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二十四孝》批判(中)

本篇計劃對接下來的十個孝行故事進行評判。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五孝為“蘆衣順母”。其原文為:“周,閔損,字子騫,早喪母。父娶後母,生二子,衣以棉絮;閔損,衣以蘆花。一日,父令損御車,體寒失鞭,父察知其故,欲出後母。損曰:‘母在一子單,母去三子寒。’後母聞之,卒悔改。”

閔子騫的孝道沒有任何問題,連孔子聽了這件事都贊曰:“孝哉,閔子騫!人不間於其父母昆弟之言”。有問題的是後人編的這個題目“蘆衣順母”。一個“順”字就歪曲了儒家思想。儒家從來不提倡“孝順”,而是提倡“孝敬”。儒家把“阿意曲從,陷親不義”列入三不孝之一,可見對“孝順”是有條件的,對父母正確的要求才會無條件順從,而不是盲目順從。

閔子是孔子高徒,在孔門中以德行與顏回並稱,為七十二賢之一。孔子曾稱讚他:“夫人不言,言必有中。”(《論語·先進》)意思是閔子平常言寡,但說出的話不偏不倚,深得儒家中庸之道。所以閔子這樣的人是不會盲目順從其偏心的後母的。由於不盲從父母,從而惹父母生氣,外人未必知曉。閔子之孝不在於“順”,而在於能以中庸之道,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家醜不外揚”,不使外人因家醜而非議其父母兄弟。當父親要休掉後母時,閔子一句“母在一人單,母去三子寒”令多少人感動得掉下了眼淚!從而避免了更大的家醜外揚,故孔子評價中說“人不間於其父母昆弟之言”。“孝順”和“孝敬”一字之差,其思想內涵卻千差萬別,謬以一字,差之千里。後人讀經典不求甚解,以“順”字加於閔子之身,大謬也。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六孝為“鹿乳奉親”。其原文曰:“周,郯子,性至孝。父母年老,俱患雙目。思食鹿乳。郯子乃衣鹿皮。往深山群鹿之中,取鹿乳供親。獵者見而欲射之,郯子俱以情告,乃免。”

這則故事不合情理,很可笑。不說衣鹿皮能不能接近野鹿,即使能接近,如果能擠到野鹿之乳,那麼一定可以以繩套住鹿頸,何不連母鹿取回養在家中,以供父母長期享用?連獵戶都要以弓矢獲鹿,一個非專業的孝子卻能衣鹿皮而深入鹿群,還能成功地擠取鹿乳。是天下獵戶都太愚蠢了呢,還是孝子的孝行感動了母鹿,而母鹿充愣裝傻以成其孝行?這種愚弄孝子智商的故事,不宣傳也罷。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七孝為“戲綵娛親”。其原文曰:“原文:周,老萊子,至性孝,奉養二親,備極甘脆。行年七十,言不稱老,常著五彩斑斕之衣。為嬰兒戲於親側。又常取水上堂,詐跌臥地,作嬰兒啼以娛親。”

人常說“玩世不恭”,而這老萊子可以說是“玩孝不恭”。古代常說“人活七十古來稀”,莫說古代,就是現代,人到七十歲了,最怕的就是摔跤。人老了摔一跤,輕則疼痛百日,重則從此臥床不起。而老萊子卻專門假裝跌跤,僅為逗父母一笑!這一家兩代真可謂“活寶”。儒家孝道,講究“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輕棄”,專門跌跤,萬一損傷身體,就是對父母的不孝。再者,兒子亦已年逾七十,父母更老,卻以跌跤相為樂,也有點為老不尊之嫌,如此之孝可以休也!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八孝為“賣身葬父”。原文為“漢,董永,家貧。父死,賣身貸錢而葬。及去償工,途遇一婦,求為永妻。俱至主家,主令織布三百疋,始得歸。婦織一月而成,歸至槐陰會所,遂辭永而去。”

神話傳說代替不了現實,窮到“賣身葬父”的地步,卻能得仙女為妻,哪有這種好事?故事除了能起到麻醉勞動人民思想的作用外,達不到任何教育人的目的。難道人世再無真實的孝例,非得靠編故事來騙人嗎?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九孝為“刻木事親”。其原文曰:“漢,丁蘭,幼喪父母,未得奉養,而思念劬勞之恩,刻木為像,事之如生。其妻久而不敬,以針戲刺其指,則出血。木像見蘭,又眼中垂淚。蘭問得其情,將妻出棄之。”

“子欲孝而親不待”,這確是人間憾事,刻木像以事親亦無可厚非,但若因木屍而休妻則過矣。木屍雖尊,但父母在天之靈難道願意看到兒媳被出,家人離散嗎?兒媳只是出於好奇,罪不致出。古有“七出”之因,針刺木屍並不在其列,責之使改足矣。為宣愚孝,不顧夫妻之道,不足取也。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十孝為“行佣供母”。其原文曰:“東漢江革,少失父,獨與母居。遭亂,負母逃難,數遇賊,或欲劫之去,革輒泣告有母在,賊不忍殺。轉客下邳,貧窮裸跣,行佣以供母,母使身之物,莫不畢給。”

賊亦有道,不劫孝子,若遇上梁山李魁,說不定反給一錠大銀。背井打工,帶母奉養,難能可貴,江革確實是個大孝子,小編只能點讚了!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十一孝為“懷橘遺親”。其原文曰:“後漢陸績,字公紀,年六歲。至九江見袁術,術出橘待之。績懷橘二枚,及跪拜辭,墮地。術曰:陸郎作賓客而懷橘乎?績跪答曰:吾母性之所愛,欲歸以遺母。術大奇之。”

陸績後為名人,故其兒時懷橘遺母之事成千古美談。假其長大不肖,安知其兒時之事不為詐乎?橘懷其身,年僅六歲,安知其不為自己貪嘴?及橘墮地,辯稱遺母,安知其不是年幼而狡,辱及其母?父不責其狡,而術奇其孝,姑且以為有厚道長者之風吧。若吾子六歲而有其事,吾雖欲效陸父袁長,心則竊竊有疑也。

讀《周易》論孝道之四

第十二孝為“埋兒奉母”。其原文曰:“漢,郭巨,家貧,有子三歲。母嘗減食與之,巨謂妻曰:‘貧乏不能供母,子又分父母之食,盍埋此子’。及掘坑三尺,得黃金一釜。上雲:‘官不得齲,民不得奪’。”

看到這則故事,君子也早失了風度,不禁要痛罵一通!為省母食,竟然要活埋親子,這不是喪盡天良人性是什麼?更可氣的是竟有人將這種下三濫的故事堂而皇之地列入《二十四孝》,還千古流傳至今!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就是被這種人給生生毀了!養不起母親就殺了孩子,是孝嗎?這能提倡嗎?放到現在,千刀萬剮都不能免其罪,那怕把孩子送人也不能活埋呀!就是在古代,也更講究“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為了奉養不久於人世的老母,卻要活埋孩子而斷子絕孫,為小孝而犯大不孝加大不道,這三個老人與心何忍!(說不下去了,待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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