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系統又出重組新規:「從嚴之火」已從A股燒至新三板

股轉系統又出重組新規:“從嚴之火”已從A股燒至新三板

股轉系統又出重組新規:“從嚴之火”已從A股燒至新三板

如同對A股上市公司一樣,監管層對新三板掛牌公司的重組監管同樣趨嚴。

股轉系統又出重組新規:“從嚴之火”已從A股燒至新三板

6月16日,全國股轉系統發出通知,以問答的形式對新三板掛牌公司併購重組事項進一步明確。

新三板公司如異常轉讓被立案查處 將會被暫停重組

根據通知,新三板公司重組前異常轉讓、推進過程中是否可進行證券發行,以及如終止重組時的信披問題,以後將有章可循。總體來看,如同監管層嚴控滬深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重組一樣,股轉系統對新三板公司重組規定也進一步趨嚴。

具體來說,根據此次規定,股轉統將對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暫停轉讓申請日前六個月的公司證券轉讓情況進行核查,如果發現異常轉讓情況,股轉系統將告知掛牌公司,由掛牌公司書面答覆是否繼續推進重組進程。

一方面,發現異常轉讓後,如果掛牌公司要求繼續推進重組進程,需單獨披露,對公司證券異常轉讓是否屬於內幕交易及判斷的理由進行說明,並同時對公司重組事項可能因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而暫停或終止的風險進行單獨揭示,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應對上述事項發表核查意見。

另一方面,如果與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證券異常轉讓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立案,掛牌公司應暫停重組進程,並披露被相關機構立案的臨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應同時發佈風險提示公告。

此外,規定還指出,如掛牌公司存在尚未完成的重組事項,在前次重組實施完畢並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之前,不得籌劃新的重組事項,也不得因重組申請暫停轉讓。除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情況外,在前次重組實施完畢並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前,不得在重組實施期間啟動證券發行。

掛牌公司自願選擇等原因終止重組的,應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組,而如果是證監會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終止重組的,掛牌公司應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個月內不再籌劃重組。

重組監管“從嚴之火”燒向新三板

對於A股上市公司來說,今年監管層對於其重組的態度愈來愈嚴,如市場先後風傳中概股迴歸暫停、嚴控跨界定增和“忽悠式重組”,儘管證監會曾表示併購重組相關規定及政策沒有任何變化,但從4月、5月開始,A股重組失敗案例驟然增多,證監會亦在4月底要求A股公司重組購買少數股權時,少數股權需滿足與現有主業有顯著協同效應,或與主要標的資產屬於同行業或緊密相關的上下游行業等條件。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A股公司的重組監管逐漸趨嚴。

與A股類似,“從嚴之火”同樣燒至新三板。就在此次通知之前的3月15日,股轉公司就曾以問答的形式,對新三板公司重組涉及的部分事項作出規定,當時主要對投資者持有掛牌公司10%股份後的信息披露、協議收購掛牌公司、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而再往前推,對於新三板公司重組事項作出規定的文件很少,最主要的2014年6月23日證監會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及當年7月25日股轉系統發佈的非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事實上,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漸發展壯大,掛牌公司重組案例也逐漸增多,此前少有重組失敗案例,而今年來失敗案例卻已顯著增多。

股轉系統又出重組新規:“從嚴之火”已從A股燒至新三板

股轉系統又出重組新規:“從嚴之火”已從A股燒至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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