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市工業企業揚塵汙染防治技術導則

1總則

為規範工業企業揚塵汙染防治,控制和減少汙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導則。

2適用範圍

本導則適用於濰坊市行政區域內的鋼鐵、焦化、火電、鍋爐、建材、水泥(含粉磨站)、鑄造等工業企業內部物料生產、貯存、運輸等環節的揚塵汙染防治。現有行業大氣汙染防治(揚塵治理)技術導則中對工業企業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嚴執行。

3編制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3.3《山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16年11月1日施行;

3.4《山東省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2018年1月24日修訂;

3.5《濰坊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18年5月1日施行;

3.6《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落實實施細則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150號);

3.7《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作戰計劃暨大氣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濰政辦字〔2018〕54號);

3.8《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濰政辦字〔2017〕135號)。

4術語和定義

4.1物料堆場

指工業企業內部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存場所。

4.2堆場揚塵

指堆場的物料在儲存和裝卸作業過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產生的揚塵。

4.3物料生產、裝卸、運輸揚塵

指工業企業物料生產、裝卸、運輸環節過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產生的揚塵。

4.4密閉設施

指地上或地下全封閉料倉。

4.5圍擋

指為了將堆場與外部環境隔離開來,從而達到防風抑塵目的所採取的措施,包括採用砌體材料砌築的實體牆、採用成型板材構成的防風抑塵網等。

4.6防風抑塵網

指利用空氣動力學原理,按照實施現場環境風洞實驗結果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幾何形狀的金屬(其它材質)網,由基礎、鋼結構支架和擋風抑塵網三部分組成,形成對堆場周圍的圍擋。

4.7洗車臺

指利用多方位高壓水對車輛進行高壓沖洗的一種機械設備。

5基本規定

5.1企業對各自內部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制,根據物料的性質和產生環節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實各項抑塵措施,確保抑塵設施正常使用。

5.2企業應在廠區或堆場門口等明顯位置設立揚塵汙染防治告示牌,對責任人、舉報投訴電話、防塵降塵措施和物料運輸單位等內容進行公示。

5.3企業應加強企業員工(含作業人員,下同)的抑塵培訓,使每個企業員工都能認識到揚塵防治的重要意義,熟練掌握日常管理中應採取的具體措施。

5.4企業應當按照《濰坊市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成立應急組織機構,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在重汙染天氣應急狀態下,按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行動和應急響應措施。

5.5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密閉。暫未實現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5.6加強抑塵、除塵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5.7廠區或堆場周圍裸露地面應實施綠化或硬化,種植草坪或防塵樹木,減少起塵。

6物料堆場防塵標準

6.1堆場地面必須全部硬化,地面清理乾淨,不得有積土、積塵。

6.2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子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進入全封閉料倉,實行密閉儲存。密閉儲存是對物料堆場設置頂棚和圍牆以最大限度減少揚塵汙染的措施,密閉的主要形式包括筒倉、條形(矩形)料倉、半球形料倉和圓形料倉等。

其他類型物料採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儲存,並採用灑水、噴淋、覆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

6.3防風抑塵網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3.1除留出用於裝卸的專用通道外,堆場周圍應當建設合圍的防風抑塵網;

6.3.2防風抑塵網高度應根據堆垛高度確定,原則上應高於堆垛至少2米;

6.3.3防風抑塵網必須設置基礎,確保牢固;

6.3.4防風抑塵網板材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能夠達到防風抑塵要求;

6.3.5除正在裝卸的作業面外,對堆存的易揚塵物料必須全部覆蓋,覆蓋布(網)要用重物壓實。覆蓋布(網)必須是合格產品,要有足夠的密度、強度、韌度,不能有明顯破損。

6.4適合噴淋的物料堆場應設置固定式或移動式的噴淋設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6.4.1噴淋設施的佈置和選型應結合堆場面積、物料堆垛高度等條件綜合確定。噴淋設施數量和供水壓力應滿足噴淋覆蓋堆場全部區域的要求;

6.4.2噴淋強度及頻率應根據天氣情況確定。原則上每天噴淋不少於4次,每次不低於20分鐘。乾燥、大風天氣

要加大噴淋頻率,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6.4.3噴淋系統可採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為宜。

6.5建設全封閉料倉的,企業可在料倉頂部因地制宜佈設太陽能光伏發電設施,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7物料生產、裝卸、輸送防塵標準

7.1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得有可見煙塵外逸。

7.2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子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採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進行輸送,嚴禁採用非密閉方式輸送。

7.3露天裝卸過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7.3.1裝卸點應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裝卸過程中應採用噴水(霧)等方式抑塵,並配備除塵設施;

7.3.2給皮帶機落料口喂料時,落料口四周應放置可移動的回塵擋板,必須打開固定或移動的噴灑水(霧)裝置;

7.3.3使用簡易皮帶機、剷車、裝載機或推土機堆垛時,作業面附近必須打開噴霧設施,確保覆蓋作業面;

7.3.4使用堆取料機作業的,應在取料機的頭部、轉運點和堆料機的下料處,設噴灑水抑塵裝置;

7.3.5裝卸散裝糧食的,應採用密閉和半密閉輸送工藝,起塵部位應設有吸塵口,並在起塵點配置乾式除塵裝置;

7.3.6裝卸散裝化肥和水泥的,應在起塵部位設置機械除塵系統;

7.3.7堆場裝卸、打堆等作業活動必須開啟霧炮防止揚塵。嚴禁無抑塵措施的裝卸、打堆等作業;

7.3.8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7.4進出廠的運輸車輛必須實行密閉運輸,嚴禁敞開式、半敞開式運輸,不得拋灑和洩漏。

8車輛沖洗平臺標準

8.1物料用車輛運輸出廠的企業應當在堆場出口位置設置洗車臺。洗車臺應符合以下規定:

8.1.1洗車臺規格應滿足運輸車輛全面清洗要求,原則上洗車臺長度不低於6米,寬度不低於4米,噴水高度不低於1.2米,噴水壓力不低於3兆帕,兩側要有擋板。

8.1.2應對車身的前、後、左、右、底盤、輪胎等進行全方位沖洗,車輛清洗時間不少於5分鐘,確保不帶泥上路。

8.1.3沖洗車輛用水必須採用清水或中水,要及時清理清運車輛沖洗積沉物,洗車臺應配套建設二到四級沉澱池或其它循環處理設施,洗車汙水經處理後可循環使用,嚴禁沖洗廢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8.1.4洗車臺旁邊應設置洗車注意事項告示牌。

9道路防塵標準

9.1進出堆場的道路必須全部硬化,地面一律清理乾淨,不得有積土、積塵。

9.2進出堆場的道路必須配備清掃設施、灑水車或其它噴灑設施。清掃及灑水頻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每天溼式清掃不得少於2次,灑水不得少於4次。乾燥、大風天氣時要加大清掃、灑水頻率,以保持路面清潔、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9.3企業應建立保潔隊伍,並有專人負責。

10視頻監控

10.1工業企業易揚塵環節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範圍包括堆場、噴淋、上(卸)料口、洗車臺、廠區道路、生產車間等易產生揚塵的地方,確保全覆蓋、無盲區,全時段監控。視頻監控應與環保部門聯網。

10.2攝像頭要採用分辨率高、質量好並具備防水、防塵等功能的高清紅外線攝像頭;攝像頭清晰度高、有效像素達到200萬像素以上,保證圖像清晰、全方位360度旋轉。

10.3安裝硬盤錄像機用於存儲圖像,保證存儲時間至少1年。

10.4加強視頻監控的維護,確保視頻監控正常運行,不得影響對企業重點工段的實時監控和有關資料的調取,不得出現人為損毀現象。

11揚塵在線監測

11.1工業企業應在廠區內易產生揚塵環節安裝至少一臺PM10在線監測設備,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對有多個大型物料堆場的工業企業,原則上每個物料堆場應安裝1臺PM10在線監測設備。監測數據在LED顯示屏實時對外公開,監測數據應至少存儲1年。

11.2PM10在線監測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11.2.1在線監測設備應設置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PM10汙染物高濃度的室外區域。已完成物料堆場全封閉改造的,在線監測設備應設置在料倉之外;

11.2.2在線監測設備採樣口離地面的高度應在3~5米範圍內;設備安裝位置應在城市主導風向下風向,與室外易揚塵汙染區域中心水平距離原則上不大於10米,且應在遠程視頻監控範圍內;

11.2.3監測點位的設置、採樣環境、採樣高度及採樣頻率等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範》(HJ655-2013)中的要求執行;

11.2.4分析方法應準確可靠,能夠保證24小時實時監測廠區PM10的濃度;

11.2.5各企業應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得人為干預監測和評價結果。

山東濰坊市工業企業揚塵汙染防治技術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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