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邊」按揭買房後不按約定還款 銀行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

按揭貸款現如今已成為大多數人的買房方式,忠縣一對夫妻就是以按揭方式,向銀行借款買房的。但借款下來沒多久,夫妻倆便不按約定還款。近日,忠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作出判決,要求二被告償還原告銀行本金及利息、罰息、複利等共計26萬餘元,且原告銀行對二被告所購房屋享有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權。

2011年12月,秦某、方某夫妻倆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夫妻倆向銀行借款29.7萬元用於購買房產,借款期限240個月,還款週期為1個月,還款日為每月的20日。如果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罰息利率為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對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若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銀行可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並有權行使擔保權。同時,夫妻倆以購買的位於忠州街道香山路的房屋對銀行的借款進行抵押擔保,擔保範圍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等借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隨後,夫妻倆與銀行、房地產開發商又簽訂了《預購商品房抵押合同》,約定夫妻倆提供位於忠州街道香山路的房屋,對銀行借款進行抵押擔保。

2012年1月,銀行如期向夫妻倆發放借款29.7萬元。借款發放後,夫妻倆只按期還了部分借款,便拒絕還款。截至2017年2月1日,夫妻倆尚欠銀行利息、罰息、複利共計7530.33元,借款本金餘額為26萬餘元。銀行催收無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倆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依法確認該合同的效力。銀行按合同約定向夫妻倆支付借款29.7萬元,但夫妻倆未按合同約定向銀行按期還款,故二人存在違約行為。依據合同約定,對銀行主張夫妻倆返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等共計26萬餘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夫妻倆自願提供房屋對29.7萬元借款進行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故對銀行主張對夫妻倆提供的抵押物——位於忠州街道香山路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總 值 班: 謝素潔

總 編 輯: 毛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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