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男子王某跟著老年團出去旅遊,途中想唱歌活躍氣氛,沒想到意外猝死。王某的家人難以接受,將旅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老漢受邀唱歌 猝死在車上
事情要從去年6月說起。某旅遊公司豐縣營業部經營者王玲(化名)找到相熟的王某,邀請他參加其組織的老年團旅遊活動,並請他幫忙推薦給老夥計。
王某一聽很感興趣,便約經常一起遊樂的朋友一同參團。出發當日,旅行團一行60人乘車趕往目的地。
一開始,乘客們還是興高采烈有說有笑,但發車後不久,說笑聲便被抱怨聲取代。
見此情況,王玲便動員王某為大家唱歌活躍氣氛。盛情難卻,王某一連唱了4首歌,然後回到了座位上。
緊接著,又相繼有其他人出來唱了兩首歌。正當氣氛活躍之時,有乘客發出驚呼,原來,王某已經昏迷在了座位上。
王玲和司機趕忙將王某送往醫院救治,但王某最終還是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旅遊公司認為是本身疾病所致
高興出遊、悲傷而歸,這樣的事實讓王某的家人難以接受。他們認為,王某是應王玲之邀參加旅行團,又是為了幫助活躍團內氣氛,年事已高的他才在悶熱的車廂內唱歌。
雖然對於王某的死因,醫院最終的診斷是猝死,但與悶熱的車廂、貽誤的搶救時機等旅行社的過錯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旅行社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給王某辦完後事不久,家人將該旅遊公司及豐縣營業部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539757.4元。
庭審中,該旅行公司辯稱,第二被告、該公司的豐縣營業部不具有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且應為侵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願意承擔責任。對於王某的身故,該公司認為是由其本人疾病所致,該公司並不存在積極的侵權行為。
且退一步講,即便是唱歌或者空氣悶熱是誘發該疾病的原因之一,但是在整個因果關係中是次要原因,該公司在整個事件中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僅僅為15%。
判決:旅遊公司承擔30%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受到侵害後有權要求賠償。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旅遊者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綜合搶救醫院出具的診斷意見和王某的既往病史,其死亡從內因上看和其自身疾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從被告的經營行為對王某死亡結果的影響看,具有一定的過錯,且和王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具體表現在:當天的帶隊人員王玲未能取得導遊證,在無導遊證的情況下帶領大部分是老年人的遊客去旅遊,且在王某發病時未能進行安全規範緊急處置,是導致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旅途中,被告既未針對大部分是老年遊客的身體特點,進行明示的身體健康特點提示,以便給老年遊客選擇權、加強身體健康保護等;也未做好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僅簡單的帶了治療拉肚子和感冒的藥物,並無治療諸如治療老年人常見的心腦血管等疾病的藥物,也無其他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
而對原告主張的溫度較高、車內悶熱導致原告死亡,經查閱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不能予以認定。綜合比較原告自身疾病、被告的過錯程度與王某死亡的因果關係大小,其自身疾病應當是主要原因,並且王某本人應當比其他非醫療人員更清楚自身疾病能否參加旅遊活動,以及如何採取恰當的防範措施。
被告的經營行為過錯是導致或擴大損害後果的原因,和王某的死亡因果關係較小,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確定承擔30%的責任。
近日,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工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4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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