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進行許可使用時,可能遭遇什麼法律風險?

我們知道,商標許可主要存在三種形式:

獨佔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

獨家使用許可形式則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

在這3種形式中,普通許可形式較為普遍,在快速擴大經營的同時能迅速提升自身商標的價值。但是,若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使用的必要限制,商標權人則有可能面臨商標使用超出許可範圍的風險。

那麼,如何避免這一風險?

首先,在許可合同中明確以下限制條件:被許可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被許可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使用商標的限制等。

其次,進行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這樣做不僅僅是因為商標法的明確規定,商標進行許可備案有利於許可人對商標進行法律保護,防止商標價值流失。

簡而言之,商標許可使用只有經過了備案,才可以減少各種因未備案而引發的各種問題的發生,也才不會影響商標被許可人對於該商標的正常使用,減少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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