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林地里大便,竟被逼着当场吃回肚里,当事人陆某被行政拘留9天,你怎么看?

明树维言


看到标题,让人心中莫名一团火。法官你给我出来,这种带有侮辱性的令人发指的行为,你给判刑9天,我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我让你把你的排泄物吃掉,我就将要面临9天的行政处罚,如果是这样,那好,你俩过来,把在小男孩身上发生的你俩重新演一遍,我情愿在里面呆一个月。



人有三急,更何况是在树林里,你没在外树林里方便过,难道你在树林里玩,还要跑回家里去方便。欺人太甚,这个男孩如果是村长的孩子你敢这样吗?你这是狗眼看人低,认为普通人家的孩子就可以遭受此等侮辱,你将为你的所做所为付出代价,我希望有人可以把你的照片和名字公布出来,我更希望有一天在头条上看到你因此事而去坐牢,请原谅我没那么善良。


如果这件事没有被披露出来,是不是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是第四个孩子会受到这种侮辱,陆某也不会为自已的所做所为而感到内疚。想过这种事情的后果吗?他给一个10岁孩子带来的痛苦是一生的,心灵上的伤是很难抹平的。

希望有关人士能站起来,我们这种平民百姓能做的也只能是谴责施暴者,安慰受伤者,我们没有权力去审判他,有的只是把这件事传递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了解。



我不信这个网名有人用


“10岁男孩林地里大便,竟被逼着当场吃回肚里”标题非常引人注目,但是对于这种事件的真实度表示怀疑。但是若是真的,就这样的事情,我的看法如下

一、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素质文明会有所提高,就算是落后山村,村民之间的关系不至于紧张到拖累小孩子的地步,另外就是成年人对于孩子的容忍度普遍会有些高。但是49岁的陆某对于10岁的小明却是

零容忍,并且采取的做法很挑战人的自尊,迫于害怕,小明屈服了,但是对其心理伤害是巨大的,人有三急,非自己能控制住的,陆某没有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另外就是,农村土地施肥会用到粪便。所以从这一信息方面得出,报道里的陆某没有容人之量,并且斤斤计较。

二、侮辱过小明之后,还找到小学,请老师评理。这是在逗老师?这个陆某怕不是不正常吧!(好吧从侮辱孩子的方式就能透露出来),老师批评之后,对于批评还不服气,找到校长,事件进一步扩展,对于小明内心又是一番伤害。后来,经过这一番事件之后,小明接连出现呕吐等身体不适的状况,原本爱笑的性格也变得沉默寡言,家长注意到了,得知事件的原委,内心不岔,找陆某理论但是无果。接连闹开而来,致使事件变大,对于小明的心理阴影进一步扩大。写到这儿,简直想说媒体中报道的陆某恐是心智上出现了某种疾病,否则邻里乡亲又何必如此!

三、根据法律,得以判刑9天的拘留处罚,不仅失了自由,对于名声也有损伤,没有人是不爱面子的,陆某这一行为在村上也失了口碑。对于以后的村民间的交往也会有所损不益。

若是真如报道这样,陆某在村上人际交往应该不是很好,毕竟人的奇葩在小事儿上可以透漏出来,只是这次小明的事件闹得比较大,才受到相应的惩罚。



平淡小记


谢谢邀请!对于这件事情,我看到了事情的经过 ,感到非常非常的气愤!这个人渣中的人渣,我想问他的是,他还是人吗?

本来,农村无论庄稼或者是树木 ,要想长得好,长的快,都离不开农家肥,人粪尿,草木灰,都是农家常用肥。

这个已经将近五十岁性陆的,他生在农村,长在农村,跟土地,庄稼,树木,打了一辈子交道,相信这一点,他如果不痴不傻肯定会懂得。

在这里我要问,既然,这个孩子就是闹肚子,肚子痛,看到附近有树林子,慌不择路,赶紧急急忙忙的解决。刚好被树林子的性陆的主人发现,按理来说,根本没有什么,前面说过,人粪尿都是好肥料。

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人性陆的人渣,竟然,大发雷霆,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想想他那恶心的一幕,真的是怒火中烧,义愤填胸。

这个性陆的,是标准的人渣中的人渣,相信如果正常的话,他已经是当爷爷的人了。不!这样的德性,他肯定没有儿子,更不会配有孙子!

我敢肯定的是,这个性陆的,跟这个男孩子的父母,可能原来就要有矛盾,还有一个可能就是,这个孩子的父母在外面打工,他故意找茬,欺负弱小的孩子。干出猪狗不如的事情。

想想当时这个人渣逼着孩子吃屎的一幕,让人不寒而栗。

想像中那时的孩子,吓到胆战心惊,就像受惊吓的小绵羊,面对险恶的豺狼,惊恐无助的眼神……

无助的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生活中无人照顾,像任人宰割的羊羔。无辜被人渣蹂躏践踏 。

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对于这件事情,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希望国家出台关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使祖国的花朵不再遭受摧残和侵害。

希望在同一片蓝天下的他们,拥有着同样欢声笑语,沐浴着爱的阳光,健康茁壮快乐的成长!

这件事情,性质太恶劣,人渣品行太败坏,素质太低下,对这个人渣支持重判!

这个孩子感觉真的让人心疼!可怜的孩子,希望爸爸妈妈好好陪陪他,希望当地有关单位,给予一定的心理疏导,让他在意走出阴影,重新回到以前快乐的日子,重现活泼阳光的身影。


雁南飞


题目已经把事情经过说得很详细了,潘律师在此不赘述。

第一,对逼10岁孩子吃粪便的陆某只拘留9天,处罚明显太轻,他应该构成侮辱罪,立法者在构设侮辱罪这个罪名的时候,想到的是有可能发生用粪便泼人这种侮辱行为,却没想到还有可能发生逼人吃粪便的恶行,这种恶行,已经超乎了人类的想象,令人发指,只有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才对得起他的人品和暴行;

第二,人居然可以没有是非到陆某这个令人瞠目的程度,也真是叹为观止了。一个10岁的孩子,到你树林子里大便,可以说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只要挖一下土埋一下就可以了。他居然就能逼孩子把这泡屎吃下去,他的心要黑到什么程度才能说得出口,下得去手;这还不算完,逼孩子吃下粪便之后,还带着孩子到学校找老师找校长理论,理论的什么?好在老师校长还有是非,没有给他什么好脸色;

第三,这件事说明,陆某的心理扭曲到何种地步,他完全已经是一个疯子,一个病人。内心的戾气暴棚,随便一点事,一个倒霉鬼都有可能成为他发泄的目标;

第四,爹娘不在身边的孩子,内心无所依仗,容易成为被欺辱的目标,不可不重视;

第五,这个孩子对陆某的暴行,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第六,要对这个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尽早摆脱阴影,回归正常。

第七,再次呼吁,警方立案,孩子也可以对陆某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陆某刑事责任!

最后潘律师想说,同态复仇很朴素,很有效,消除这孩子心理阴影、让陆某知道他坏到何种地步的最好办法,是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


潘卫霞律师


让我们先简述一下这件事发生的场景

10岁的小明和两个同学到紧挨学校的山坡上去玩。他们走到当地男子陆某家后面的一块小杉林地时,小明突然肚子疼,便在该杉林地块内解手。

没想到,这一幕刚好被经过的陆某发现了,他先是狠狠地呵斥了一顿小明,接着,又对小明说了一句令小明和在场的两个孩子都吓呆了的话:

“你今天必须把你屙的屎吃掉!”

在陆某的淫威和逼迫下,年幼胆小的小明不敢反抗和求情,颤抖着小手,抓起地上的粪便,只得当着陆某的面放入了嘴中……
看到这里,我们都本能地、莫名地也感到了极度的恶心……

是的,还有比这更恶心的事吗?

是的,还有比这个陆某更恶的人吗?

且不说人有三急,但就一个才10岁的小孩把屎排在野外的林地里,这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事,小孩的行为,有恶劣到一个成年人强迫其吃掉自己排泄物的严重性质吗?

逼人吃屎,欺人太甚!逼人吃屎,惨无人道!逼人吃屎,丧尽天良!

陆某,你恃强凌弱,这样毫无人性地在欺负、羞辱、报复着一个小孩子,是会遭到雷劈的!是要受到报应的!

我们简直不敢相信:生活中,怎么可能就上演了这样一幕的不堪入目场景呢?现实中,怎么可能就发生了这样一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呢?

我们简直不敢想象,在那一刻,小明的内心里,是何等的屈辱和崩溃!

我们又简直不敢不担忧:小明,这个还很小的孩子,有可能,就这么被陆某的残忍和恶毒而摧毁了整个一生的自尊;有可能,就这么被陆某的羞辱和残酷而背负了永恒的心理阴影……

而更让我们不可思议的是,已经49岁了的陆某在干了这种恶事后,他不仅不觉得亏心,不仅不觉得丧德,不仅不觉得会被人唾骂,不仅不觉得会受到惩罚,却仍然还觉得怒气难消,却反而还敢于恶人告恶状,他又把小明强行拽到了就读的木黑小学,找到学校的一位老师,还要求对小明进行“处置”和“发落”。

随后,老师和校长也就批评了陆某这种缺乏人道的做法,并让小明把手和嘴冲洗干净就了事了。

这不禁使我们怀疑,这个陆某,难道原本就是地痞、流氓、恶霸吗?难道天生就是一个混蛋、一个猖狂的恶人吗?

连老师和校长也奈何不了?也只好息事宁人吗?

随后几天内,小明接连出现心翻、呕吐等身体不适状况,巨大的心里阴影,令爱笑爱闹的小明变得沉默寡言起来……

结语:

这,真的不是一件小事!

一个被逼吃屎的孩子,必将成为他终生的阴影与耻辱!必将使他终生背负上被损害与被侮辱了自尊与人格的沉重包袱!

也就是说,这必将影响到这个孩子身心的发育和成长!或许,这一次屈辱,就改变了这个孩子以后的命运,就改变了他的性格和心智,就扭曲了他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可以预见,这必将会成为这个孩子伴其终生的永难磨灭的污点!

最起码,这件事必将成为他从此以后被人嘲笑和奚落的把柄;他必将会因此而终生痛苦,终生悲愤,终生窝囊,终生难以抬头——或许,这个孩子的一生,就这么给毁了……

所以,对陆某这个恶人,仅仅予以行政拘留九天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太轻了……

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小明家人的继续追究,随着这件事对小明造成伤害的日益凸现,这个陆某,必将会受到他更该应得的惩处与报应!

苍天饶过谁啊……


偶来三径


拘留这么几天?应追究刑事责任,侵犯末成年人的权利,虐待未成年人,追究精神赔偿,三罪并处,让不算人的人知道犯罪成本。对孩子日后成长影响很大,很可能抑郁。可以说孩子的一生算是完了,长大怎么面见周围的人。 孩子心里的疙瘩如果解不开,后果不堪设想,希望有善心的心理辅导老师去开导开导孩子。

他这么做有可能毁了一个孩子的一生就九天笑话,如果是私下和解了,那这个孩子的父亲也该去吃屎了。林地大便之能教育孩子不要谁地大小便,样孩子吃使不算什么本事。当事人吃了是事,关他三个月样他好好反省一下。 恶有恶报,耻辱刻铭心,想忘记不太容易,作恶者这一辈子你只能睁着眼睡觉,报应不定时间。


笑搞


看到这件事情,心情十分气愤。如此一件小事,本来不算啥。荒山野岭的林子中拉点屎算什么?还给你的林子上点肥,就算陆某怕进林子踩上摔个狗吃屎。大可不必这么极端,挖点土埋了就得了!可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这个奇葩的陆某竟然让孩子当着自己和另外两个同学的面前把屎吃掉,这以后心里的阴影面积得多大!我不得不考虑,陆某小时候是否经常被人逼着吃屎?

逼人吃掉屎也就罢了,这个陆某竟然还拉着学生到学校找老师和校长理论,生怕外人不知道逼人吃屎这件事!从这些事看来,这个陆某八成是从小吃屎吃多了,脑子坏掉了。

学校方虽然让孩子洗手嗽口,但这事应该报警啊!这已不是违法,这是犯罪!陆某已经严重伤害到了这个学生。这是精神方面上的东西,也许一辈子也走不出这件事的阴影!

如果这事情极端地发展下去,今年初陕西省退伍老兵棒杀二十年前仇人的一幕是否又要重演?当年村霸侮辱其母,其母被村霸打死,村霸只坐了几年牢就出来了。这个小伙报名参军,在军队苦练功夫,年年先进。退役后今年初大仇才得以报,正所谓"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我不提倡长大报仇,但这事情以后发生亦不可知。关键是现在要有人舒解孩子心中的怨气,不能让它生根在心中,以后发生“石破天惊"的大的恶性事件。

这个陆某欺侮"留守儿童",已构成犯罪。当地法院只对其拘留九天,是否背离了法律的初衷?对待陆某,不仅要追究其过失,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让他为其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否则法律就沦为了摆设!

如果有人建议让陆某吃十天屎顶罪,我不介意,可以执行。因为他就是一坨狗屎!


行云流水1437995


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明显太轻,应当对陆某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其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失费。

因为10岁的孩子在林地里大便,陆某竟然逼着孩子当众吃粪便,这种做法简直超乎人类的想象。人有三急,孩子大便在林地里又不是大便到你家锅里,你一个50来岁的大人这不是故意刁难孩子吗?我严重怀疑陆某是虐待狂,心理变态!这种人有潜在的暴戾倾向,应该查查他有没有什么案底。

逼着孩子吃完大便还不算,陆某还把孩子带到了学校,要求老师来“处置”。这种奇特的脑回路真的令人吃惊,难道在陆某的心里,孩子在林地拉大便的行为要比逼着孩子当众吃大便更严重吗?这个陆某难道没有子女吗?这样扭曲的心理是怎样形成的?用老百姓的话讲,这陆某就没当过人。

难以想象,这样的行为会对10岁的孩子身心造成怎样的伤害。这是极端的侮辱人格的虐童行为,受害者家属有必要对陆某提起刑事诉讼。

10岁的孩子也是有自尊心的,陆某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孩子的心理。比起生理上的反胃恶心,孩子内心受到的伤害更大。希望孩子能够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早日走出阴霾。

如果我是孩子的家长,我真希望用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让这个半点人味不沾的陆某尝尝苦头。


夜雨如书


人大便是人的食物残渣排遗物,里面含有从肠道脱落的细胞和死掉的细菌。人大便是臭的,只要是个人都是不能吃的,它只是较好的有机肥料。以前,只听说狗是吃人大便的。如今,条件好了,连狗都不吃人大便了。


一、人类拉大便因其需要脱裤露屁股,带有隐私往往选择的地点比较隐蔽。

1.方便时+文明的:公共厕所拉、家里厕所拉、单位厕所拉、流动厕所拉,然后用水冲洗流到化粪池。

2.不方便时+野外的+也文明的:树林里拉、大石头后拉、居高临下草丛里拉,小孩子拉完以后,裤子一提就跑了,为啥啊?腿麻、又臭,尽早转移,缺点就是影响环境卫生。大人们拉完,一般用脚划点土把大便遮盖住,还有些折点树枝叶、草盖在大便上面,一个是引起路过之人的警觉,一个是避免便苍蝇嗡嗡附便体。

二、小明内急急需排便,因离厕所较远选择在陆某杉木地里解决,这很正常。我认为,如果换成是我也是如此,人总不能让屎憋死。

1.“小明突然肚子疼”:时间紧迫,来不及跑去厕所,找一杉木林地解决实属无奈。

2.“紧挨学校的山坡上”:野外,没有厕所,只有找个隐蔽之处解决,情理之中。

3.“陆某家后面的一块小杉林地”:比较隐蔽,适合拉大便,选得好!却不知道是陆某的林地,再说,也没见林地旁边树一块“禁止在此拉大便”的牌子啊!

4.“这一幕刚好被经过的陆某发现了”陆某有权要求小明当场清理大便或处理掉大便,而不是强迫他吃掉大便。

5.我认为小明的做法没有超出常人的正常行为,合乎常规。


三、“哪个喊你咋乱屙屎的?”陆某跑过来,狠狠地呵斥小明,接着他又对小明说了一句话,令在场的孩子们都吓呆了,“你今天必须把你屙的屎吃掉……”在陆某的呵斥下,年幼胆小的小明不敢反抗和求情,在陆某的监视下,颤抖地抓起地上的粪便照做了。如此不堪入目的一幕发生后,在旁的两个同学都敢怒不敢言。

1.6月13日,林口派出所依照暴徒的行为、所产生后果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故意侮辱他人的陆某进行了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案件还在审查阶段,没有结案,警方只是以陆某“涉嫌故意侮辱他人”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2.如果,陆某的确是该所作所为,那他就不是“人”,暴徒!恃强凌弱!人格侮辱!人身侵犯!精神伤害!这就涉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了(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侮辱赔偿金、外加赔礼道歉等,数目不小啊)!

3.“侮辱罪”到底成不成立?(我不是法官,但是我就针对问题描述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小明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是陆某)而非单位。这条符合。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怒骂、狠狠地呵斥、监视)公然(在旁的两个同学都敢怒不敢言)贬损他人(小明)人格、破坏他人(小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吃大便了,还不严重?)。这条符合。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陆某能排斥大便拉到他家的林地,完全符合),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9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这条符合。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完全可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可他却故意强迫小明吃大便),并且具有贬损他人(小明)人格,破坏他人(小明)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条也符合。



四、终上所述,陆某犯了侮辱罪,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履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五、“小明接连出现心翻、呕吐等身体不适状况,巨大的心里阴影,令爱笑爱闹的小明变得沉默寡言起来”。

姓陆的暴徒,你害了小明,在他幼小的心灵上永远留下了阴影和伤痕,你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小明换成是个大人你还敢吗?


拙燕衔泥


一个49岁的成年男人欺负一个10岁的孩子,竟然逼孩子吃大便,简直不是人干的事。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太轻了,孩子家长应该起诉陆某。

事情发生在昭通镇雄县木黑村小村

10岁的留守儿童小明和两同学到学校附近的山坡玩,走到陆某家的小杉林地时,小明肚疼解大手,被49岁的陆某发现。陆某呵斥小明后逼着小明当场吃下大便,并带着小明去学校找了老师,校长要求处罚小明,陆某均受到指责。之后,小明出现心翻、呕吐等不适,造成心理阴影,变得沉默寡言,家人才知道。找陆某理论无果,后告知在外打工的小明父母,父母赶回家了解事情后报警,查实后陆某被行政拘留9日。

首先说,小明在陆某林地里解大手,是有不妥之处。但小明之所以就地解决,可能他觉得在林地里没什么,如果在大街上他肯定不会这么做。陆某发现后教育教育,或者让小明掩埋等处理掉也就算了。毕竟不是什么大事,还是在山坡上,也没给陆某的林地造成什么破坏或损失。

然而,陆某却以老欺小,非逼着小明吃回肚里去。这显然有点太过分了,甚至可说是丧心病狂。那东西别说吃,看着都恶心、反胃,可想而知当时小明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这不仅给他生理上造成了不良反应,更关键的是对他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伤害,简直就是对人的一种侮辱,实数可恶。

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可恨的陆某,自始至终都没意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错误性。反而带着被羞辱后满嘴沾满那个的小明去找学校,要求处罚小明,简直可悲、可耻。真应了那句话“无知者无畏”。

小明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处理方式是比较理性的,没有找陆某闹腾,而是选择了报警求助。但最后对陆某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似乎过于轻了。小明才10岁,属于未成年人,陆某的行为显然给这个未成年人的心理上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所以,小明的父母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孩子维权,让陆某对小明精神等方面造成的伤害做出赔偿,并且让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应该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及时为小明做心理疏导工作。这件事表面上看不是什么太大的事,但对于小明而言,不是小事。处理不好,会给孩子造成心理障碍、留下心理阴影,甚至会影响孩子未来的生活。所有,做心理辅助工作很有必要。治疗的一切费用,都可以让陆某来赔偿承担。让他为自己的可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大家怎么看到陆某的这种行为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送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