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帳號、微信羣管理規定出台,羣主責任大!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印發《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公眾賬號、微信群管理規定出臺,群主責任大!

關於《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八個問題

1、《,規定》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具體指什麼?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以註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具體而言,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百度的百家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騰訊的企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臺和秒拍、快手等短視頻平臺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臺開設的對公眾答覆的用戶公眾賬號等,均在本規定適用範圍之內。

2、什麼是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

答: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用戶提供公眾賬號註冊使用服務的網絡平臺,即管理方。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註冊使用或運營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提供信息發佈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也就是使用方。

3、《規定》提出了哪些倡導性、鼓勵性要求?

答: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是當前網上信息發佈的重要渠道,社會影響很大。對此,《規定》強調,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當前,政務新媒體快速發展,在發佈政務信息、引導網上輿論、提供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規定》按照建設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佈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同時也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

4、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佈新聞信息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資質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採編發佈新聞信息。

5、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方面,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平臺方)各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規定》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而言,一是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平臺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規立即處理;三是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發佈內容的監測管理,發現有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的,應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等要求。

6、《規定》在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盜版侵權方面有何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佈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信息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絡傳播秩序。我們也在此特別強調,《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已就網絡知識產權及新聞信息轉載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均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轉載信息,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7、在實際操作中,用戶與平臺、用戶與用戶、平臺與平臺之間如果發生矛盾糾紛如何解決,《規定》就此有什麼新舉措?

答:《規定》提出,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我們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政府、企業、專家及用戶等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制,發揮互聯網多元治理主體作用,公平合理協商解決行業糾紛。

8、

有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使用者表示,自己發佈的合法內容曾經因為惡意舉報遭到損失,《規定》如何解決舉報問題?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制,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規定》同時要求,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眾賬號、微信群管理規定出臺,群主責任大!

關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五個問題

1、《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2、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3、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於平臺方掌握相應群組數據,實施精準動態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採取了這些措施,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4、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5、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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