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小三」的行爲怎麼認定呢?

普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普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生活中,常見這樣的情形,出軌一方將財產贈與給小三,原配起訴法院要求歸還。那麼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否都無效,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

普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案情介紹

王某與吳某於2002年3月10日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二子一女,家庭經濟由吳某掌管。近期王某發現,吳某與蔡某發生婚外情,吳某揹著王某,出資57萬元為蔡某購得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登記在蔡某名下。

王某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合法所得的財產屬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受法律保護;吳某與蔡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且嚴重損害了王某的財產權益,吳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蔡某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蔡某應當予以全部返還。

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吳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蔡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由蔡某返還王某人民幣57萬元。

有請律師分析本期案件

普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黃 河

福建大易律師事務所

主任

漳州市律師協會

副秘書長

首屆福建省優秀社會

公益(青 年)律師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系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關係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本案中,吳某與王某並未離婚,吳某在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吳某的贈與行為嚴重損害了王某的財產權益,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因該57萬元數額巨大,並非日常生活需要,吳某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蔡某的行為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且蔡某接受吳某贈與的財產並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不屬於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吳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王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蔡某全部返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同時應尊重社會公德。

本案中,吳某因與蔡某產生曖昧關係,在王某不知情且未經王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蔡某,吳某的這種贈與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則,依此這種贈與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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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私自將其贈與他人,其行為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認定其贈與無效,王某有權要求全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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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漳州普法、福建大易律師事務所

編輯 |《法制日報》福建記者站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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