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法院:男子夜間駕車肇事致人死亡主動自首獲輕判

(李忠勇 甄曉霞)近日,井陘縣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嶽某夜間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後,主動向警方自首,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被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4月10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嶽某駕駛本人的輕型普通貨車,沿歧銀錢由東向西行至上安西村路段,與前方由北往南橫過公路的董某相撞,造成董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嶽某夜間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且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燈光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通過易發生危險的村莊路段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負主要責任,董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嶽某撥打了報警電話,保護現場,並於次日主動到井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自首,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諒解。

法院根據被告人嶽某夜間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犯罪事實和事故發生後主動自首,自願認罪,積極補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態度,考慮該所在社區同意對其社區矯正,日前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實行社區矯正。

說法: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司機往往面臨兩種截然不同的選擇:一種是自動投案,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獲得從輕處理;另一種則是為逃避處罰,趁天黑無人發現之機駕車逃逸,結果被查獲後,獲得從重處理。由此可見,在一念之間,駕駛員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道義上,都應當像被告人嶽某那樣,本著對自己和受害人負責的態度,做出第一種正確的選擇,而堅決反對、譴責和防止發生第二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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