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中寫明公司和分公司償還債務,但公司和分公司無力償還,兩個公司法人有義務償還嗎?

徐小鬧哥哥


那就只能

找公司還錢

公司一經成立,就有獨立的人格,簡要說就是公司是個完整的“人”,自負盈虧。既然判決書中說公司承擔責任,就是公司賬上的錢來還這筆欠款,而不會直接跟公司的董事、股東等有關係,讓他們用自己的腰包還錢。

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啟動破產程序,起草破產分配方案,制定還債計劃。

再者,如果有違法行為,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紗,讓有責任的人不再躲在幕後,要讓他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子公司和母公司可以是兩個法人。而分公司對於總公司來說,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說的直白一點,分公司和總公司的一個車間法律地位一樣。所以法院判決公司、分公司還債是完全正確的。公司帳戶上沒錢還債,如果註冊的是有限公司,是不能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替公司還債。但可以申請企業破產還債,按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SirJanzen


這才是真正的老賴,國家應該對這些法人預以追償,不能因公司倒閉一句話就結束了,現在就是有這樣的事,註冊公司圈了錢然後以破產就沒有事了,借錢的供貨商都跟著沒了,這樣就公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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