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負責制,優點多多,然前行之路亦困難重重

近日,住房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同意上海、深圳市開展工程總承包企業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試點的覆函》,

同意在上海、深圳市開展工程總承包企業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試點,同步開展建築師負責制和全過程工程諮詢試點。至此,建築師負責制試點範圍進一步擴大,在全國推行似勢在必行。確實,建築師負責制有多方面的優勢,但從現實來看,推行起來也是困難重重。

建築師負責制究竟有哪些優勢?

某處長說:有助於分離政府和市場功能

在工程設計階段,我國傳統模式是由建設單位選擇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協調各個設計單位的工作。由於建設單位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不足,所以協調工作效果欠佳。採取建築師負責制後,由擁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總建築師來領導、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所有專業設計,各個專業設計師或單位對總建築師負責,總建築師對建設單位負責。傳統模式下,由建設單位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各種文件的審核批覆。採取建築師負責制後,由建築師進行技術層面的審核,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只對各項手續的合法性進行審核,一方面能節約時間提升審核效率;另一方面,相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築師具有更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對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層面審核更具科學性、更合理。

建築師說:有利於設計理念的呈現和建築品質的提升

建築師是建築產品設計意圖的提出者,對於設計意圖擁有最準確的理解和最終解釋權。在建築師負責制下,建築師除了設計交底外,還可以經由常規性的現場服務直接對施工過程進行指導,並對施工結果是否準確落實了設計意圖進行確認,保障了設計意圖得到完整準確的落實。建築師負責制下,建築師持續、反覆地參與施工過程的管理,能夠增進建築師對施工過程的理解和施工經驗的積累,從而持續提升設計水平。

業主說:有利於施工質量與安全責任的落實

現行制度下,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承擔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則規定了工程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設計單位不參與施工管理,現場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管,如此,在施工現場就有兩個責任主體,承包商要對質量安全負責,而監理要對質量安全的監理負責。而施工責任和監理責任之間的界面究竟在哪裡,法律法規中沒有清晰地定義過,於是可能出現職責交叉和職責空白地帶,容易產生質量安全隱患。

建築師負責制下,建築師在施工階段服務的職責主要還是保證設計意圖的落實,其圖紙評審、施工監督等職權設置都是為了設計的準確、完整落實。在施工階段,建築師和承包商的責任劃分在合同中必須清晰明確,雙方才能各司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建築產品的生產。承包商必須自行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而建築師按合同約定開展施工督造的盡職責任。由此,質量安全責任才真正從組織上落到實處。

項目經理說:有助於提升項目溝通效率

以圍繞變更的溝通為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中規定“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提交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審查同意後,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監理制度的多數情況下,建築師無常駐現場代表,設計變更需要通過監理監督落實。監理與設計方不能直接溝通,使得變更程序複雜化,導致工程建設溝通效率的降低。建築師負責制下,設計變更下達之後,建築師代表可以直接對設計變更的落實進行監督,有助於提升項目溝通效率。

建築師負責制,有這麼多優勢,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然面臨重重困難,從方方面面影響著推進的步伐。

法務說:建設領域現有法規體系不足以提供法律依據

目前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將建設過程劃分為立項、設計、施工、驗收等階段,過程中還有監理、造價、諮詢等專業技術人員介入,相關法律法規條文與建築師負責制存在衝突之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而建築師負責制卻賦予其選擇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生產、供應廠商的權力。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第二十條將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限定為:a.建築設計;b.建築設計技術諮詢;c.建築物調查與鑑定;d.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e.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e條中的“其他業務”概念模糊,現行法規無法為建築師的全過程服務提供法律依據。

設計單位說:建築師個人能力與素養亟待提升

建築師負責制下,建築師不是一個單獨個人,而是以加蓋註冊章、承擔項目責任的建築師為核心的涵蓋規劃、設計、建造、監理、造價、諮詢等職能的設計諮詢管理團隊。建築師作為團隊的牽頭人和統籌者,需要具備寬廣的知識面,要有專業技術和服務能力,還要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總體協調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這對建築師的個人能力與素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這樣的人才,一人難求!

監理說:與監理的權責界面需清晰界定,不要搶了我們的飯碗

傳統“設計+招標+施工”模式下,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管理中施工質量負有監理責任,在建築師負責制下,原模式下監理的部分工作,由建築師來統籌協調與管理,建築師承擔按合同約定開展施工督造的盡職責任,承擔原本由監理所履行的責任。因此,在推行建築師負責制過程中必須明確建築師與監理的關係、清晰劃分建築師與監理的權責界面,保證各項工作和責任明確到位。

建築師說: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還沒普及,我們建築師個人承擔的風險太大,也賠不起啊!

眾所周知,工程設計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十分巨大,遠遠超出建築師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國外實行個人執業制度,工程設計人員可以通過購買工程保險,將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人。我國自2000年在深圳、上海、北京試點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至今已經歷時10多年,然而設計保險的普及率還不高。強制執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加強建築師行業的風險管理,切實保障建築師的自身權益。

教育部門說:建築師教育培養體系需要完善

我國的建築學教育體系和設計院的管理體制在解放初期是按照計劃經濟為導向的模式設置的。建築學專業缺失工程管理課程,設計院專業分工過細,工程管理體制上設計、施工分離。建築師侷限於建築專業技術的設計,缺失工程管理職業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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