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能要求二次庭審?

伊勝強2


謝邀,二次庭審,顧名思義,是指人民法院在一、二審訴訟庭審程序中,依法對一個案件進行兩次開庭審理的現象。二次或多次庭審,從審判的角度,有助於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對案件作出公正判決。從原、被告或第三人的角度,有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以達實體權利能得以圓滿維護的目的。當然,二次或多次開庭也有降低訴訟效率、浪費訴訟資源之嫌,這可視當事人的需要而定。

那麼作為案件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能要求二次庭審呢?這其實是一個在訴訟法律框架下實施訴訟技巧的問題,要熟練掌握這一技巧,首先還得對人民法院的整個庭審過程有一瞭解。訴訟庭審過程,以一審為例,包括:1、開庭準備,如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開庭通知;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等。2、法庭調查,如當事人陳述(原告宣讀起訴狀、說明訴請及理由、被告答辯等);當事人出示證據並相互質證(原、被告、第三人依次出示證據並相互質證、證人作證等)。3、法庭辯論,如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與答辯、相互辯論等。

瞭解了庭審過程,在什麼情況下能要求二次開庭也就有了答案。當事人也可以利用這一答案實現自己想要的訴訟目的。具體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二次開庭的情況有:

1、 開庭通知不符合法定要求。如須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而法院卻沒有這樣做。

2、 對方當事人身份不適格,如應親自到庭的原被告未到庭、對方代理人身份不符合要求等。

3、 審判人員等資格瑕疵,如審判人員等依法應當迴避而卻沒有迴避。

4、 有必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有必要依法取得新的證據、有必要重新鑑定、勘察或重新調查等等。

當出現上述情況時,當事人,請提出你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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