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二十四孝》批判(中)

本篇计划对接下来的十个孝行故事进行评判。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五孝为“芦衣顺母”。其原文为:“周,闵损,字子骞,早丧母。父娶后母,生二子,衣以棉絮;闵损,衣以芦花。一日,父令损御车,体寒失鞭,父察知其故,欲出后母。损曰:‘母在一子单,母去三子寒。’后母闻之,卒悔改。”

闵子骞的孝道没有任何问题,连孔子听了这件事都赞曰:“孝哉,闵子骞!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有问题的是后人编的这个题目“芦衣顺母”。一个“顺”字就歪曲了儒家思想。儒家从来不提倡“孝顺”,而是提倡“孝敬”。儒家把“阿意曲从,陷亲不义”列入三不孝之一,可见对“孝顺”是有条件的,对父母正确的要求才会无条件顺从,而不是盲目顺从。

闵子是孔子高徒,在孔门中以德行与颜回并称,为七十二贤之一。孔子曾称赞他:“夫人不言,言必有中。”(《论语·先进》)意思是闵子平常言寡,但说出的话不偏不倚,深得儒家中庸之道。所以闵子这样的人是不会盲目顺从其偏心的后母的。由于不盲从父母,从而惹父母生气,外人未必知晓。闵子之孝不在于“顺”,而在于能以中庸之道,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家丑不外扬”,不使外人因家丑而非议其父母兄弟。当父亲要休掉后母时,闵子一句“母在一人单,母去三子寒”令多少人感动得掉下了眼泪!从而避免了更大的家丑外扬,故孔子评价中说“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孝顺”和“孝敬”一字之差,其思想内涵却千差万别,谬以一字,差之千里。后人读经典不求甚解,以“顺”字加于闵子之身,大谬也。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六孝为“鹿乳奉亲”。其原文曰:“周,郯子,性至孝。父母年老,俱患双目。思食鹿乳。郯子乃衣鹿皮。往深山群鹿之中,取鹿乳供亲。猎者见而欲射之,郯子俱以情告,乃免。”

这则故事不合情理,很可笑。不说衣鹿皮能不能接近野鹿,即使能接近,如果能挤到野鹿之乳,那么一定可以以绳套住鹿颈,何不连母鹿取回养在家中,以供父母长期享用?连猎户都要以弓矢获鹿,一个非专业的孝子却能衣鹿皮而深入鹿群,还能成功地挤取鹿乳。是天下猎户都太愚蠢了呢,还是孝子的孝行感动了母鹿,而母鹿充愣装傻以成其孝行?这种愚弄孝子智商的故事,不宣传也罢。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七孝为“戏彩娱亲”。其原文曰:“原文:周,老莱子,至性孝,奉养二亲,备极甘脆。行年七十,言不称老,常着五彩斑斓之衣。为婴儿戏于亲侧。又常取水上堂,诈跌卧地,作婴儿啼以娱亲。”

人常说“玩世不恭”,而这老莱子可以说是“玩孝不恭”。古代常说“人活七十古来稀”,莫说古代,就是现代,人到七十岁了,最怕的就是摔跤。人老了摔一跤,轻则疼痛百日,重则从此卧床不起。而老莱子却专门假装跌跤,仅为逗父母一笑!这一家两代真可谓“活宝”。儒家孝道,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专门跌跤,万一损伤身体,就是对父母的不孝。再者,儿子亦已年逾七十,父母更老,却以跌跤相为乐,也有点为老不尊之嫌,如此之孝可以休也!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八孝为“卖身葬父”。原文为“汉,董永,家贫。父死,卖身贷钱而葬。及去偿工,途遇一妇,求为永妻。俱至主家,主令织布三百疋,始得归。妇织一月而成,归至槐阴会所,遂辞永而去。”

神话传说代替不了现实,穷到“卖身葬父”的地步,却能得仙女为妻,哪有这种好事?故事除了能起到麻醉劳动人民思想的作用外,达不到任何教育人的目的。难道人世再无真实的孝例,非得靠编故事来骗人吗?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九孝为“刻木事亲”。其原文曰:“汉,丁兰,幼丧父母,未得奉养,而思念劬劳之恩,刻木为像,事之如生。其妻久而不敬,以针戏刺其指,则出血。木像见兰,又眼中垂泪。兰问得其情,将妻出弃之。”

“子欲孝而亲不待”,这确是人间憾事,刻木像以事亲亦无可厚非,但若因木尸而休妻则过矣。木尸虽尊,但父母在天之灵难道愿意看到儿媳被出,家人离散吗?儿媳只是出于好奇,罪不致出。古有“七出”之因,针刺木尸并不在其列,责之使改足矣。为宣愚孝,不顾夫妻之道,不足取也。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十孝为“行佣供母”。其原文曰:“东汉江革,少失父,独与母居。遭乱,负母逃难,数遇贼,或欲劫之去,革辄泣告有母在,贼不忍杀。转客下邳,贫穷裸跣,行佣以供母,母使身之物,莫不毕给。”

贼亦有道,不劫孝子,若遇上梁山李魁,说不定反给一锭大银。背井打工,带母奉养,难能可贵,江革确实是个大孝子,小编只能点赞了!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十一孝为“怀橘遗亲”。其原文曰:“后汉陆绩,字公纪,年六岁。至九江见袁术,术出橘待之。绩怀橘二枚,及跪拜辞,堕地。术曰:陆郎作宾客而怀橘乎?绩跪答曰:吾母性之所爱,欲归以遗母。术大奇之。”

陆绩后为名人,故其儿时怀橘遗母之事成千古美谈。假其长大不肖,安知其儿时之事不为诈乎?橘怀其身,年仅六岁,安知其不为自己贪嘴?及橘堕地,辩称遗母,安知其不是年幼而狡,辱及其母?父不责其狡,而术奇其孝,姑且以为有厚道长者之风吧。若吾子六岁而有其事,吾虽欲效陆父袁长,心则窃窃有疑也。

读《周易》论孝道之四

第十二孝为“埋儿奉母”。其原文曰:“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父母之食,盍埋此子’。及掘坑三尺,得黄金一釜。上云:‘官不得龋,民不得夺’。”

看到这则故事,君子也早失了风度,不禁要痛骂一通!为省母食,竟然要活埋亲子,这不是丧尽天良人性是什么?更可气的是竟有人将这种下三滥的故事堂而皇之地列入《二十四孝》,还千古流传至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就是被这种人给生生毁了!养不起母亲就杀了孩子,是孝吗?这能提倡吗?放到现在,千刀万剐都不能免其罪,那怕把孩子送人也不能活埋呀!就是在古代,也更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奉养不久于人世的老母,却要活埋孩子而断子绝孙,为小孝而犯大不孝加大不道,这三个老人与心何忍!(说不下去了,待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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