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兩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決定》解讀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兩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201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為準確理解和把握《決定》的精神和要求,確保規章順利實施,現對《決定》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決定(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簡政放權的不斷推進,省安監局將6項行政許可下放我市安監部門實施。目前,市安監局共實施12 項行政許可,2017 年共辦結各類行政許可事項 479 件,其中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335件、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7件。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不但數量較多,而且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均需現場核查。而由於我市幅員遼闊,區、縣(市)地域分佈較廣,一些縣(市)距主城區路途遙遠,導致行政許可相對人和審批工作人員跑腿多、效率低。例如,依蘭縣距離主城區約300公里,企業申請行政許可往返至少需要2天時間,如此往返奔波,同時增加了審批機關和許可申請人的辦事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因此,有必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突出基層執法部門在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發揮其情況熟、距離近、時間快、監管強的優勢,委託其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深化便民利民措施,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1.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的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4.2013年10月16日,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頒佈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行政委託雙方主體及委託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據此,《決定(草案)》對行政委託雙方主體及委託權限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將其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兩項行政許可,委託至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實施。

(二)關於行政許可受託方的實施能力。歷年來,市安監局在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工作中,實行與行政許可申請人所屬地的區或者縣(市)安監局共赴現場核查的工作模式。因此,基層安監部門熟悉相關許可辦理的業務流程及工作要求,在人員和業務能力上均有保障。

(三)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依照法律規定,受委託方應當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並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決定(草案)》規定,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並對轉委託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四)關於做好委託執法工作的具體要求。《決定(草案)》明確,行政委託方和受託方應當做好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辦理委託手續,及時公告有關事項。受委託方應當完善工作機制,委託方負責對受託方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指導。

四、《辦法》解讀機關及聯繫方式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解讀,聯繫電話:0451-86776460;聯繫人:於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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