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建築師制度的前世今生

我國建築師的建築設計活動、建築教育的開展始於“西學東漸”的清末,成形於20世紀二三十年代。近代之前,中國沒有職業意義上的“建築師”。近代之後,這種狀態得以改變——首先是來華設計的外國建築師和他們組成的“洋行”,緊接著是接受了專業教育的中國建築師及其開辦的設計事務所的出現和逐漸增多。在西方建築專業教育的影響下,我國建築師也需要一套嚴格的“執業資格”制度,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未得到應有的發展。

改革開放後建築業改革為註冊建築師制度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1984年,建設部提出了一項關於建設、建築領域系統改革的綱領性文件——《發展建築業綱要》。經由國務院審批後,同年9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這兩項綱領性的文件揭開了建築業自身的改革大幕,也為幾乎所有建築領域的立法工作鋪平了道路。隨後國務院各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在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城市規劃管理、建設勘察行業規則、建築設計、監理制度、工程項目招投標、開發與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質量保證、房地產市場、建築材料設備、環境保護等一系列領域紛紛建立法規和條例,為建築師執業制度的建立創建了一個多方體系支持的平臺。

1987年,國務院頒佈《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1988年建設部頒佈《建設部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的規定》。這兩個文件把建築業立法工作系統地規劃梳理,納入到科學規劃、系統發展的軌道上。

20世紀90年代後,建築行業立法和人事制度的準備工作都逐漸成熟。首先是建築行業立法與立法規劃的建立,其次是人事制度的改革——國家人事部開始參考國外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逐步研究和推動個別行業建立職業資格制度。1993年11月,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建築行業而言,建立註冊建築師執業制度在政策上已具備成熟條件。

註冊建築師制度的前世今生

1984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的《關於工程設計改革的幾點意見》發佈後,我國的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全面進行體制改革,逐步取消事業費和任務下達機制,實行設計的有償服務和企業的自負盈虧,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設計單位需要到市場上承攬任務,依靠收費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設計市場初步形成。這種情況下,為確保工程質量,原國家計委作為主管部門開始研究制定市場準入制度,並於1986年發佈《國家計委關於頒發的通知》。隨著改革的深入,設計單位產權多元化和私營設計事務所持續出現,對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和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時,單位資格認證制度日益明顯地暴露出諸多弊端。

為規範市場秩序,同時也為了推動我國建設行業走向國際市場,建設部從1988年開始研究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試圖建立既能滿足我國需求、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中國註冊建築師制度。

1989 年下半年,由時任建設部勘察設計管理司的司長牽頭負責,開始對我國執行註冊建築師制度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計劃。1991 年,相關部門擬定了我國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的總體思路。1992年6月,建設部組織召開了關於建立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會議認為推行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1992年10月,建設部以建設[1992]683號文印發了《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紀要》,並宣佈成立領導小組。會議紀要認為,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事涉及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公眾社會利益的職業,如醫生、律師、建築師、土木工程師等職業都制定了嚴格的資格審查制度、註冊制度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其中對建築師、土木工程師實行註冊已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實行單位資質與個人註冊資格管理的有機結合,便於對一個單位的資格做出更全面、準確的評定,將有利於提高建築設計的質量與水平。

在建設部和人事部的共同努力下,註冊建築師制度終於在1995年正式出臺。1995年9月,國務院令第184號發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6年4月,建設部成立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將註冊建築師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國際合作等工作交由中心承擔。1996年7月,建設部令第52號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細則》對《條例》的部分內容作了深化。1996年12月,624號文《註冊建築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即將於1997年1月1日起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但由於該項工作剛剛起步,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要達到《條例》和《細則》所規定的規範化、法制化的標準還需要一個完善的過程,所以把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訂為過渡期。文件對過渡期提出特級、一級、重大項目要實行一級註冊建築師簽字,其它可以暫不執業,明確設計院內部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註冊人員要在本單位服務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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