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臉」韓國名牌雪花秀,這個品牌被「撞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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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脸”韩国名牌雪花秀,这个品牌被“撞残”了!

但市場上化妝品牌魚龍混雜

一不小心可能就將李鬼看成了李逵……

“雪花秀”(Sulwhasoo),來自韓國的知名化妝品牌;

“雪蓮秀”(Sulansoo),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化妝品牌。

“撞脸”韩国名牌雪花秀,这个品牌被“撞残”了!

圖片來源網絡

“雪花秀”的商標專用權人認為,“雪蓮秀”從品牌名稱到外包裝都與“雪花秀”構成近似,已經侵權,因而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判決兩名被告構成侵權,判令其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費用4.7萬元。

原告愛茉莉太平洋株式會社,是“雪花秀”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商標專用權人。

被告上海維爾雅公司委託上海維爾雅日用化工廠生產“雪蓮秀”化妝品,並由維爾雅公司銷售。

原告認為,

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化妝品上使用了“雪蓮秀”(Sulansoo)標識,上述標識與原告中英文商標均構成近似,已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費用5萬元;

兩被告辯稱,

被控侵權產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蓮內脂,雪蓮內脂是被告產品的主打要素和宣傳重點。

被告將“雪蓮”用於其產品名稱中屬於對漢字的合理使用,並無混淆原、被告產品的惡意。

原、被告產品在銷售價格、銷售場所、包裝品質和市場定位等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異,足以阻卻消費者因兩者標識所產生的可能存在的混淆,並留意到被告產品並非原告產品。

被告產品銷售範圍和影響很小,並且已停止銷售,不會對原告商譽或產品產生實質上的影響。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產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

客觀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對原告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據此,浦東新區法院在酌情調整維權合理費用後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王治國)

連線法官

混淆的後果包括混淆可能性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被告產品在銷售價格、銷售場所、包裝品質和市場定位等諸多方面存在著巨大差異,況且被告產品上顯著標明生產廠家及相關信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對此,本案一審承辦法官杜靈燕認為,

首先,混淆的後果並不應當僅限於消費者購買產品時所造成的混淆後果,倘若一項行為會造成混淆可能性的,也應當列入混淆後果。

鑑於原告產品的知名度,被告產品上採用與原告近似的標識之後,可能導致消費者認為雙方存在某種關聯關係,從而使被告藉機獲得更多的競爭優勢。

另外,一旦被告產品質量產生問題,也會給原告企業及產品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其次,被控侵權行為還會造成售後混淆的後果。

被控侵權標識均顯著標識於被告產品上,消費者在購買該產品後,他人看到該產品時必然會將被告產品與原告產品造成混淆,誤以為系原告產品或與原告有關聯關係的產品,從而造成原告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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