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太谷法院:把握遺囑形式要件,依法審理繼承糾紛

「以案說法」太谷法院:把握遺囑形式要件,依法審理繼承糾紛

「以案說法」太谷法院:把握遺囑形式要件,依法審理繼承糾紛

近年來,隨著公民法律素養及男女平等意識的不斷提升,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保障婚生女的合法繼承權案例不斷增多,但同時也不乏當事人以遺囑繼承名義,損害其他合法繼承人權益的案例。

「以案說法」太谷法院:把握遺囑形式要件,依法審理繼承糾紛

今天向大家講述的就是一起原告三人起訴,要求依據其父生前所立遺囑分割財產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以案說法」太谷法院:把握遺囑形式要件,依法審理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三人與被告三人及第三人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請法院判決位於某縣的三間套房平房由原告繼承,並向法院提交其父所立的遺囑一份,但被告與第三人對該遺囑不予認可,同時提交其父出具的另一份遺囑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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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的母親、父親先後去世,生前生育四子三女。三原告稱其父早先出具遺囑了一份,該遺囑第四條言明位於某縣三間套房平房院分給三個女兒,分別各一間,另外小廚房三個女兒各一間,故三原告要求依遺囑繼承位於某縣三間套房平房院。三被告及第三人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遺囑上其父的簽名不是本人書寫,並提供其父由他人代書的遺囑一份,證明訴爭房屋院落由被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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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遺囑系打印機打印,非遺囑人親筆書寫,也未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形式要件,被告也對該遺囑存在異議,故原告提供的遺囑不能作為繼承遺產的依據,法院對原告要求繼承三間套房平房院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三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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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對此判決不服並上訴,請求撇銷一審判決、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在上訴理由中請求上訴法院依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對涉案房屋進行分配。

二審法院經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對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規定的形式要求,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本案中,上訴人三人所持遺囑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且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均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有異議,故上訴人所持遺囑不能作為遺囑繼承的依據予以採信。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並無不當。二審中,上訴人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涉案房屋,屬於變更一審訴訟請求,應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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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講 法

本案審理關鍵在於對雙方當事人所執遺囑性質的認定。我國法律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形式有嚴格要求,如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則遺囑系無效。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所持遺囑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故本院不能認定遺囑有效,亦不能將遺囑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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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訴後,請求二審法院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割涉案房屋,但該請求屬於二審中新提出的訴訟請求,應作為新案件重新向一審法院起訴。

近年來,婚姻繼承類案件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本案對基層法院審理遺囑繼承類案件提供一種參考與思路,今後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創新辦案思路,訴調結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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