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案爲什麼檢察官不讓唐爽出來做證?

一果一木


客觀的講,在周立波美國被控涉嫌涉槍涉毒這個案件中,周立波和唐爽都是當事人,也是嫌疑人,因此,唐爽和周立波一樣,都只有自證的權力和義務,都不可能作為檢方的證人。

在事件當時,周立波深夜開車蛇形行使被警察攔截,然後警察在他的車上發現了槍和毒品。這個時候作為司機的周立波開車違章已經是事實,最終的結果是周立波承認開車違章,交了相應的罰款。

但是,當時在車上發現的槍和毒品,按照邏輯,不是周立波就是唐爽的,因此兩人均有嫌疑,從唐爽和周立波同時被捕,又同樣交保釋金保釋,從允許被保釋,以及保釋金的金額,說明這個案件的性質並不是十分惡劣,當事人的社會危害性並不嚴重。兩個人都是嫌疑人身份,都需要撇清和槍以及毒品的關係。

按照現在的公開的資料來看,唐爽要比周立波更加主動些,因為他很快就撇清了關係,但即使是這個時候,檢察官仍然不會讓唐爽作證,這是法律程序做決定的。

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檢方起訴周立波必須要非常客觀公正的證明周立波違法攜槍攜毒,這需要證據,證人證言,而首先需要的是證明這槍和這毒是不是周立波的,美國檢方恰恰就是在這個環節上出現了問題,其實就是拿不出客觀的物證來證明檢方的觀點,為此,檢方撤訴。檢方撤訴,法院沒了原告,就不存在審判的問題。於是周立波就算是——不管幹沒幹這樣的事,反正沒人告了!檢方的撤訴還導致了檢方和警方均失去了滯留周立波的理由,於是周立波“凱旋歸來”。

由於證據不成立(儘管是程序不合法的問題),檢方的證人和證言也就沒有意義 ,這個時候,除了唐爽主動。

撤訴的檢方不一定撤案。這個案子的案底還在 ,只要有新的證據,證人和證言,檢方還是可以再次提起公訴的,這個幾率肯定是存在的。因為撤訴不等於結案。槍和毒品不可能沒人認領,警方和檢方也需要說法的,總不能最後彙報說,無法證明槍和毒品是周立波的,也不知道是誰的,這好像說不過去。這才是周立波緊張的根源。

在周立波回國之初發表聲明,表明自己無罪,被人陷害,感慨美國法律的公正之餘,並沒有忘了在最後呼籲檢方“撤案”。

周立波持續不斷的打擊唐爽和唐爽毫不退讓的甚至是在很多人看來是“忘恩負義”的反擊,實際上是兩個人都知道,事情沒完。

周立波對唐爽的打擊幾乎全部集中在對唐爽“人品和誠信”方面,最終的目的是“毀掉”唐爽這個以後有可能出現在法庭的“證人”——一個人品和誠信都有問題的人,做證人的成色也好不到哪裡去,會嚴重的影響證人證言在法官和陪審團面前的可信度,所以周立波的打擊,並非“潑婦罵街”。而是針對性非常強。

而唐爽此時,必須要有“誠實”的表現,哪怕是“忘而負義”,甚至是“大義滅親”式的誠實,除此之外唐爽別無選擇,不然的話,唐爽除了沒資格作證人,恐怕連人都做不成了。對唐爽來講,事情能不能說清楚,在網絡這個環境下已毫無意義,最好的辦法是“沉默是金”。


步武堂


首先唐爽也是嫌疑人,而且和周立波同坐一輛車,而且同是好朋友,對證據有串供的嫌疑,唐爽也是嫌疑被保釋的,嫌疑人能作證嗎?





周立波案本來已經妥妥的結案無罪釋放了,回國了,只要在國內安靜閉關一段時間,相信以後還是有上臺的機會的,由於波波的不怕事大的性格,一定要還自己清白,連續拉出了前律師莫虎,富豪某某,學者唐爽。


使事情越來越擴大化,為什麼這麼人跟波波為敵呢,莫虎虛高的律師費,讓波波出血了,波波與他為敵不過分。

波波爆出的某某是富豪,有錢,有勢,為什麼要為難波波呢?這讓人想不通了,波波是為了轉移吃瓜群眾視線,圓話才扯出這麼一個人呢?

唐爽就是一普通學者,也是科技人才,波波為什麼跟他過不去,雖然在人情有過交集,送的舊東西為什麼拿出來說呢?並不是資助。




最大的好處波波又紅一遍,粉絲又增多了,知名度高了不少,天天上頭條,。各大新聞網又掙流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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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


牛頭馬面兩鬼


波波案美國審理期間,並不是檢察官不讓唐爽作證,而是唐爽在某某指示下不想作不利於周立波的證詞,唐爽本人當時也根本無意加害周立波,他們之間矛盾遠未到今天的你死我活地步。我再談下我對事件發生的整個看法,發展至今的情況按我的理解推斷還是完全解釋得通。我判斷極有可能波波與某某長期接觸中多次言語或者行為得罪了某某,波波也許太把自個當自己人了。這等背景的富豪表面雖然不露對波波不滿的痕跡,但是心裡也許非常生氣,導致設局槍支毒品折騰下波波,教訓波波解解氣,也無意讓波波坐牢,僅僅如此。這個動機就完全解釋得通一系列疑問,為何某某不去承認槍支是他的(某某不想作有利波波證詞,就旁觀),為何唐爽當時不作有利或不利周立波的任何證詞(也是旁觀想法)。某某和唐爽幾乎完全置身事外,看戲的狀態,由著波波夫妻倆折騰一年多才脫身。本來這事到此也結束了,某某暗地出氣了,唐爽也藉此機會搭識了大金主某某,莫虎也撈了20萬美金,周立波成功脫險,似乎都可相安無事。但可惜的是波波並未簡單看待此事,最主要是因為此事帶給周立波莫大名譽損傷,這可是他吃飯本錢。為了挽回聲譽,在波波認定事情前因後果之後,反擊聲明瞭。但第一份聲明根本不存在唐爽,包括第一次採訪也是毫無針對唐爽言辭。之後風雲突變,唐爽跳出來兇猛撕逼波波,因為唐爽從事件發生之後就完全主動投靠大金主某某了,因為金錢,他們已是衣食父母的關係。所以自波波第一份聲明要曝光某某真名實姓而刺激了某某之後,自然挑起嚴重事端,逼得某某非反擊不可,唐爽自然出全力維護主子。但所有的策劃內容並非唐爽能力所及,肯定背後有某某的智囊人員主使。這些都是無可厚非的正常舉動,誰不為自己利益著想。但是,其中只有唐爽對周立波的背信棄義才是大惡之所為,他才是所有人該斥責鞭撻的小人惡人,他的學問根本掩蓋不了他的醜惡人性和宵小作為。人們可以嘲笑痛斥周立波的脫口秀的負面內容,但我們每個人都不能把別人身上自己不喜歡的地方當作缺點看待,並無端謾罵。你不喜歡的別人之處大多數僅僅是別人的特點,沒人應該為別人塑造自己。我們須以符合大眾理解的三觀品質來衡量大是大非的人品。這何嘗不是每個人對自己認知的尊重呢。周立波事件不該上升到國家層面,很多人口若懸河地以周立波過往幾十年的經歷痛斥著波波,希望他們只是想蹭熱點或者僅僅是生活不如意的宣洩。每個人都有一個過去,做錯事誰都有,但絕不能因一個人的過去拿來無休止的抽打他。想別人尊重你,請你先尊重你自己。





大雷爾


對於去年的周立波案,牽扯至今依然纏綿不休。要知,當初周立波案發時,與其一起還有唐爽一人。不過,這案子確實令人有些捉摸不透的是,唐爽卻一直出現在周立波案的證人中。



那麼,檢察官為什麼不讓唐爽出來作證呢?

歸結緣由如下

1.唐爽雖與此事有重大關係,但他或許也是嫌疑者,又或是受害者

在周立波案發時,唐爽坐在周立波的副駕駛上,對於所發生的一切,按理說唐爽也該一清二楚。事發後,他們二人都被稽查,做了審問。



在當時,唐爽也是嫌疑者,作為嫌疑者怎麼作證?自己都有可能深陷其中了,檢查官又怎麼能完全相信他的話語。其後,對他們都做了相應的審查後,除去唐爽的可疑,唐爽才先撤案的。

從周立波的案件審理中,我們也大體瞭解,檢查官主要也就是檢測一些DNA罷了,其他也沒有太多的取證,即使當時周立波喝了酒也未曾檢測過,更沒有進行尿檢。

作為唐爽的說辭又怎麼會完全相信,按照美國法律或許很講究實物證據,卻又忽略了很多細節或許唐爽這一活證人也是被忽略了。最終也是判定周立波無罪釋放。

2.如果說這次莫虎起訴,那麼也該未開庭

此次因為周立波回國後的言辭,莫虎覺得對他構成誹謗,莫虎也起訴了周立波,網友們也覺得這件事還未結束。



對於莫虎的起訴,也還未開庭,至於開庭也只是關於周立波是否誹謗他收一些高昂律師費的問題,或許對他“持槍涉毒”之事未必會重新審理。如果這樣的話,檢查官也不一定要唐爽出來作證,不過開庭的話,我想唐爽應該會出現的。

所以,周立波案,檢查官沒有讓唐爽出來作證,還是基於唐爽之前也是嫌疑者,又或是更相信事物的證據,所謂高科技的DNA檢測。(圖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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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小練兒


這個問題,大家存在很多誤區,甚至有人說唐爽不能當證人,也是錯誤的。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不對之處,歡迎指正。

(1)唐爽被檢方撤銷所有控罪,理由是與槍毒無關。而周立波被撤銷控罪在後,理由是因為警察程序瑕疵,導致證據失效,檢方被迫撤訴。兩個理由截然不同。但一旦所有控罪撤銷,就不再是嫌疑人了。

(2)唐爽在撤銷所有控罪後,就不再是嫌疑人了。因此,是可以作為證人作證的。而且,還不是汙點證人,因為汙點證人是有參與犯罪,用作證換取減輕處罰。

(3)唐爽之所以沒有成為證人,一方面是唐爽自己不願成為證人,而不是什麼因為嫌疑人身份,唐爽在撤銷控罪後,主動通過律師發表申明,不願充當證人,不願做出對周先生不利證詞。而更重要的是檢方很可能基於各種考量,即便唐爽作證,也解決不了警察程序瑕疵問題,才放棄唐爽出庭作證的打算。無論如何,都不是因為嫌疑人身份。

(4)如果檢方真的要求唐爽作證,那唐爽就真有點尷尬了,如果出庭作證就不能作偽證,要想不出庭作證,除非找到不能出庭的充分理由,好在這個如果沒有出現。既然這個如果沒有發生,現在討論毫無意義。

所以,唐爽與周立波先後被解除了所有控罪,也就解除了嫌疑人身份,只是解除時間不同,理由不同。而唐爽不是不能作證,更不是什麼因為嫌疑人身份,而是檢方因為未知原因沒有讓唐爽作證。

大眾和媒體排除唐爽,將周立波當作唯一嫌疑人,是有道理的。因為,唐爽與槍毒無關,是經過檢方確認的,而周立波與槍毒無關,沒有經過檢方確認,換句話說,檢方自始至終都沒有排除周立波與槍毒的干係。這就是即便周立波脫罪,他倆口子都不惜大動干戈的根本原因。


Y62474373432


1、如果“某某說槍是某某的,毒是唐爽的”是真的話,警察為什麼不抓他倆而抓你,你不覺得可笑嗎?再說毒品是誰的不是由某某或你說了算,是由法院說了算。我們吃瓜群眾只能認為有人在製造這一切與你無關的表象,但我們實在看不出這一切與你無關。包上有沒有唐爽的指紋,怎麼說這個東西是人家的?到底是誰把東西搬上車?而且槍套和包是分開的?到某某家誰是當天晚上的主角?你是車主、你開車怎麼可能不知道車上放了東西?包上有沒有你的指紋?到底是誰在撒謊?如果你認為我們冤枉你,把你的所謂證據拿到法院去起訴唐爽吧,別整天在這裡演了,表演是你的強項。我們都相信法律是講證據的,不管中國還是美國,對美國的法律,我們是更有信心的,去洗涮你所謂的恥辱吧。我們不願意看到一個藝術家上竄下跳像猴子像小丑一樣自欺其人的表演。

2、從你所謂的幫助唐爽的細節看,唐不是一個不知道感恩的人。從你播放的錄音看,只少可以證明那孩子確實不知道槍和毒,而且溝通中看不出他有害你的理由和動機。況且那一天去某某家並不是唐爽的事前計劃,如果唐爽把體積那麼大的東西拎在手裡或放到你的車上你怎麼會不知道,那可是你的車並且是你自己開的車?孩子微信叫你們叔叔阿姨叫得都讓人寒心,基於你對他的幫助他有什麼理由害你?你到現在拿出的證據能有一點說服力嗎?窮人家的孩子、高級知識分子、年紀輕輕、在美國搞科研用腦子想一想,他怎麼可去碰毒和槍?他沒碰到你,生活本應很簡單。看你把人孩子禍禍的,你與心何忍?你說唐爽是美國人,你為什麼要接近唐爽這個美國人?為什麼見一次面就約唐參加你女兒的家庭聚會?你有移民美國去享受自由世界的規劃或申請過綠卡嗎?你們在美國有房子嗎?接近唐爽這個極具潛質的科學家是為了什麼?人家跟你粘包你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3、如果你是被誣陷的為什麼演藝界沒有人敢聲援你,主流媒體沒有敢替你背書?為什麼網上還需找那麼多水軍支持你,還有人大喊“說水軍快加油啊”!人人都覺得噁心你不覺得諷刺嗎?這不是自欺其人嗎?你埋汰別人轉移焦點把唐爽和某某人醜化,你直接去起訴他們不行嗎?是美國人弱智還是中國人腦殘?天天靠水軍在網上近乎腦痴地亂喊亂叫,你有沒有感覺到天天在挑戰社會價值和道德的底線?你不害怕嗎?


牛眠之地




眾多的人,特別是那些不喜歡周立波的人都非常納悶,唐爽如今與周立波反目成仇,當時為什麼不站出來作證,或警察為什麼不傳喚唐爽出庭作證呢?當初如果出來作證,周立波就脫不了罪,回不了國,也就沒有今天的鬧劇了。

其實,大家只著眼在導致周立波被撤銷控罪的關鍵依據“程序不合法或程序正義(公正)"上,而忽視了“實體正義(公正)”上。美國檢警在周立波槍毒案上,既面臨著搜車的程序違法,又面臨著實體正義上的缺失。我們暫把周立波本人同不同意搜車罷在一邊。因為,周立波一定會講他不懂英文,不同意搜車。那充當周立波和警察之間的翻譯唐爽呢?他和周立波的對話,翻譯成英文來對話警察。所有這些中英文對話都是應該被警察身上的語音設備記錄在案的。錄像設備是設置在警車頂棚上的警燈兩端。基本可以覆蓋周邊的情況。如果這些所有的現場記錄不能證明周立波同意搜車,就是唐爽出庭作證也改變不了任何東西。如果他附和周立波說法說不同意搜車,只能加強周立波的證詞。如果他說周立波同意搜車,警察手中又沒有任何周立波同意搜車的證據,空口無憑嘛!這又如何是了?再就是警方沒有任何可以懷疑,或可能控罪唐爽的證據。這也是警方未能叫(施壓)唐爽作證的原因。假如唐爽有可能被控罪,警檢可以勸說或施壓唐爽,讓他轉做"汙點證人",作為免去被檢控或減輕控罪的交換條件,出來“反咬(指證)”周立波,指證周立波同意警察搜車,讓案件避免被指程序不合法,從而得以讓案件順利進入正式庭審。遺憾的是,警檢沒有這個條件和機會。因為唐爽是清白的。而且,唐爽本身也不可以空口無憑的亂加指證周立波。這就是美國警檢沒有或不可能叫唐爽出庭作證的根本原因。談到了檢警缺乏程序正義。我們接下來就談“實體正義”。實體正義就是指在正式庭審中,檢警手中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定罪周立波。可以說檢警處於沒有可信證據的艱難困境。唯一在車上搜出的槍毒上沒有周立波的指紋和DNA,就是雙肩揹包上也查出三個以上的男性的DNA。所有這些都不能證明槍毒是周立波的。如果檢警沒有任何“超出合理懷疑(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的證據,這就意味著檢警沒有機會說服大陪審團同意定罪周立波。也就是說哪怕程序合法,周立波槍毒案可以正式進入庭審,由於警檢缺乏“實體正義”,也會輸了官司。

由此可見,檢警在既缺乏程序正義,又缺乏實體正義的雙重劣勢下,完全沒有打贏官司的機會,傳喚唐爽出庭作證有必要或有可能嗎?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不必要!不可能!


顏二哥有言23


美國的刑事案件,由檢察官來舉證被告有罪,舉證用到的各類證據,證人需要法官同意才能呈堂。在周這個案件中,納蘇郡的檢查官顯然沒有好好準備全力打這個官司,連現場逮捕周的2 位警察只有一位做為證人出庭。而且檢查官完全可以傳喚唐出庭做證,因為唐當時在現場做了翻譯,完全知道真實情況。若唐不肯出庭,則檢查官可以請求法官發傳票,強迫唐到庭作證。為什麼檢查官未這麼做?這和負責周案的檢察官的水平,對此案的熱情和納蘇郡有限的司法人力,金錢有關。納蘇郡的財源主要來自居民的地稅和消費稅,不像紐約市有大量的商家企業向市政府提供大量稅收。沒錢就招不到優秀的撿察官和全力打贏一個已經起訴的案件。周這次脫罪完全是撿方辦案不力的結果。


Michael


不要閉門造車,美國的法律網上都有。為什麼不去查一查就在那自以為是的分析呢?

美國法律規定不能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更不能強迫,要求任何人必須去證明別人有罪。簡單的說就是哪怕證據確鑿,嫌疑人也可以不認罪、不配合。哪怕某人掌握了驚天的犯罪證據也不能強迫、要求他必須去作證。

美國電影裡經常有FBI和罪犯交換條件,讓罪犯作證的情節。這並不是虛構,哪怕是罪犯也不能強迫、要求他作證。必須是他自願。唐爽是大學教授,沒有任何罪責。檢方根本沒有任何理由要求他去作證,就算請求他作證,他也可以一口拒絕。


我愛奶茶375


先走的是程序,並未進入案件實質審查階段,庭審也未涉及對物證證據、證人證言的定性,因為蒐證存在瑕疵而撤訴,並不是說周猩猩🦍沒有涉槍涉毒的事實……這是黴國佬的法律制度讓周逃過一劫,可惜他和老婆回國繼續作,硬生生把自己作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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