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煙動火引火燒身,清明節祭掃「火氣」 少點,大家安好

動煙動火引火燒身,清明節祭掃“火氣” 少點,大家安好

清明節前夕,文登警方發佈身邊因掃墓燒紙、田間用火引發山火被法辦的案例,回頭看看,真的不值當。

2017年6月10日,黃某父子因焚香燒紙引發山林火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4月15日,王某在自家田邊焚燒草堰子時引發火災,致使3畝櫻桃園過火,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2017年3月19日,王某在山上私設電網捕兔子,致使138顆松樹過火,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並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2017年5月25日,於某在山邊的河套內生火時引發火災,過火面積10畝左右,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一根菸,一柱香,燒一張紙,似乎無足重輕。漫天大火,賠錢法辦,往往就是起初的那點火星。先人已去,寄託哀思,未必就得動煙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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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於失火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過失引起火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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