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店將統一監管經營性國有資產

記者從張店區政府獲悉,為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張店區政府出臺《關於推進區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意見》。《意見》明確指出,統一監管過程中,產權劃轉的區屬企業職工勞動合同關係保持不變。對主管單位混崗使用的工作人員,原歸口主管部門根據政策規定妥善安置。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區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任務。

記者瞭解到,統一監管實施範圍是指區國資監管機構尚未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企業國有資產,具體包括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對國家出資企業投資形成的權益,以及部門、單位興辦的依託部門、單位職能收取經營性費用的各類實體或社會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集中整合、優化配置,積極穩妥、有序實施,依法操作、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分步驟推進區屬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意見》指出,在對企業核實與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逐戶提出改革重組意見。對資產規模較大、資產質量較好、與市場經濟融合度較高的區屬企業,以其為主體重組整合其他區屬企業,按有關規定組建為區管企業,其產權由區國資監管機構持有;對具有一定資產和經營能力的企業,按照產業相近、業務相關、優勢互補的原則,國有產權劃入區管企業,由區管企業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要求,進行重組整合或按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本運營;對部門、單位興辦的依託部門、單位職能收取經營性費用的各類實體或社會組織,在調查摸底、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將國有產權劃轉至區國資監管機構持有,並進行改革改制;對資不抵債、停業停產或不具備正常經營條件的企業,國有產權暫不劃轉,由原歸口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破產、註銷清算意見,報區政府研究確定,並做好後續組織實施工作。

此外,《意見》指出,統一監管過程中,產權劃轉的區屬企業職工勞動合同關係保持不變。對主管單位混崗使用的工作人員,原歸口主管部門根據政策規定妥善安置。區屬企業在產權劃轉前形成的信訪穩定問題,由原歸口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對區屬企業長期實質性使用的區級行政事業性資產,劃轉為企業資產,經評估後列入企業國家資本金;因非獨立使用等特殊原因無法隨同劃轉的,設置5年過渡期,由企業按原使用方式及條件繼續使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