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太谷法院:把握遗嘱形式要件,依法审理继承纠纷

「以案说法」太谷法院:把握遗嘱形式要件,依法审理继承纠纷

「以案说法」太谷法院:把握遗嘱形式要件,依法审理继承纠纷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素养及男女平等意识的不断提升,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婚生女的合法继承权案例不断增多,但同时也不乏当事人以遗嘱继承名义,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权益的案例。

「以案说法」太谷法院:把握遗嘱形式要件,依法审理继承纠纷

今天向大家讲述的就是一起原告三人起诉,要求依据其父生前所立遗嘱分割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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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三人与被告三人及第三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位于某县的三间套房平房由原告继承,并向法院提交其父所立的遗嘱一份,但被告与第三人对该遗嘱不予认可,同时提交其父出具的另一份遗嘱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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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的母亲、父亲先后去世,生前生育四子三女。三原告称其父早先出具遗嘱了一份,该遗嘱第四条言明位于某县三间套房平房院分给三个女儿,分别各一间,另外小厨房三个女儿各一间,故三原告要求依遗嘱继承位于某县三间套房平房院。三被告及第三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遗嘱上其父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并提供其父由他人代书的遗嘱一份,证明诉争房屋院落由被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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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遗嘱系打印机打印,非遗嘱人亲笔书写,也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被告也对该遗嘱存在异议,故原告提供的遗嘱不能作为继承遗产的依据,法院对原告要求继承三间套房平房院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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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并上诉,请求撇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在上诉理由中请求上诉法院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

二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对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求,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三人所持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均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故上诉人所持遗嘱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涉案房屋,属于变更一审诉讼请求,应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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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讲 法

本案审理关键在于对双方当事人所执遗嘱性质的认定。我国法律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要求,如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则遗嘱系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持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本院不能认定遗嘱有效,亦不能将遗嘱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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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后,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涉案房屋,但该请求属于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作为新案件重新向一审法院起诉。

近年来,婚姻继承类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本案对基层法院审理遗嘱继承类案件提供一种参考与思路,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创新办案思路,诉调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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