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由稅務局收,現在找第三方代繳社保是否會有影響?會受到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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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一類的第三方代繳機構,一般受託為用人單位代理社會保險的方式有兩類:“小帳戶”管理或“大帳戶”管理。

1、“小帳戶”管理方式。用人單位依法、依規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議,委託中介機構管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帳戶,管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轉入、轉出、繳費基數核定申報以及待遇領取等業務,這是小帳戶管理方式。

2、“大帳戶”管理方式。用人單位沒有依法、依規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與中介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議,將用人單位員工直接做為中介機構員工(為了參保需要,中介機構還與代管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通過中介機構社會保險登記帳戶,辦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轉入、轉出、繳費基數核定申報以及待遇領取等業務;用人單位和員工的社會保險繳費,由用人單位轉入代管機構財務專戶。這是大帳戶管理方式。

舉個例子:某代理機構受託管理100個用人單位的10000名職工社會保險業務。如果,100個用人單位都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代理機構分別操作各用人單位社保帳戶,管理社會保險業務,就是小帳戶管理方式。如果,10000名職工,僅通過中介機構開立的一個社會保險帳戶、以中介機構員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管理,就是大帳戶管理方式。

“小帳戶”管理方式。用人單位依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完成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員工,也是參保單位的參保員工。用人單位、參保單位與勞動者、參保員工是統一的。合法的中介機構僅僅是參保單位聘請的社會保險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與用人單位委託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人事代理、審計代理服務一樣。因此,“小帳戶”管理方式依法、合規。

“大帳戶”管理方式。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沒有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員工,是參保單位的“掛名”員工(中介機構與參保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僅僅是為辦理業務需要,與參保員工並沒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參保單位與勞動者、參保員工是分離的。因此,“大帳戶”管理方式違法、違規。

社會保險費徵繳制度改革後,大帳戶管理方式不應再存在。稅務部門徵繳主體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然後再由稅務部門徵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之後,仍然委託第三方機構管理本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這樣做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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