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如何成爲有用證據?廣東首份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定規程告訴你!

各類社交APP及移動支付軟件

在人們生活、商業貿易中不可或缺

與此同時,在司法案件中

互聯網電子證據的使用也越來越頻繁!

哪些能當作證據?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用证据?广东首份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告诉你!

廣州南沙法院新出臺的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

分分鐘給你答案!

為了統一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電子證據認定標準,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範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證標準。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用证据?广东首份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告诉你!

《規程》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內涵予以了界定,依據及參考已經頒佈施行的《電子簽名法》以及尚在審議過程中的《電子商務法》,並結合法院審判實踐中出現較多的證據類型,列舉了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長按識別二維碼

下載閱讀《規程》全文

電子證據怎麼舉證?

針對各種證據類型,《規程》對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化證據的形式、使用的介質、展示證據的程序。同時法院也在立案窗口和應訴送達時專門放置舉證指引清單,對於提交此類證據的當事人及時進行指導,減少不規範的舉證行為,提高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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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託互聯網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佈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四)其他電子數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二)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儲存載體;

(四)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訴訟風險提示: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採納的風險。)

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

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QQ,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2)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點擊相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的,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軟件,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核對。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用证据?广东首份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告诉你!

當事人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

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規程》還對法官採信電子證據的認證過程作出指引。對於通過公證、鑑證可以解決證據真實性認證問題的,引導當事人進行公證、鑑證,而對於沒有進行公證、鑑證或者公證、鑑證內容尚不足以證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主要通過電子數據證據中當事人的身份真實性、通訊內容的完整性來對證據進行認證。

法官在採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確定微信使用者身份?

微信並未強制實名認證,法官在採信微信相關證據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記錄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使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確認。

法官如何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來分析是否存在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並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為什麼要制定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

這要從目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

特點和麵臨的問題說起!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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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的互聯網化

特徵明顯,類型增多

目前,商事糾紛中提交的證據類型越來越多的呈現出互聯網化的特徵,證據產生的過程、體現的內容、需要展示的形式均與互聯網存在緊密聯繫,均需要依託互聯網。證據類型從一開始的電話錄音、視頻錄像開始向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類型擴展,併成為主要的電子證據類型,包括短信、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和支付寶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等,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了電子合同的證據類型。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

在案件中作用日益明顯

如今,由於互聯網為交易雙方提供了跨越物理空間的溝通渠道,通過網絡協商訂立合同條款越來越成為追求交易便捷、降低成本的商事主體的選擇。在案件當中,通過微信、QQ、電子郵件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情況比比皆是,也成為認定案件關鍵事實的主要證據。目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成為案件主要證據的比例逐步上升,甚至部分案件中此類證據,特別是微信證據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案例:被告到底有沒有違約?雙方通過微信傳輸的合同照片最終成為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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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廣州某材料公司(以下簡稱材料公司)與鶴山市某五金製品公司(以下簡稱五金製品公司)簽訂了三件套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產品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等。

此後,材料公司使用五金製品公司產品作為埋件,用於A莊園的室內裝飾。後用戶反映質量有問題,生鏽和焊接不牢,材料公司採取彌補措施未果,最後用戶要求拆除更換,給材料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材料公司向南沙法院起訴,要求五金製品公司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五金製品公司辯稱,雙方有多年的交易往來,五金製品公司提供的貨物是冷鍍鋅三件套而非熱鍍鋅三件套,不存在違約。

五金製品公司稱,材料公司員工於2017年2月20日通過微信拍照發來貨物樣品,並向五金製品公司下單要求訂購此貨物800套,五金製品公司告知其此貨物名稱為“三件套”,並約定單價為8500元一噸,雙方通過微信發送合同樣本。

2017年3月14日,材料公司通過微信第二次向五金製品公司購買三件套產品,共下單鐵架三件套5000件,未約定用於A莊園項目。2017年5月材料公司下單第三批三件套,沒有簽訂合同,材料公司明知冷鍍鋅三件套不適用於海邊環境容易生鏽後,仍要求五金製品公司向其提供1000件冷鍍鋅三件套對第二批三件套的換貨。

另外,冷鍍鋅與熱鍍鋅外觀上存在特別大的差異,材料公司在查驗時應當發現冷鍍鋅件。所有由五金製品公司提供的貨物均由材料公司檢驗確認並簽收入庫,查驗後材料公司怠於通知五金製品公司,應視為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此外,從材料公司發給五金製品公司的工作聯繫函得知,截止2017年6月12日,材料公司施工工程A莊園a棟只有部分生鏽並且未全部安裝,在得知冷鍍鋅三件套不適合該環境使用情況下,材料公司仍然繼續安裝,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材料公司承擔。

雙方約定的貨物到底是熱鍍鋅還是冷鍍鋅,五金製品公司供應的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材料公司根據“1月購銷合同”據此認定雙方約定是熱鍍鋅材料,而五金製品公司供應的是冷鍍鋅材料,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其使用後產生巨大的損失。

五金製品公司根據“2月購銷合同”認為雙方實際約定的是冷鍍鋅材料,五金製品公司交付的也是冷鍍鋅材料,符合合同約定,不存在侵權行為。

南沙法院認為,從形式上看,兩份合同均只有五金製品公司加蓋公章,兩份合同的證明效力在形式上是同等的,究竟何份合同是雙方約定的供貨合同,應結合其他證據來判斷。雙方均確認就A莊園項目,五金製品公司共向材料公司供應三批次貨物。

從合同訂立時間來看,雙方員工聊天的微信來看,萊蕪莊園項目實際訂立合同的時間為2017年2月,雙方2月份通過微信發送的是“2月購銷合同”,五金製品公司提供的證據也顯示“1月購銷合同”是在2017年6月形成的,而材料公司提供的“1月購銷合同”與實際訂立時間不符。

從合同訂立目的來看,“1月購銷合同”是為了其他目的而不是為供貨目的形成的,而“2月購銷合同”更符合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的實際目的。

從證據鏈來看,五金製品公司提供了2017年2月24日的送貨單、2月份的對賬單,二月份產品的發票,以及三月份的送貨單、進倉單等均載明五金製品公司向材料公司供應的產品名為“三件套”,如果材料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的是熱鍍鋅產品,其完全可以提供進倉單、採購合同、送貨單、對賬單等印證,但是其未向法庭提交,

材料公司僅僅根據“1月購銷合同”來認定雙方訂購的是熱鍍鋅,由於五金製品公司舉出了相反證據證明該份合同不是實際履行的合同,且五金製品公司的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應該據此認定雙方並未約定產品為熱鍍鋅三件套。

況且,雙方員工通過微信下單時並未特別說明是訂購熱鍍鋅三件套,也未特別註明使用場地環境要求。結合以上證據,不能反映材料公司向五金製品公司訂購的產品已經明確為熱鍍鋅三件套,因此五金製品公司向其供應冷鍍鋅三件套,並沒有違反合同約定,不存在侵權的行為。

最終,南沙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廣州某材料公司所有訴訟請求。

面臨的問題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電子證據一定程度上衝擊了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原件”“文書”等等證據概念。相應地,一些傳統證據規則如果不與時俱進、加以發展,反而會影響電子數據被納為證據的現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當事人的舉證。

目前,民商事訴訟程序中互聯網電子證據收集、鑑定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且不成體系,提供社會化的電子證據公證、鑑證機構又較少,給訴訟人造成一定困擾。

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當前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難以確認、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以應用最廣的微信為例,由於微信並非都是通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很多當事人在交易的當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甄別哪些屬於有效證據存在較大困難。而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和刪改,對其是否具有真實性也較難確定。

案例:原告通過微信與被告進行交易,而微信聊天中的那個“人”卻不一定是真正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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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墨西哥某捕魚聯合會與另外兩家漁業生產公司分別簽訂了《共同營銷和銷售協議》,協議約定共同合作向中國出口墨西哥大龍蝦,由兩家會員企業供貨,並委託墨西哥某捕魚聯合會代為銷售並收取貨款。被告紀某龍數次通過微信等方式向原告訂購龍蝦,前四次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2015年10月9日,被告紀某龍再次向原告訂購龍蝦,同時指定被告順原正公司作為收貨人。交付貨物後,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貨款,原告墨西哥某捕魚聯合會遂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順原正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買賣合同關係只是原告與被告紀某龍所產生的,與其無關,其僅為清關方。紀某未答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南沙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墨西哥捕魚協會與紀某由於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無法依據書面合同判斷合同主體。雙方龍蝦的買賣,是由捕魚協會的員工David castro 和一個叫“Alex 華哥 盛宴中國 殼資源”的人在微信上商量的,至於華哥是否就是被告紀某龍,雖然捕魚協會提交其名片佐證,但由於名片證據來源不清,且紀某龍與“Alex 華哥 盛宴中國 殼資源”二者之間缺乏足夠的對應性,不能建立起排他性的對應關係,因此該名片無法佐證微信上聊天人員就是紀某龍,也無法佐證合同的訂立者為紀某龍。

捕魚協會陳述其與紀某龍之間通過微信已有多筆貿易發生在案涉買賣之前,但是捕魚協會未能進行相應的舉證。順原正公司提供的錄音材料雖然有提及紀某龍與捕魚協會之間買賣關係,但是由於該錄音是案外人提供,證據效力較弱,且在該錄音中,無法看出陳述主體是紀某龍。

綜上,由於捕魚協會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紀某龍是合同的相對方,因此對於捕魚協會的要求紀某龍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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