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防火規範》對人防工程防煙、排煙的風量及管道、排煙口要求

一、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及送風量

1、防煙樓梯間送風餘壓值不應小於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風餘壓值不應小於25Pa。防煙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不應小於25000m3/h。當防煙樓梯間與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別送風時,防煙樓梯間的送風量不應小於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風量不應小於12000m3/h。

注: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按1.5m×2.1m計算,當採用其它尺寸的門時,送風量應根據門的面積按比例修正。

2、避難走道的前室送風餘壓值應與本規範第6.2.1條的防煙樓梯間前室的要求相同,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前室入口門洞風速不小於1.2m/s計算確定。

避難走道的前室送風口應正對前室入口門,且寬度應大於門洞寬度。

3、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當需要共用系統時,應在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4、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風應設置餘壓閥,並應按本規範第6.2.1條的規定值整定。

5、機械加壓送風機可採用普通離心式、軸流式或斜流式風機。風機的全壓值除應計算最不利環管路的壓頭損失外,其餘壓值應符合本規範第6.2.1條的規定。

6、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

7、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採風口與排煙口的水平距離宜大於15m,並宜低於排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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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械排煙及排煙風量

1、機械排煙時,排煙風機和風管的風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擔負一個或兩個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該部分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60m3/h計算,但排煙風機的最小排煙風量不應小於7200m3/h;擔負三個或三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其中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120m3/h計算。

2、排煙區應有補風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不大於50Pa時,可自然補風;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大於50Pa時,應設置火災時可轉換成補風的機械送風系統或單獨的機械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於排煙風量的50%。

3、機械排煙系統宜單獨設置或與工程排風系統合併設置。當合並設置時,必須採取在火災發生時能將排風系統自動轉換為排煙系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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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排煙口

1、每個防煙分區內必須設置排煙口,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牆面的上部。

2、排煙口宜設置於該防煙分區的居中位置,並應與疏散出口的水平距離在2m以上,且與該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m。

3、排煙口可單獨設置,也可與排風口合併設置;排煙口的總排煙量應按該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60m3/h計算。

4、排煙口的開閉狀態和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單獨設置的排煙口,平時應處於關閉狀態,其控制方式可採用自動或手動開啟方式;手動開啟裝置的位置應便於操作;排風口和排煙口合併設置時,應在排風口或排風口所在支管設置自動閥門,該閥門必須具有防火功能,並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火災時,著火防煙分區內的閥門仍應處於開啟狀態,其它防煙分區內的閥門應全部關閉。

5、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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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排煙管道

1、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排煙管道內的風速,當採用金屬風道或內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風道時,不宜大於20m/s;當採用內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磚砌風道時,不宜大於15m/s。

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管道、排煙管道、排煙口和排煙閥等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

排煙管道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0.15m。

3、當金屬風道為鋼製風道時,鋼板厚度不應小於1.0mm。

4、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排煙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當需要穿過時,過牆處應設置煙氣溫度大於280℃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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