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業的會計處理中,值得注意的是項目合同的特殊業務,體現在新準則裡面,《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可謂全面總結。
一、建造合同
1.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2.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併。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併為單項合同: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二、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1.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耗用的材料費用;
(二)耗用的人工費用;
(三)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四)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衝減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四、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公式: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 - 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 - 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 -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
小夥伴們看完加關注哦,小編每天都會給大家整理一些會計相關賬務處理內容,還可以看到往期小編髮的精彩文章哦!
閱讀更多 會計實務小幫手 的文章