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藥判緩刑還不夠 檢察院抗訴 三起銷售假藥案改判

重慶日報客戶端訊(記者 陳波 編輯 餘虎)7月20日,記者從市檢察五分院獲悉,今年上半年,該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三起銷售假藥案均獲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依法再審改判,對因銷售假藥罪適用緩刑的三名原審被告人均宣告禁止令,明令禁止他們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銷售活動。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審被告人文風(化名)有一傢俬人藥店,雖將藥店的實際經營權交給其哥哥文林(化名),但文風仍然負責該藥店的相關事宜。

從2015年底至2017年初,文林在明知“Co風溼骨痛靈膠囊”等藥品為假藥的情況下,仍然以每瓶人民幣14.5元的價格從藥販處購買6000餘瓶,並以每瓶人民幣20元左右的價格,在藥店裡對外銷售。文林還把從鎮上游攤處購買的假藥“美國偉哥”放在藥店進行對外銷售營利。

之後,文風在明知上述藥品為假藥的情況下,仍然為哥哥提供了《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幫助銷售假藥100多餘瓶。到2017年1月案發時,文氏兄弟倆這家藥店當場被查獲大量假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該藥店處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假藥、罰款6.5萬元以及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不久,經檢察機關起訴,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文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判處文風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在另外兩起銷售假藥案中,去年下半年,敖某、陳某也分別因銷售假藥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個月,緩刑一年的刑事處罰。

市檢察五分院轄區一基層院在審查判決結果時發現,一審判決未對文風、敖某、陳某三人宣告緩刑的同時宣告禁止令,敖某仍在從事藥品銷售工作,便立即提請市檢察五分院抗訴。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銷售假藥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市檢察五分院經審查後認為,原一審判決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果斷依法提出了再審抗訴。

市第五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及時作出改判,禁止三名原審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真正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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