這個男孩如果是村長的孩子你敢這樣嗎?你這是狗眼看人低,認為普通人家的孩子就可以遭受此等侮辱,你將為你的所做所為付出代價,我希望有人可以把你的照片和名字公佈出來,我更希望有一天在頭條上看到你因此事而去坐牢,請原諒我沒那麼善良。


如果這件事沒有被披露出來,是不是還會有第二個第三個甚至是第四個孩子會受到這種侮辱,陸某也不會為自已的所做所為而感到內疚。想過這種事情的後果嗎?他給一個10歲孩子帶來的痛苦是一生的,心靈上的傷是很難抹平的。

希望有關人士能站起來,我們這種平民百姓能做的也只能是譴責施暴者,安慰受傷者,我們沒有權力去審判他,有的只是把這件事傳遞出去,讓更多的人知道了解。



我不信這個網名有人用


“10歲男孩林地裡大便,竟被逼著當場吃回肚裡”標題非常引人注目,但是對於這種事件的真實度表示懷疑。但是若是真的,就這樣的事情,我的看法如下

一、現代社會高速發展,素質文明會有所提高,就算是落後山村,村民之間的關係不至於緊張到拖累小孩子的地步,另外就是成年人對於孩子的容忍度普遍會有些高。但是49歲的陸某對於10歲的小明卻是

零容忍,並且採取的做法很挑戰人的自尊,迫於害怕,小明屈服了,但是對其心理傷害是巨大的,人有三急,非自己能控制住的,陸某沒有理解這句話的含義。另外就是,農村土地施肥會用到糞便。所以從這一信息方面得出,報道里的陸某沒有容人之量,並且斤斤計較。

二、侮辱過小明之後,還找到小學,請老師評理。這是在逗老師?這個陸某怕不是不正常吧!(好吧從侮辱孩子的方式就能透露出來),老師批評之後,對於批評還不服氣,找到校長,事件進一步擴展,對於小明內心又是一番傷害。後來,經過這一番事件之後,小明接連出現嘔吐等身體不適的狀況,原本愛笑的性格也變得沉默寡言,家長注意到了,得知事件的原委,內心不岔,找陸某理論但是無果。接連鬧開而來,致使事件變大,對於小明的心理陰影進一步擴大。寫到這兒,簡直想說媒體中報道的陸某恐是心智上出現了某種疾病,否則鄰里鄉親又何必如此!

三、根據法律,得以判刑9天的拘留處罰,不僅失了自由,對於名聲也有損傷,沒有人是不愛面子的,陸某這一行為在村上也失了口碑。對於以後的村民間的交往也會有所損不益。

若是真如報道這樣,陸某在村上人際交往應該不是很好,畢竟人的奇葩在小事兒上可以透漏出來,只是這次小明的事件鬧得比較大,才受到相應的懲罰。



平淡小記


謝謝邀請!對於這件事情,我看到了事情的經過 ,感到非常非常的氣憤!這個人渣中的人渣,我想問他的是,他還是人嗎?

本來,農村無論莊稼或者是樹木 ,要想長得好,長的快,都離不開農家肥,人糞尿,草木灰,都是農家常用肥。

這個已經將近五十歲性陸的,他生在農村,長在農村,跟土地,莊稼,樹木,打了一輩子交道,相信這一點,他如果不痴不傻肯定會懂得。

在這裡我要問,既然,這個孩子就是鬧肚子,肚子痛,看到附近有樹林子,慌不擇路,趕緊急急忙忙的解決。剛好被樹林子的性陸的主人發現,按理來說,根本沒有什麼,前面說過,人糞尿都是好肥料。

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這人性陸的人渣,竟然,大發雷霆,做出禽獸不如的事情。想想他那噁心的一幕,真的是怒火中燒,義憤填胸。

這個性陸的,是標準的人渣中的人渣,相信如果正常的話,他已經是當爺爺的人了。不!這樣的德性,他肯定沒有兒子,更不會配有孫子!

我敢肯定的是,這個性陸的,跟這個男孩子的父母,可能原來就要有矛盾,還有一個可能就是,這個孩子的父母在外面打工,他故意找茬,欺負弱小的孩子。幹出豬狗不如的事情。

想想當時這個人渣逼著孩子吃屎的一幕,讓人不寒而慄。

想像中那時的孩子,嚇到膽戰心驚,就像受驚嚇的小綿羊,面對險惡的豺狼,驚恐無助的眼神……

無助的留守兒童,父母不在身邊,生活中無人照顧,像任人宰割的羊羔。無辜被人渣蹂躪踐踏 。

希望當地有關部門,對於這件事情,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希望國家出臺關於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政策。使祖國的花朵不再遭受摧殘和侵害。

希望在同一片藍天下的他們,擁有著同樣歡聲笑語,沐浴著愛的陽光,健康茁壯快樂的成長!

這件事情,性質太惡劣,人渣品行太敗壞,素質太低下,對這個人渣支持重判!

這個孩子感覺真的讓人心疼!可憐的孩子,希望爸爸媽媽好好陪陪他,希望當地有關單位,給予一定的心理疏導,讓他在意走出陰影,重新回到以前快樂的日子,重現活潑陽光的身影。


雁南飛


題目已經把事情經過說得很詳細了,潘律師在此不贅述。

第一,對逼10歲孩子吃糞便的陸某隻拘留9天,處罰明顯太輕,他應該構成侮辱罪,立法者在構設侮辱罪這個罪名的時候,想到的是有可能發生用糞便潑人這種侮辱行為,卻沒想到還有可能發生逼人吃糞便的惡行,這種惡行,已經超乎了人類的想象,令人髮指,只有對他追究刑事責任才對得起他的人品和暴行;

第二,人居然可以沒有是非到陸某這個令人瞠目的程度,也真是歎為觀止了。一個10歲的孩子,到你樹林子裡大便,可以說只有好處而沒有任何壞處,只要挖一下土埋一下就可以了。他居然就能逼孩子把這泡屎吃下去,他的心要黑到什麼程度才能說得出口,下得去手;這還不算完,逼孩子吃下糞便之後,還帶著孩子到學校找老師找校長理論,理論的什麼?好在老師校長還有是非,沒有給他什麼好臉色;

第三,這件事說明,陸某的心理扭曲到何種地步,他完全已經是一個瘋子,一個病人。內心的戾氣暴棚,隨便一點事,一個倒黴鬼都有可能成為他發洩的目標;

第四,爹孃不在身邊的孩子,內心無所依仗,容易成為被欺辱的目標,不可不重視;

第五,這個孩子對陸某的暴行,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賠償;

第六,要對這個孩子進行心理疏導,幫助他儘早擺脫陰影,迴歸正常。

第七,再次呼籲,警方立案,孩子也可以對陸某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陸某刑事責任!

最後潘律師想說,同態復仇很樸素,很有效,消除這孩子心理陰影、讓陸某知道他壞到何種地步的最好辦法,是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


潘衛霞律師


讓我們先簡述一下這件事發生的場景

10歲的小明和兩個同學到緊挨學校的山坡上去玩。他們走到當地男子陸某家後面的一塊小杉林地時,小明突然肚子疼,便在該杉林地塊內解手。

沒想到,這一幕剛好被經過的陸某發現了,他先是狠狠地呵斥了一頓小明,接著,又對小明說了一句令小明和在場的兩個孩子都嚇呆了的話:

“你今天必須把你屙的屎吃掉!”

在陸某的淫威和逼迫下,年幼膽小的小明不敢反抗和求情,顫抖著小手,抓起地上的糞便,只得當著陸某的面放入了嘴中……
看到這裡,我們都本能地、莫名地也感到了極度的噁心……

是的,還有比這更噁心的事嗎?

是的,還有比這個陸某更惡的人嗎?

且不說人有三急,但就一個才10歲的小孩把屎排在野外的林地裡,這本也是無可厚非的事,小孩的行為,有惡劣到一個成年人強迫其吃掉自己排洩物的嚴重性質嗎?

逼人吃屎,欺人太甚!逼人吃屎,慘無人道!逼人吃屎,喪盡天良!

陸某,你恃強凌弱,這樣毫無人性地在欺負、羞辱、報復著一個小孩子,是會遭到雷劈的!是要受到報應的!

我們簡直不敢相信:生活中,怎麼可能就上演了這樣一幕的不堪入目場景呢?現實中,怎麼可能就發生了這樣一種令人髮指的行為呢?

我們簡直不敢想象,在那一刻,小明的內心裡,是何等的屈辱和崩潰!

我們又簡直不敢不擔憂:小明,這個還很小的孩子,有可能,就這麼被陸某的殘忍和惡毒而摧毀了整個一生的自尊;有可能,就這麼被陸某的羞辱和殘酷而揹負了永恆的心理陰影……

而更讓我們不可思議的是,已經49歲了的陸某在幹了這種惡事後,他不僅不覺得虧心,不僅不覺得喪德,不僅不覺得會被人唾罵,不僅不覺得會受到懲罰,卻仍然還覺得怒氣難消,卻反而還敢於惡人告惡狀,他又把小明強行拽到了就讀的木黑小學,找到學校的一位老師,還要求對小明進行“處置”和“發落”。

隨後,老師和校長也就批評了陸某這種缺乏人道的做法,並讓小明把手和嘴沖洗乾淨就了事了。

這不禁使我們懷疑,這個陸某,難道原本就是地痞、流氓、惡霸嗎?難道天生就是一個混蛋、一個猖狂的惡人嗎?

連老師和校長也奈何不了?也只好息事寧人嗎?

隨後幾天內,小明接連出現心翻、嘔吐等身體不適狀況,巨大的心裡陰影,令愛笑愛鬧的小明變得沉默寡言起來……

結語:

這,真的不是一件小事!

一個被逼吃屎的孩子,必將成為他終生的陰影與恥辱!必將使他終生揹負上被損害與被侮辱了自尊與人格的沉重包袱!

也就是說,這必將影響到這個孩子身心的發育和成長!或許,這一次屈辱,就改變了這個孩子以後的命運,就改變了他的性格和心智,就扭曲了他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可以預見,這必將會成為這個孩子伴其終生的永難磨滅的汙點!

最起碼,這件事必將成為他從此以後被人嘲笑和奚落的把柄;他必將會因此而終生痛苦,終生悲憤,終生窩囊,終生難以抬頭——或許,這個孩子的一生,就這麼給毀了……

所以,對陸某這個惡人,僅僅予以行政拘留九天的處罰,實在是太輕了太輕了……

但是我們相信,隨著小明家人的繼續追究,隨著這件事對小明造成傷害的日益凸現,這個陸某,必將會受到他更該應得的懲處與報應!

蒼天饒過誰啊……


偶來三徑


拘留這麼幾天?應追究刑事責任,侵犯末成年人的權利,虐待未成年人,追究精神賠償,三罪並處,讓不算人的人知道犯罪成本。對孩子日後成長影響很大,很可能抑鬱。可以說孩子的一生算是完了,長大怎麼面見周圍的人。 孩子心裡的疙瘩如果解不開,後果不堪設想,希望有善心的心理輔導老師去開導開導孩子。

他這麼做有可能毀了一個孩子的一生就九天笑話,如果是私下和解了,那這個孩子的父親也該去吃屎了。林地大便之能教育孩子不要誰地大小便,樣孩子吃使不算什麼本事。當事人吃了是事,關他三個月樣他好好反省一下。 惡有惡報,恥辱刻銘心,想忘記不太容易,作惡者這一輩子你只能睜著眼睡覺,報應不定時間。


笑搞


看到這件事情,心情十分氣憤。如此一件小事,本來不算啥。荒山野嶺的林子中拉點屎算什麼?還給你的林子上點肥,就算陸某怕進林子踩上摔個狗吃屎。大可不必這麼極端,挖點土埋了就得了!可是"天下之大,無奇不有",這個奇葩的陸某竟然讓孩子當著自己和另外兩個同學的面前把屎吃掉,這以後心裡的陰影面積得多大!我不得不考慮,陸某小時候是否經常被人逼著吃屎?

逼人吃掉屎也就罷了,這個陸某竟然還拉著學生到學校找老師和校長理論,生怕外人不知道逼人吃屎這件事!從這些事看來,這個陸某八成是從小吃屎吃多了,腦子壞掉了。

學校方雖然讓孩子洗手嗽口,但這事應該報警啊!這已不是違法,這是犯罪!陸某已經嚴重傷害到了這個學生。這是精神方面上的東西,也許一輩子也走不出這件事的陰影!

如果這事情極端地發展下去,今年初陝西省退伍老兵棒殺二十年前仇人的一幕是否又要重演?當年村霸侮辱其母,其母被村霸打死,村霸只坐了幾年牢就出來了。這個小夥報名參軍,在軍隊苦練功夫,年年先進。退役後今年初大仇才得以報,正所謂"君子報仇,十年不晚"。

我不提倡長大報仇,但這事情以後發生亦不可知。關鍵是現在要有人舒解孩子心中的怨氣,不能讓它生根在心中,以後發生“石破天驚"的大的惡性事件。

這個陸某欺侮"留守兒童",已構成犯罪。當地法院只對其拘留九天,是否背離了法律的初衷?對待陸某,不僅要追究其過失,更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要讓他為其行為付出足夠的代價,否則法律就淪為了擺設!

如果有人建議讓陸某吃十天屎頂罪,我不介意,可以執行。因為他就是一坨狗屎!


行雲流水1437995


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明顯太輕,應當對陸某提起刑事訴訟,並要求其賠償受害者精神損失費。

因為10歲的孩子在林地裡大便,陸某竟然逼著孩子當眾吃糞便,這種做法簡直超乎人類的想象。人有三急,孩子大便在林地裡又不是大便到你家鍋裡,你一個50來歲的大人這不是故意刁難孩子嗎?我嚴重懷疑陸某是虐待狂,心理變態!這種人有潛在的暴戾傾向,應該查查他有沒有什麼案底。

逼著孩子吃完大便還不算,陸某還把孩子帶到了學校,要求老師來“處置”。這種奇特的腦回路真的令人吃驚,難道在陸某的心裡,孩子在林地拉大便的行為要比逼著孩子當眾吃大便更嚴重嗎?這個陸某難道沒有子女嗎?這樣扭曲的心理是怎樣形成的?用老百姓的話講,這陸某就沒當過人。

難以想象,這樣的行為會對10歲的孩子身心造成怎樣的傷害。這是極端的侮辱人格的虐童行為,受害者家屬有必要對陸某提起刑事訴訟。

10歲的孩子也是有自尊心的,陸某的做法嚴重傷害了孩子的心理。比起生理上的反胃噁心,孩子內心受到的傷害更大。希望孩子能夠接受專業的心理治療,早日走出陰霾。

如果我是孩子的家長,我真希望用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讓這個半點人味不沾的陸某嚐嚐苦頭。


夜雨如書


人大便是人的食物殘渣排遺物,裡面含有從腸道脫落的細胞和死掉的細菌。人大便是臭的,只要是個人都是不能吃的,它只是較好的有機肥料。以前,只聽說狗是吃人大便的。如今,條件好了,連狗都不吃人大便了。


一、人類拉大便因其需要脫褲露屁股,帶有隱私往往選擇的地點比較隱蔽。

1.方便時+文明的:公共廁所拉、家裡廁所拉、單位廁所拉、流動廁所拉,然後用水沖洗流到化糞池。

2.不方便時+野外的+也文明的:樹林里拉、大石頭後拉、居高臨下草叢裡拉,小孩子拉完以後,褲子一提就跑了,為啥啊?腿麻、又臭,儘早轉移,缺點就是影響環境衛生。大人們拉完,一般用腳劃點土把大便遮蓋住,還有些折點樹枝葉、草蓋在大便上面,一個是引起路過之人的警覺,一個是避免便蒼蠅嗡嗡附便體。

二、小明內急急需排便,因離廁所較遠選擇在陸某杉木地裡解決,這很正常。我認為,如果換成是我也是如此,人總不能讓屎憋死。

1.“小明突然肚子疼”:時間緊迫,來不及跑去廁所,找一杉木林地解決實屬無奈。

2.“緊挨學校的山坡上”:野外,沒有廁所,只有找個隱蔽之處解決,情理之中。

3.“陸某家後面的一塊小杉林地”:比較隱蔽,適合拉大便,選得好!卻不知道是陸某的林地,再說,也沒見林地旁邊樹一塊“禁止在此拉大便”的牌子啊!

4.“這一幕剛好被經過的陸某發現了”陸某有權要求小明當場清理大便或處理掉大便,而不是強迫他吃掉大便。

5.我認為小明的做法沒有超出常人的正常行為,合乎常規。


三、“哪個喊你咋亂屙屎的?”陸某跑過來,狠狠地呵斥小明,接著他又對小明說了一句話,令在場的孩子們都嚇呆了,“你今天必須把你屙的屎吃掉……”在陸某的呵斥下,年幼膽小的小明不敢反抗和求情,在陸某的監視下,顫抖地抓起地上的糞便照做了。如此不堪入目的一幕發生後,在旁的兩個同學都敢怒不敢言。

1.6月13日,林口派出所依照暴徒的行為、所產生後果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涉嫌故意侮辱他人的陸某進行了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案件還在審查階段,沒有結案,警方只是以陸某“涉嫌故意侮辱他人”對其進行行政拘留。

2.如果,陸某的確是該所作所為,那他就不是“人”,暴徒!恃強凌弱!人格侮辱!人身侵犯!精神傷害!這就涉及“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了(醫療費、精神損失費、侮辱賠償金、外加賠禮道歉等,數目不小啊)!

3.“侮辱罪”到底成不成立?(我不是法官,但是我就針對問題描述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小明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是陸某)而非單位。這條符合。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怒罵、狠狠地呵斥、監視)公然(在旁的兩個同學都敢怒不敢言)貶損他人(小明)人格、破壞他人(小明)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吃大便了,還不嚴重?)。這條符合。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陸某能排斥大便拉到他家的林地,完全符合),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49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這條符合。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完全可以批評教育,並要求糾正,可他卻故意強迫小明吃大便),並且具有貶損他人(小明)人格,破壞他人(小明)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這條也符合。



四、終上所述,陸某犯了侮辱罪,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依法履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五、“小明接連出現心翻、嘔吐等身體不適狀況,巨大的心裡陰影,令愛笑愛鬧的小明變得沉默寡言起來”。

姓陸的暴徒,你害了小明,在他幼小的心靈上永遠留下了陰影和傷痕,你應當接受法律的制裁。小明換成是個大人你還敢嗎?


拙燕銜泥


一個49歲的成年男人欺負一個10歲的孩子,竟然逼孩子吃大便,簡直不是人乾的事。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太輕了,孩子家長應該起訴陸某。

事情發生在昭通鎮雄縣木黑村小村

10歲的留守兒童小明和兩同學到學校附近的山坡玩,走到陸某家的小杉林地時,小明肚疼解大手,被49歲的陸某發現。陸某呵斥小明後逼著小明當場吃下大便,並帶著小明去學校找了老師,校長要求處罰小明,陸某均受到指責。之後,小明出現心翻、嘔吐等不適,造成心理陰影,變得沉默寡言,家人才知道。找陸某理論無果,後告知在外打工的小明父母,父母趕回家瞭解事情後報警,查實後陸某被行政拘留9日。

首先說,小明在陸某林地裡解大手,是有不妥之處。但小明之所以就地解決,可能他覺得在林地裡沒什麼,如果在大街上他肯定不會這麼做。陸某發現後教育教育,或者讓小明掩埋等處理掉也就算了。畢竟不是什麼大事,還是在山坡上,也沒給陸某的林地造成什麼破壞或損失。

然而,陸某卻以老欺小,非逼著小明吃回肚裡去。這顯然有點太過分了,甚至可說是喪心病狂。那東西別說吃,看著都噁心、反胃,可想而知當時小明是一種什麼樣的感受。這不僅給他生理上造成了不良反應,更關鍵的是對他幼小的心靈造成了傷害,簡直就是對人的一種侮辱,實數可惡。

更讓人沒想到的是,可恨的陸某,自始至終都沒意識到自己所作所為的錯誤性。反而帶著被羞辱後滿嘴沾滿那個的小明去找學校,要求處罰小明,簡直可悲、可恥。真應了那句話“無知者無畏”。

小明的父母得知此事後,處理方式是比較理性的,沒有找陸某鬧騰,而是選擇了報警求助。但最後對陸某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似乎過於輕了。小明才10歲,屬於未成年人,陸某的行為顯然給這個未成年人的心理上造成了不小的傷害。所以,小明的父母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為孩子維權,讓陸某對小明精神等方面造成的傷害做出賠償,並且讓其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應該尋求心理醫生的幫助,及時為小明做心理疏導工作。這件事表面上看不是什麼太大的事,但對於小明而言,不是小事。處理不好,會給孩子造成心理障礙、留下心理陰影,甚至會影響孩子未來的生活。所有,做心理輔助工作很有必要。治療的一切費用,都可以讓陸某來賠償承擔。讓他為自己的可惡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大家怎麼看到陸某的這種行為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送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